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讓情人離婚給其妻子300萬,分手后起訴返還,二審:不還
婚姻不是交易,用金錢換來的感情,原本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定然無法長久。
重慶的朱女士是一家公司的法人,卻與公司員工何先生產生了感情。為了能與何先生長相廝守,不惜花費300萬巨資,促使其與身患重病的妻子陳女士離婚。
朱女士得逞了,何先生不惜“拋妻棄子”而與朱女士生活在了一起。但好景不長,何先生并未與朱女士步入婚姻殿堂,而是以性格不合為由決定分手。
這300萬豈不是白花了嗎?朱女士遂將何先生及陳女士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

案件概況
何先生與陳女士在2009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個女兒。在2018年6月份的時候,何先生開始在朱女士經營的這家公司工作。
朱女士比何先生大四歲,事業有成,也有著自己的家庭。但在工作交往過程中,朱女士慢慢對何先生產生了好感。
何先生面對朱女士的愛意,左右為難。一方面,自己畢竟有老婆、有孩子,背叛家庭的事,畢竟是不太道德的。
可另一方面,朱女士既是自己的老板,而且人也漂亮,事業有成,何先生的內心不免有些心動。逐漸地,何先生遵從了內心的想法,與朱女士建立了感情,并有了各自離婚之后重新組建家庭的打算。
朱女士這邊倒還好,可何先生這邊卻遭到了妻子的強烈反對。陳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心愛的丈夫,也會作出這種出軌的事,絲毫不顧及年幼的女兒,還有身患重病的自己!

何先生一時也比較為難。妻子重病、女兒年幼,自己如果離她們而去,她們該怎么生活呢?
此時的朱女士為了盡快促使何先生與妻子離婚,便介入進來。一方面,不斷地給陳女士“做工作”,讓其放棄這段婚姻;另一方面便是給何先生施壓,堅定他離婚的想法。
最后,在朱女士的金錢攻勢之下,陳女士同意了離婚。
2018年10月12日,朱女士向陳女士轉賬200萬,10月15日,何先生與陳女士辦理了離婚登記。同年12月15日,朱女士向陳女士轉款100萬元。
300萬元的代價,終于讓朱女士如愿以償,能夠光明正大地與何先生在一起。
可是,二人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后,卻并未走入婚姻殿堂。2020年3月份,何先生以性格不合為由決定與朱女士分手。
(何先生在2020年3月29日還向朱女士出具了一張《欠條》,10年內還清100萬元。)
如此一來,不僅僅是這300萬打了水漂,自己也放棄了原有的婚姻,還背負了拆散他人家庭的惡名,朱女士實在是不甘心。

朱女士起訴返還,一審獲得支持
既然何先生如此“無情”,朱女士也不再顧及什么情面了,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何先生與陳女士返還款項300萬元及利息。
本案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朱女士向陳女士的轉款行為該如何定性,決定著本案的法律適用,以及是否應予返還。
朱女士主張,按照《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民事活動違背公序良俗的,應屬無效。其向陳女士轉款300萬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其與何先生盡快離婚,該行為屬于贈與性質,但卻違背了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故請求法院判令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也認為該案屬于贈與合同糾紛,雖然朱女士與何先生或是陳女士沒有就贈與事宜簽訂書面協議,但各方之間曾就贈與事宜多次進行過協商。
而且該贈與行為也已經實際履行,因此可以認定雙方達成了贈與的合意。
另外,雖然300萬元的款項系直接支付至陳女士的名下,但是該贈與行為,是朱女士分別與何先生、陳女士就二人的離婚事宜以及重新建立家庭多次協商之后達成的合意,因此贈與的雙方應為朱女士與何先生、陳女士。

