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人聽聞】父親抱摔幼童致死 母親在旁拍攝
8月20日,網傳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視頻引怒網友。視頻顯示,家中客廳沙發前,短短7秒內,男子兩次將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發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發又滾落到地板,不停啼哭。


20日,陜西寶雞市公安局金臺分局就此作出通報稱,經調查犯罪嫌疑人劉某酒后與女友馮某因兩人所生小孩(兩歲六個月)撫養問題發生爭執,將小孩拋摔在沙發上,致小孩受傷。后劉某被刑事拘留。
21日,據媒體報道,被摔小孩已搶救無效死亡。
輿論憤怒的同時,公眾提出需追究劉某刑事責任,予以重處。同時對視頻拍攝者身份提出了猜測,并譴責其為何沒有對傷害行為進行阻止,并同時應當追究其責任。
8月21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寶雞市多個部門了解到,目前市、區兩級民政部門、婦聯、公安、區政府等均已介入此事。同時,記者從寶雞市婦聯獲悉,視頻拍攝者正是幼童母親。
該工作人員介紹,幼童母親年紀在40歲左右,目前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其表示該母親身體上并無太大傷害,主要在精神和心理方面。目前婦聯已經對接了心理專家對其進行心理方面的干預。而對于為何母親在拍攝視頻時卻沒有及時阻止,該工作人員介紹,目前還需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不好回答。
那么對于母親拍攝視頻沒能阻止傷害發生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呢?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因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的是劉某,故仍然由劉某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如果拍攝者與劉某有合意,即一個丟一個拍,則才有可能構成共犯被追責。而如果僅是拍攝記錄下對方傷害行為作為證據,雖然冷漠,但卻并不構成犯罪。“這雖然在情理上難以理解,但法律卻要求必須符合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也認為,對于拍攝者是否被追責需要看其拍攝的出發點和動機,這需要警方根據調查來進行判斷。羅柯介紹,如果拍攝者為孩子母親,則具有法定的監護責任,其應該采取相應的行為去制止傷害的發生,但最后放任了傷害的發生,肯定是存在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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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陜西男子抱摔幼童致其不治死亡 當地婦聯:拍攝者為幼童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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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單設“虐待兒童罪”,降低判刑入罪門檻
“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揚州市政協副主席、揚州民革主委、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國兩會上的建議是,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
目前,刑法中規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前者適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適用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如托幼機構人員。
王靜成認為,盡管刑法對虐童行為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為”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惡劣等。
王靜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監護人所犯,而是監護人、看護人的朋友、鄰居等熟人,而他們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適用主體。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還存在爭議,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是否屬于虐待?
“兒童成長發育期間,也是最脆弱的生長期,即使是行為人眼中輕微的傷害,對兒童也可能是嚴重損害。倘若對于兒童的虐待行為一定要達到‘情節惡劣’,則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甚至會影響兒童的一生。”王靜成表示。
他建議,在《刑法》中設立專門的虐待兒童罪;進一步明確“虐童行為”法律定義,將精神上的虐待、隔離、疏忽等行為也納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門檻;犯罪主體不加以限制。
同時,建議完善撤銷監護權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禁止罪犯從事與兒童密切接觸行業;完善兒童福利制度,為防治兒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鑒國外,在政府部門設置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增加兒童福利投入,在全國普遍建立兒童庇護機構,為遭受虐待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場所。
此外,他還建議借鑒國外兒童虐待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公民與機構發現兒童虐待行為均有舉報的義務,不舉報或者不及時舉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原標題:父親抱摔幼童致死,母親在旁拍攝,律師分析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值班主任:顏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