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加強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化解
本報訊 (記者 朱旻 通訊員 王婷婷)為落實“六穩”“六保”工作任務,服務保障“雙勝利”,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涉疫情勞動爭議專題調研,對實務中有關涉疫情勞動爭議的熱點和難點法律問題進行充分論證,并聯合省人社廳、省司法廳共同制定《關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強調加強涉疫情勞動爭議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貫徹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與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并重的理念,引導雙方樹立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共謀發展的共同體意識,共同營造和諧勞動環境。
《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拖欠勞動報酬糾紛,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明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春節假期延長期間,該期間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六個月內補休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本人工資的二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在該期間未安排勞動者工作,適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資計發方式處理。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遲延復工或者雖復工但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崗期間的工資支付,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對用完各類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支付相應工資。
《意見》明確,因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采取隔離措施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的,不予支持。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經法定程序或者有關政策規定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資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勞動者請求支付該期間勞動報酬差額的,一般不予支持。
《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未能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間或者采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勞動者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原標題:江蘇加強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化解
值班主任: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