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天降大狗,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癱... 被告:無法接受
2018年4月15日下午
張某路經某工業區一建筑物樓下時
被樓上墜落的一只大狗砸中頭頸部
倒地受傷
經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

因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
張某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
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2月5日上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決被告房東蔡某彰和二樓承租方的一家電子廠廣州煌某公司,連帶賠償共計1173830.71元。
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
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云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人張某被砸中后,瞬間倒地不省人事。點開鏈接>>>【飛來橫禍!】高空突然墜下大狗,女子被砸暈或致高位截癱
大狗起身后不知所蹤。張某被砸成高位截癱,司法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于完全護理依賴。

慢放畫面可見墜落的是一只狗
因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張某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并明確了索賠訴求: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總共約300多萬元,其中后期護理費就占了200多萬元。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樓補償”案件,該案傷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動物,所以顯得更加復雜。從2018年中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以來,這場官司已經持續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

兩年后,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地
據悉,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間,被記錄在監控視頻里,這段視頻在網絡廣泛傳播。加上“高空墜狗砸人”曾經入選2018年全國司法考試的客觀題,所以現實中的這場官司非常引人關注。
法院:出租人和實際使用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月5日,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受害系因狗只從建筑物公共區域三樓天臺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狗只實際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廣州煌某公司作為天臺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范、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生。

兩年后,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地
兩管理人并無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夠任意出入天臺后墜落,導致張某人身損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記者輾轉聯系上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電子廠負責人。這位負責人目前并不在廣州,也對法院的判決并不知情。
“為什么要我賠償呢,這只狗跟我有什么關系呢?”這位負責人表示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他認為天臺是一個開放的平臺,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無法接受自己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當天是個星期天,我們都沒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這都好說。但是現在我真的想不通這和我們有什么關系。”他表示。

兩年后,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天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希望判決結果能得到執行

審判當日,法院門口
拿到判決書后,張某的兒子表示,并沒有任何激動的感覺,只覺得一塊石頭落了地。“因為沒有錢,母親再也沒有做康復訓練,恢復得并不好。”他沒有立刻把判決結果告訴家鄉的父母,他想見到父母后再慢慢和他們說。“我是希望判決最后能夠執行得下來。”他說。
原告律師表示,目前對判決賠償擔責認可、數額和承擔責任人數不是很滿意。等家屬思考后,再根據家屬要求決定是否上訴。
原標題:判了!天降大狗,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癱... 被告:無法接受
值班主任:顏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