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狼公司侵權吳京被限制高消費,此前被判賠償34.2萬
(觀察者網訊)因未經許可,將吳京的肖像用于檳榔外包裝,并標注“吳京助力”等字樣,“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被判賠償吳京34.2萬元,然而,由于該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相關義務,14日,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春祥被申請限制高消費,申請人為吳京。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顯示,此前,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同名網店出售“戰狼青果咖啡檳榔10元裝”、“戰狼20青果咖啡檳榔”兩款產品,吳京的代理人通過該店鋪購買的上述產品各2袋,購買到的產品的外包裝均含有吳京的肖像,產品內的兌獎卡也含有吳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還均標注了“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
此外,該公司的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臺,發布了相關廣告。

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一行為后,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吳京方的訴訟請求為:
1、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并回收、銷毀帶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
2、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3、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總計112萬元。
但戰狼公司則辯稱:
1、吳京并不享有涉案《殺破狼》劇照的權利;
2、戰狼公司與案外人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即便構成侵權,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
3、被告僅使用海報、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為被告產品的代言人。
今年3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品牌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戰狼品牌公司稱涉案影視劇照的著作權應歸版方所有,法院認為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并不沖突,吳京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判決戰狼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吳京合計34.2萬元(經濟損失34萬,公證費2000元)并登報道歉。
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7月,此案二審中,法院認為,吳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業價值,鑒于戰狼公司使用吳京的姓名、肖像宣傳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的行為具有營利性,故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戰狼公司使用吳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圍、過錯程度及侵權后果等因素后,判決戰狼公司向吳京賠禮道歉的方式以及賠償金額并無不當。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月1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發給戰狼公司的一份限制消費令引發關注,文件顯示,因該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對該公司即其公司代表人楊春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所涉案件即前述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企查查顯示,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5-27,法定代表人為楊春祥,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包含: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的分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