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主流的產權經濟學的視野中,所有權的含義被分為哪幾種?
在西方主流的產權經濟學的視野中,所有權的含義被分為三種,即剩余索取權語境下的企業所有權、剩余控制權語境下的企業所有權,以及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統一語境下的企業所有權。此處為了方便討論,將此三類都統稱為“企業所有權”。

更多地強調農村金融機構在權利體系中的主體屬性,將農村金融機構所享有的權利納入到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體系當中,從法人財產權的角度來對農村金融機構展開分析,強調農村金融機構對相關金融資源的財產性權利。
如余延滿和鄭景元、張旭娟等。從經濟學與法學研究中在農村金融機構產權主體、客體界定的差異中,我們能夠發現僅從產權的內容角度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產權進行界定容易造成認識上的缺失,不利于研究的進一步開展。因此,清楚界定農村金融機構產權需要在權利內容的基礎之上準確定位其權利的主體與客體。
其次,對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界定應當體現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性與功能。
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對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界定和分析多是建立在普遍意義的產權或企業產權概念基礎之上的,對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概念進行專門解讀的文獻比較匱乏,更多地文獻機械地停留在的理解“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層面,認為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僅是“農村”的“金融領域”的“企業產權”。

這種模糊的概念解讀忽視了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形成背后所隱藏的特殊結構與功能,對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區別于普通的企業產權及金融機構產權的本質特征缺乏深入的分析和把握。
導致我們在進一步設計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時無法跳出普遍意義上的企業產權框架,往往先驗地認定既有的城市金融機構產權制度安排適用于農村金融領域,在此語境下的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有效供給是難以實現的。
因此,深入探究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我們必須摒棄既往“結構——功能”的分析范式,準確把握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機構的本質特征,從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生成的結構與功能著手來重新定義農村金融機構產權。
從本質上看,農村金融區別于城市金融,農村金融機構也不同于城市金融機構。圍繞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性,不少學者展開了相關的研究。如高帆從分工的視角出發分析了農村金融的本質,認為農村金融是處在分工水平較低的外部環境之中的金融形態。

熊德平從交易費用的角度重構了農村金融的概念,指出既定的農村金融的定義一方面對“農村”的解釋指向不明,另一方面對“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認為農村金融在功能意義上的涵義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形式,農村金融機構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定程度所誘導而內生形成的,而非外生供給的。
陸磊分析了既有研究對農村金融性質的認識誤區,指出農村金融區別于城市金融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特殊的金融風險管理需求與金融服務需求。王冰分析國外農村金融的發展歷程,從業務的層面對農村金融進行了界定,認為農村金融是政府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出于不同目的而對農業發展做出的支持。
蔡四奇等從交易費用的角度將農村金融機構定義為農村資源配置的價值承擔載體,農村金融交易的高成本決定了農村金融的發展需要真正面向農村和農業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李敬等從需求變動的角度分析了農村金融的基礎功能、核心功能與本質功能,認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需要建立在農村金融功能定位的基礎之上。
劉西川指出農村金融的功能是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和管理農村金融風險。此外,還有不少學者從農村金融的需求特征著手對農村金融的特殊性進行了分析。如何廣文、劉衛鋒、劉賽紅和王國順、羅從清、冉璐和鄧曉霞、華中昱和林萬龍等分析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特征;

何大安、陳時興、徐子堯和年四伍、周才云、賈萬紅等從農村金融風險的角度對農村金融的特殊性進行了具體的研究。同時,不少域外的研究者也從功能的角度研究了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征。
如,世界銀行認為發展微型金融的目標是為了窮人,尤其是農村地區的貧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務。維特瑞威爾和庫瑪曼加拉姆指出微型金融的功能在于通過有效的金融手段來緩解農村社會的貧困問題,并推動農村發展。
霍林格分析了農村金融、農業金融與微型金融的聯系與區別,明確指出這三類金融是出于特定目的為特定的金融需求主體提供的金融服務。
瑞福和阿米奴指出農村金融發展的功能在于推動農業的發展。可以說,現有的研究從不同的分析視角揭示了農村金融區別于城市金融的本質特征,為我們進一步界定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提供了堅實的研究基礎。

