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最高法解釋來了!
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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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流產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市民李先生想和妻子楊女士離婚,訴訟到阜陽市潁東法院后,卻被駁回了訴訟請求。
原來,三個月前,楊女士懷孕了,但她考慮事業正處在上升期,便瞞著丈夫去醫院做了人流。李先生知道后很生氣,他是家中獨子,眼看著要到四十歲了,父母都盼著能早日抱上孫子,他認為妻子流產過于自私,便起訴要求離婚。法官了解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并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妻子私自流產,是不是侵犯了丈夫的權益?潁東法院民庭法官張莉娜對此進行了解釋。
問:妻子私自流產后,丈夫能提出離婚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里,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李先生不能就法院確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予以證明,那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提出離婚。
問:妻子私自流產,有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答:《婚姻法》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但為維護家庭和睦,妻子在流產前應尋求家人的意見,達成一致。
原標題: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最高法這樣解釋
值班主任:李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