但是,朱女士贈與款項的目的,是為了促使何先生與陳女士離婚之后,與自己重新組建家庭。同時也系解決何先生與陳女士離婚之后的孩子撫養,以及陳女士日后生活的經濟問題。
該贈與行為,明顯帶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違背公序良俗的不當目的,既違背了《民法典》第八條關于“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與第一千零四十二條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規定也相悖。
據此,本案所涉的贈與行為因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更不應當得到提倡。因此,何先生、陳女士就此取得的贈與款項300萬元應當返還給朱女士。
另外,因朱女士對上述款項的贈與行為也存在過錯,故對其利息主張不予支持。
何先生、陳女士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作出后,何先生和陳女士均表示不服,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本案的法律關系認定有誤,本案并不屬于贈與合同關系,而是借貸合同關系。

何先生上訴稱:
1、在與朱女士分手之后,何先生向其出具了《欠條》一份,可以證實何先生與朱女士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并且最終結算之后確定的借款金額為100萬。
2、即便認為本案屬于贈與合同關系,那么一審判決對贈與合同的主體認定也是錯誤的。
按照贈與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朱女士代理人的陳述可知,300萬的款項是分為兩筆支付,其中的100萬元是作為對陳女士的補償,剩余200萬元則是對孩子撫養的補償。
因此,即便認定本案屬于贈與合同關系,那么也是兩個獨立的贈與行為,其法律效力應分別認定。其中,對孩子撫養補償的200萬元,并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無需返還。
至于另外100萬元,即便認定為無效贈與而應當返還,但何先生也已通過欠條的方式,與朱女士形成了如何返還的合意,應當按照欠條載明的方式返還,本案不宜另外處理。
最后何先生還說,無論本案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朱女士的訴請均不應得到支持。根據各方之間的聊天記錄可知,朱女士插足何先生與陳女士的婚姻,并以金錢誘惑、語言威逼何先生。
何先生對于婚姻的破裂雖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朱女士也同樣具有重大過錯,陳女士及孩子卻是無辜的。
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判令全額返還300萬元,而未充分考慮朱女士的重大過錯,明顯不當,助長了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帶來了不良的風氣誘導。
陳女士對何先生的上訴意見表示認同,同時強調,朱女士所支付的300萬元,是代何先生向自己支付的相關離婚補償,并非贈與行為。

朱女士的辯解
針對何先生、陳女士的上訴意見,朱女士并不認可,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當初陳女士拒絕與何先生離婚,朱女士便與陳女士協商此事,并答應了陳女士的要求,向其先后支付了300萬元,何先生這才得以協議離婚。
但是該款項在實際支付之后何先生才知情,并不存在代何先生支付補償的問題。
2、何先生出具《欠條》的行為,并非是基于民間借貸行為,而是因為何先生心中有愧。朱女士為了讓何先生離婚,花費了300萬元,只是為了和何先生在一起。
但何先生卻在離婚之后,又與朱女士分手,辜負了朱女士的一番情意。基于心中的愧疚,而自愿對款項返還做出的單方承諾。
該承諾并非基于借貸行為產生,也不影響陳女士應當負有的款項返還義務。
最后朱女士還說,自己現已深知當初促使何先生與陳女士離婚一事十分不妥,該贈與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受到提倡,理應認定為無效。

二審觀點:不予返還
本案中,朱女士先后兩次向陳女士共計轉賬了300萬元,以及朱女士介入到陳女士與何先生的婚姻關系,并促使雙方協議離婚的事實,各方均沒有異議。
而本案最大的爭議則是,朱女士給陳女士的這300萬元,到底該如何定性,到底是否屬于贈與行為。
朱女士稱,這300萬是陳女士主動聯系自己并索要的,支付了300萬才肯離婚。因此該300萬屬于贈與行為,但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對方自然應當返還。
陳女士則認為,該款項系朱女士代何先生支付的離婚補償及子女撫養費。
何先生則進一步說,是其向朱女士借款,用以補償自己因婚內出軌、子女年幼以及給重病之下的陳女士所造成的傷害。
因為本案缺乏相關的書面協議,故難以直接界定款項的性質。但二審法院結合各方之間的聊天記錄內容,認為朱女士的主張不能成立,陳女士及何先生的抗辯,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朱女士在2018年10月12日轉賬當天與陳女士的聊天記錄中,曾有這樣的內容:
“我沒臉求你原諒”、“不請求你原諒我們,只請求你讓他能見孩子。200萬的代價也是我誠心的贖罪。”
“錢不是萬能的,我只是真誠希望再付50萬,請求你對我們所犯的錯誤原諒一點。給他探視權。”(希望陳女士允許何先生探視孩子)
陳女士則表示:“你的眼里只有錢了,是你破壞了我原本完整的家庭”、“沒有你的介入和步步緊逼不會這樣”。
朱女士面對陳女士的指責,多次表示有“三百萬是真心的贖罪”、“求你”等內容。上述聊天內容與朱女士主張的300萬是陳女士主動索要的觀點明顯相悖,故對其觀點無法采信。