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改革的域外研究。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是農村金融機構有效發展,農村金融資源高效配置的制度基礎。不同產權結構下的農村金融機構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發展效率。
對此,域外學者進行了深入的實證分析。有的學者提出,國有產權主導的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結構導致農村金融機構面臨嚴重的支農困境。克拉克認為銀行業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國有化一方面并不會增加對農村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反而會引起農村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
施萊佛和維斯尼研究發現政府對銀行業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控制容易造成銀行業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配給、信貸支農等多個目標間難以協調。薩皮恩澤爾發現國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服務時存在明顯的信貸配給現象,相較于富人,窮人往往無法順利地得到信貸支持。
相反,科爾認為國有農村金融機構產權有助于推動金融資源向農村地區流動,以解決農村地區的貧困問題。國有產權的非效率性使得部分國有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同樣的,私有化改革也并非絕對正確的答案。

博寧等通過11個轉軌國家銀行數據實證分析發現私有化并非是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效率的充分條件;哈桑與馬爾頓、克拉克、庫爾和雪莉則認為外資參股更能有效提高銀行效率。同時,也有學者提出私有化或者外資所有權主導對于農村金融機構成本效率并無直接影響,如弗賴伊和塔齊。
除了國有化、私有化或者外資化之外,合作金融也是國外學者研究的關注點之一。森、埃格特森等給出了合作金融的概念。伊索分析了合作金融組織成本效率的影響因素。庫埃瓦斯和費舍爾分析了發展中國家的合作銀行公司治理問題,指出合作銀行內部的權利配置是合作銀行風險形成的結構基礎。
巴塔利亞等指出合作金融組織是歐洲銀行體系的基礎,其成本效率并不亞于商業銀行。拉克希米維薩拉克希米從印度的合作金融發展出發,分析了合作金融與金融包容性發展的關系,指出合作金融的發展有助于提高貧困人群的金融獲得水平,從而推動金融的包容性發展。

詹姆斯認為相較于其他金融形式,合作金融更適合在農村地區開展,其對于金融包容性發展的影響也更大。穆雄加認為合作金融機構是基層創新實現地方可持續發展的有效工具,不僅改善了組織成員的經濟利益,而且也是在貧窮和不平等的社會中加強社會凝聚力的工具。
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有效性依賴于法律制度的保障。在金融深化、金融發展的語境下,金融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金融發展理論的研究者普遍認為,對于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落后地區而言,優先發展金融更具意義。
如麥金農;肖、皮斯科、亞當斯和唐納德。馬西森進一步指出金融發展的關鍵在于完善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對此,斯蒂格利茨提出的“金融約束理論”進一步論述了法律制度對保障農村金融市場化運行的基礎性作用。法律制度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意義促使了大量的域外研究從法律的角度討論了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解決方案。
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制度的抑制是其農村金融發展面臨困境的結構性根源。沃格爾、詹森、康寧與烏迪爾、戈塔尼、喬杜里與穆赫帕哈亞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制度抑制下的農村金融發展問題。作為農村金融的當然主體,農村金融機構及其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是國外理論界研究焦點所在。

他們普遍認為,農村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在本質上區別于一般的金融組織,而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則需要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來予以規范。如,亞當斯、庫切、米勒和瓊斯、羅伯茨等。
綜而述之,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問題,根本上來說是一個關于制度的問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的問題,要從法律制度的層面著手;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效率問題,更要走法治化路徑。
在立法上,不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有針對性的農村金融機構立法都是其推動農村金融發展的必然選擇。在立法的推動下,域外國家建立起了多種不同產權模式的農村金融機構,并在運營中積累了大量寶貴的實踐經驗。這些極為豐富和深刻的立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重要參考。
結語
但是,中國具體國情對這些域外經驗的借鑒和應用構成了明顯的約束。因而,我們在汲取域外研究成果及實踐經驗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現實條件,從現實基礎出發來進行農村金融機構產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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