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制度發展過程是什么?原有制度被新制度所取代的原因是什么?
基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可以從宏觀整體角度對政府責任予以定義,并分析其構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與關系。

1、制度設計的責任要求。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部分,政府需要對進行搭建與設計。作為一項民生項目,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目標必須有著清晰、合理、科學的認識。相比養老保險中其他兩個主體,政府更有實力與責任去承擔制度的構建、維護、發展所需要的成本,同時還需要優化個體選擇,彌補其理性不足,協調主體間的關系。
“制度是為決定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規則”,其本質屬性決定制度的構建與設計只能由政府來完成,因為個體都存在一定利己主義,只有政府出面方能從宏觀與公共福利的視角出發,統籌兼顧,確保制度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
2、財政供給責任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實際保險職能的執行,是通過經濟手段去防范居民可能承受的養老風險,同時對收入進行調節與再分配,加強社會公平,進而緩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整體福利。

目前,各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最直接的方式,是通過財政為其提供支持,維持其穩定,財政的供給責任是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責任中的核心要素。財政一般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履行其供給責任:財政補貼,通過財政撥款和轉移支付直接填補基本養老金;稅收優惠,通過稅前列支的形式,間接填補繳費方的實際支出。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數十年的變革,發展為現階段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政府在其中實際責任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其中目前就財政中的供給責任可以主要被分為以下幾點:
(1)兜底責任。理想中的基本養老金是能夠實現自身的平衡,自身收入能夠支撐實際支出。但受人口結構、撫養比例、經濟增長速率、繳費率等一系列因素影響,基金面臨一系列的不確定風險,對其平衡性造成沖擊。因此,為應對實際操作中由于不確定性所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缺口”,政府需要通過財政進行兜底。

(2)財政補貼責任。該模式主要是采取財政分擔以及轉移支付的方式進行。由于不同地區、職業、人群的實際繳費能力與收入結構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財政補貼進行相應的調節。例如從屬機關的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城鄉居民等在養老金的繳費環節都享有不同程度的補貼優惠。
(3)歷史債務責任。我國經歷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隨之發生了一系列的調整。大量國企職工的養老金缺口、“老人”缺少的個人賬戶和“中人”需支付的過渡資金構成了我國特有的轉制成本,所產生的舊體制遺留下的歷史債務與社會統籌缺口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承擔。轉制成本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產物,所產生的成本政府有責任進行清償。
3、組織實施責任要素。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政府在其中的組織實施責任是最為基本的層面。政府有責任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的組織機構,例如相應的管理與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計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

就我國而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都是涉及養老保險相關事務的職能部門,相應的內設機構對基本養老保險進行統一的管理與維護。
4、監督管理責任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理且有效率的運行離不開一定的監督與管理機制,而政府作為“守夜人”提供監管是其基本屬性。針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言,政府對其監管職能具體可以細分為:一是監管模式的選擇。共包含分散監督、集中監管與集散結合監管等模式;二是構建監管體系。
設立對國家權力機構、行政、司法、社會等多層次多維度的監管體系;三是日常監督與基金監管。日常監督是政府通過專項、不定期等監督形式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日常運行進行監督。基金監督是為了保證基礎養老金的增值保值,對相應的基金管理組織進行資格審查與投資運營過程監督。

針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言,政府責任還體現在對個人短視、道德風險、逆向選擇以及代際和代內的收入分配的影響。以個人短視為例,由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功能體現在為應對,當個體退休后,勞動能力與收入水平的下降所產生的風險。
由于存在個人短視的可能,個人在年輕的時候并不能都充分預見自己退休后可能遭受的風險,所以就需要政府出面通過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去糾正個人的非理性與短視行為,進而保持社會的穩定繁榮。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本質屬性就已經決定其具有不可分割的政府責任與義務,是促進社會公平,提升公民福利的客觀需求。
二、制度變遷理論。制度變遷理論是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前后。制度變遷的基本原理是原有制度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而學界對其研究的要點則主要集中于這種取代行為是如何發起與進行的。

制度變遷可由多種方式進行,根據標準的不同,主要可采用三種類型:自發型與人為型的制度變遷模式;激進式與漸進式變遷方式;需求誘致性與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其中,需求誘致性與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型是由拉坦和林毅夫所提出的。需求誘致性主要是由個體或群體,因為逐利自發的提出與施行;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是通過政府法令的直接引入而實現的,其變遷主體為政府與國家。
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起是在利益驅動下所產生,而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可單純因為選民投票而發生改變。在制度變遷對現行制度進行變更的過程中,會面臨兩種可能的成本,即激勵與信息成本。具體結合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方式而言,在該模式下由于需求可以減少對應的激勵成本,進而減少制度變遷所產生的總成本。
而信息成本則主要受政府內部的機構設置以及相關基礎設施條件所直接影響。由于國家的存在,統治者對于制度的設計有政治、安全與穩定的訴求,尤其是對于公共品供給的對應制度,由于公共品具有外部性屬性,政府比私人更有效率,因此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在實際操作也是一種重要的變遷方式。

自發演進的制度變遷和人為設計的制度變遷是傳統且具有最深遠影響的模型。其中自發演進的方式事物的變化是隨機產生的,人為無法干預與預測,而人為設計則恰好相反。
在制度中的正式制度,主要是通過人為設計或引進的,而大多數非正式制度如規則、文化與習俗多半是通過自身發展,制度剛性差異,直接影響變遷成本,進而決定制度的變遷模式。激進式變遷方式與漸進式變遷方式模型是針對前社會主義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問題所提出的。
激進式的制度變遷也稱“休克療法”,是指在短期內采取剛性政策,強制性的進行制度變遷;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是通過采取不同的階段、部門、地區和群體的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從局部到整體,逐步進行推進式的改革。它具有周期長,但助力與成本較小的特點,容易被控制,可及時消除改革進程中的障礙與矛盾。

以上為目前最為主要的三種對制度變遷方式。制度作為一種稀缺的公共物品,是利益沖突的折中產物,制度變遷的背后,是不同利益團體博弈的結果。博弈是制度變遷的源動力。當期制度的穩定,建立在制度的供給與需求的基本均衡的條件之上,任何一方的提高,都會產生新的博弈,進而創造需要新的制度與之匹配。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多種形式的制度變遷方式,是一種由政府人為設計,既具有強制性有包含誘致性的混合型制度變遷,結合制度變遷理論,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籌資機制優化意義重大。
結合制度經濟學相關理論,可以簡單得出以下幾點簡單結論:一、政府是對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優化的重要主體之一,能夠產生決定性的作用,為制度變遷提供剛性制度支撐,明確制度的變遷方向;二、應充分考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與歷史因素,結合政治與經濟體制,更加準確的去估計路徑依賴與轉軌成本;
結語
三、要更加精準地進行制度設計,充分調動市場與各主體的活力,減少制度變遷成本,構建多體系、多層次、多渠道的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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