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升降機墜落致6人死亡調查報告公布 7人被追刑責
中國青年網北京2月25日電 據廣西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消息,2020年5月16日19時50分左右,玉林市二環北路的玉林XX園鳳凰城五期Al標1#、2#、5#樓工程在建工地發生1起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造成現場施工人員6人死亡。近日,玉林市玉林碧桂園鳳凰城五期“5·16” 建筑施工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5月16日19時40分左右,施工升降機司機周建明駕駛施工升降機,搭載塔吊指揮覃振江、混凝土工人楊昌勝、混凝土工人楊昌鼎、混凝土工人楊勝流、混凝土工人羅大飛共6人,準備到A1標段1#、2#、5#樓項目的5#樓樓頂進行澆筑造型混凝土。原計劃是搭乘施工升降機到32層(該樓地面以上32層),然后再通過到樓頂的樓遞通道走上到樓頂層面。19時50分,施工升降機籠體底部上升到5#樓33層樓面(最高附墻以上,按照技術標準,施工升降機駕駛員應該在第32層層站時制動升降機停靠),施工升降機籠體發生側翻,最終墜落到地面造成事故(連帶32層1個附墻,最上面5個標準節等),事故造成搭乘施工升降機的6人中的3人當場死亡,另外3人重傷經送醫后,于20時30分搶救無效死亡。
調查報告顯示,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873萬元;相關企業和死者家屬已簽訂賠償協議,經家屬同意,死者遺體已經全部火化,事故相關賠償工作已完成。

事故現場(地下室頂板位于5#樓東南側)圖片源自廣西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頂部往下第5節標準節與第6節標準節連接位置左側2根高強度螺栓缺失、未安裝有效的上限位裝置及上極限裝置,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機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機司機周建明違規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機租賃安拆單位)。施工現場管理缺失,無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施工專項方案;未按規定配備足夠安拆人員;沒有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未按規定配備滿足安拆工藝的力矩扳手確保安全生產條件;違反規定,組織沒有獲得施工升降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員工林玉海進行施工升降機的頂升加節操作;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陳桐永、林玉海、姚君寶等3名員工未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熟悉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未掌握安拆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參與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操作。
2.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單位)。作為項目工程的承建單位,管理混亂,在原項目經理潘永兵辭職后,未按規定及時任命項目負責人及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備;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未督促落實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張小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吳俊霖按規定對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未按規定組織安拆、監理等有關單位對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操作后進行驗收及出具驗收記錄,就違規投入使用。
3.廣西至佳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對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執行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施工未嚴格監督檢查,項目監理部未按規定嚴格把關施工升降機驗收手續,未把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按規定及時匯報行業主管部門。
4.玉林市盛享XX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即發包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對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西至佳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變更項目經理的事項沒有及時辦理,對監理單位報告的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處理;未對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西至佳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5.玉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站(監管單位)。玉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站作為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建筑工程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日常安全生產監督不到位,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職責不認真,監督檢查工作存在形式主義,未發現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符合規定等問題,沒能發現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時配備項目經理。
6.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部門)。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涉事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徹底等問題監督管理缺失。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7人)
1.顧章保,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按規定督促落實安拆人員崗位職責;沒有保證其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沒有按規定有效的落實航博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沒有及時督促、檢查在事故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消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陳桐永,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操作工人,未按施工升降機安裝工藝規定要求進行頂升加節操作,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在安裝作業完成后未按規定進行自檢、調試、試運轉,未按規定出具自檢合格證明,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頂部的第5節、第6節標準節連接安裝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林玉海,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員工,未取得相應的操作資質而參與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操作,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按施工升降機安裝工藝規定要求進行頂升加節操作,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安裝作業完成后未按規定進行自檢、調試、試運轉,未按規定出具自檢合格記錄,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頂部的第5節、第6節標準節連接安裝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姚君寶,廣西北流航博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對陳桐永、林玉海在頂升加節的違規操作(林玉海未持證上崗、未按安裝工藝操作頂升加節)沒有加以制止和組織整改,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安裝作業完成后未按規定組織自檢、調試、試運轉,未按規定出具自檢合格記錄,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頂部的第5節、第6節標準節連接安裝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肖秋明,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XX園鳳凰城五期A1標段1#、2#、5#樓工程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履行督促落實設備管理人員張小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吳俊霖按規定對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職責;施工升降機未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二款、《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張小龍,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未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要求對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進行現場嚴格監督檢查,未制止安拆方的違規操作行為;未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出具驗收記錄并違規投入使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吳俊霖,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5月14日頂升加節安裝現場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未按規定對施工升降機頂升加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職責,未制止安拆方的違規操作行為,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升降機未經組織驗收合格即違規投入使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玉林升降機墜落致6人死亡調查報告公布 7人被追刑責
值班主任:田艷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