其次,根據朱女士與何先生在2018年10月13日的聊天內容,何先生曾表示“200萬并不是一個小數目”,而朱女士則稱:
“200萬我愿意為你和孩子付!這是代價!為了我們余生的幸福!”、“再付51萬請求她原諒,給你探視權!”
“我為我們的相愛相守,償付給她們200萬的代價,你為何還不釋然?”、“你答應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變決定都去辦,可以嗎?”、“我周一看不到離婚證!我的命會有人來找你的!欺人太甚了!!!”
據此可知,朱女士明確具有代何先生與陳女士商談離婚補償,關于子女探視的補償,以及督促何先生下定決心與陳女士離婚等意圖。
最后,何先生出具的《欠條》中,曾有“朱女士為我本人離婚向我前妻支付了孩子撫養費及前妻精神損失費”的內容,也可以佐證何先生關于300萬元給付原因的解釋,是具有合理性的。
基于上述事實可知,案涉的300萬元,并非朱女士對陳女士的贈與行為,而是為了讓何先生能夠盡快與陳女士離婚,代為向陳女士支付的離婚補償、子女撫養等費用。

接下來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朱女士是否有權以該款項的給付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而要求返還?
對此法院認為,朱女士向陳女士給付300萬并非贈與,也并非陳女士借機向朱女士索取財物,而是朱女士為了消除何先生的“后顧之憂”(離婚補償、子女撫養等),以盡快下定決心與陳女士辦理離婚登記,而主動向陳女士支付的。
那么該種支付行為是否有效呢?依然要從合法性及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分析。
即便如朱女士所說,300萬的額度系陳女士提出的。但從整個過程來看,是朱女士主動介入到了陳女士的婚姻中,并希望通過金錢來促使陳女士與何先生離婚。
陳女士作為該起事件的受害人,在丈夫出軌、自己身患重病,且“第三者”朱女士三番五次促使離婚的情況下,要求何先生需要提供足夠的經濟補償及子女撫養費,亦屬正當。
這一點,從陳女士與何先生的離婚協議中也有所體現。即“離婚后男方自愿補償女方人民幣100萬元整”、“女兒歸女方監護撫養,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撫養費人民幣200萬元整”。

雖然朱女士一直堅稱,該款項給付行為意在促使何先生與陳女士盡快離婚,屬于“金錢和感情的交換”。這種拿婚姻做交易的行為,本就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支持。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到,朱女士先是基于上述動機而完成了款項給付,在促使對方離婚的目的已經實現后,又主張該行為無效而要求返還款項。
朱女士的主張,更是有違公序良俗,嚴重背離了誠信原則。
因此,根據“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法理,朱女士違背善良風俗向陳女士給付款項在先,在目的達成后又據此主張給付無效應予返還,明顯無法成立,更不應支持。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各方的法律關系認定有誤,本案并非贈與合同關系,將其認定為朱女士代何先生向陳女士給付離婚補償的關系,更為適宜。
至于何先生向朱女士出具欠條的行為,屬于另外的法律關系問題。鑒于朱女士堅持以贈與行為無效為由要求返還,故對欠條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不宜處理,朱女士可另行主張權利。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本案法律關系的認定有誤,據此作出的判決應予以撤銷。朱女士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案例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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