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暴!2歲男童被母親男友折磨致死,具體什么情況?為何下如此狠手?
8月26日,西安中院以七人合議庭的形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瑣事心中不快,毆打、折磨女友及女友年僅兩歲多的兒子長達兩小時,造成幼童死亡、女友輕傷的嚴重后果。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24日晚22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回到其暫住的西安市未央區錦園君逸西區21號樓801室,聲稱要拿刀剁了其同居女友徐某某及徐某某的兒子徐某(歿年二歲四個月),被害人徐某某搶先將菜刀從廚房扔出窗外。后林某某抓住徐某某頭發將其拖至客廳跪著,并將被害人徐某從床上提起,摔至客廳的地板上,在其頭部、腹部等多處踩踏,徐某某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林某某踢其頭部,扇其耳光。后林某某又用菜板、鍋鏟毆打徐某某及徐某,并一腳將徐某踢出去撞到客廳的墻上,將徐某舉過頭頂重重地摔在地上。后林某某將徐某抱至衛生間洗漱池內用水淹徐某的頭部約五分鐘,而后又往徐某嘴里灌白酒,并多次將徐某往地上摔。被告人林某某對被害人徐某某及幼兒徐某的毆打行為持續了約兩個小時后,又逼迫徐某某將徐某帶至小區內游樂場位置,林某某繼續將徐某往地上摔,并威脅徐某某離開現場,徐某某離開后電話求助朋友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將被告人林某某抓獲,將徐某交120急救人員搶救,但徐某因傷情過重已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徐某因系外傷致重型顱腦損傷及心肺挫傷,致急性呼吸循環系統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溺水、飲酒是輔助死因。被害人徐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數罪,提請法庭依法判處。該案現已休庭,將擇期宣判。
此次庭審過程在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西安中院官方微博全程同步直播,省、市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
延伸閱讀: 人大代表建議單設“虐待兒童罪”,降低判刑入罪門檻
“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揚州市政協副主席、揚州民革主委、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國兩會上的建議是,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
目前,刑法中規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前者適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適用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如托幼機構人員。
王靜成認為,盡管刑法對虐童行為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為”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惡劣等。
王靜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監護人所犯,而是監護人、看護人的朋友、鄰居等熟人,而他們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適用主體。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還存在爭議,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是否屬于虐待?
“兒童成長發育期間,也是最脆弱的生長期,即使是行為人眼中輕微的傷害,對兒童也可能是嚴重損害。倘若對于兒童的虐待行為一定要達到‘情節惡劣’,則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甚至會影響兒童的一生。”王靜成表示。
他建議,在《刑法》中設立專門的虐待兒童罪;進一步明確“虐童行為”法律定義,將精神上的虐待、隔離、疏忽等行為也納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門檻;犯罪主體不加以限制。
同時,建議完善撤銷監護權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禁止罪犯從事與兒童密切接觸行業;完善兒童福利制度,為防治兒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鑒國外,在政府部門設置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增加兒童福利投入,在全國普遍建立兒童庇護機構,為遭受虐待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場所。
此外,他還建議借鑒國外兒童虐待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公民與機構發現兒童虐待行為均有舉報的義務,不舉報或者不及時舉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原標題:踩踏、重摔、灌酒……2歲幼童遭母親男友毆打折磨兩小時不幸身亡) 來源:綜合西安中院微信公眾號、 流程編輯:TF017
原標題:極其殘忍!2歲男童被母親男友折磨致死,曾被踹踏、重摔、水淹、灌酒
值班主任: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