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大力定期存款100萬元,到期后存款沒了,起訴銀行,還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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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24日到,吉林遼源,單大力來到銀行存款100萬元,存期一年,年利率2.1%。
單大力存入錢以后,銀行出具了電子以及紙質的存單,加蓋銀行公章。
一年以后單大力去銀行取錢,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單大力,這100萬早已經被他自己轉走了,拒絕支付100萬元的存款以及利息。
單大力很懵,自己的銀行存單一直在自己的身上,自己也從來沒有到銀行取過錢,這錢怎么會沒有呢。
所以單大力報警了,同時起訴了銀行。
警方介入調查,這100萬元的錢確實是被轉走了,這100萬元轉入了何芳的銀行卡中。
這個何芳單大力是認識的,兩個人還有特殊的關系。

警方在調查何芳的時候,查明這個錢是何芳盜竊的,這樣何芳被公安機關抓獲,判刑10年,同時罰款5萬元。
但是錢是單大力的錢,存單也在自己的身上,這何芳又是如何盜走這100萬的呢。
何芳和單大力有特殊關系,單大力在辦理銀行存單的時候,把存單的密碼告訴了何芳。
同時單大力還在銀行辦理了K寶和K令,單大力還把K令告訴了何芳。
何芳憑著自己掌握的信息重新辦理了K寶和K令。
在3月26日晚上21:33,何芳在電腦上通過網上銀行用K寶登入,解除了單大力的100萬定期定期存單改為活期,然后把這100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卡中。

所以一年之后單大力到銀行取錢,這錢自然是沒有了。
單大力報警之后,案件水落石出,原來是何芳把這個錢偷走了,何芳早已經把錢揮霍一空,哪里還有錢還。
當然何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判10年,加上5萬罰金那是咎由自取,然后單大力把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了這個案子。
單大力認為,自己把錢存在銀行,有銀行的存單原件加蓋公章,那么自己和銀行存在儲蓄合同關系,銀行理應保證儲戶的錢財安全,現在自己的錢被盜,那是銀行自己的責任,銀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承擔這次訴訟費用。
銀行不認可單大力的說法,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提出自己的理由。

儲戶在非銀行工作時間用K寶K令進入網上交易,也是可以的,這個K寶K令作為存款本人要妥善保管的,這個交易銀行是只看K寶和K令的,無論是誰操作,都視本人操作,現在由于儲戶自己把K寶和K令泄露給別人,那么這個責任要自己承擔,銀行不承擔責任。
所以銀行認為這個100萬存款,在2018年3月26日被轉走的那一刻起,銀行和單大力就不存在儲蓄合同關系,那么這次案件的訴訟費也由單大力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個案件中單大力自己主動把密碼透露給他人,導致他人有機可乘,才把錢財盜走,那是單大力自己的責任。
銀行的操作沒有問題,在 非工作時間,客戶用K寶和K令把定期存款解除,變更為活期存款,這是沒有問題的,客戶在網上交易的時候只認K寶和K令是符合規定的,所以這存款被盜銀行沒有責任。
法院宣判銀行無責,單大力承擔自己的損失,同時承擔本次的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以后,單大力不服提出上訴。
單大力認為,自己去銀行那辦理的是K寶重新申請的業務,但是在實際的辦理中銀行存在重大的過錯。
單大力本人沒有過來,何芳到銀行過來,就給何方辦理了補辦了K寶和K令。
還把K寶和K令交給了何芳。
當時何芳辦理了以后只把K令告訴了自己,自己以為是沒有K寶的。
如果銀行是重新辦理K寶,那么自己就會有提醒,自己也不會發生盜竊事件。
原來的判決認為是自己主動把K寶和K令主動告訴何芳,而事實是這個補辦的K寶是銀行工作人員給何芳的,這里的話是銀行工作人員和相關業務人員勾結,也是銀行的違規操作,管理混亂導致的,自己從來不知道有補辦K寶的存在,這才導致自己錢財被盜,所以這個責任必須有銀行來承擔。

法院收留了這個案子,單大力提出的證據沒有說服力,單大力提供不出銀行工作人員和王芳的勾結行為,實施共同盜竊的行為,單大力也沒有證據能證明銀行系統存在漏洞和操作方面的失誤。
法律是講證據的,如果單大力有證據證明銀行確實有失誤或者漏洞,那么銀行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駁回了單大力的再審要求,維持原判。
單大力承擔損失,同時承擔訴訟費14368元。
這個案子是結束了,單大力不但自己的100萬元沒有了,還要承擔14368元的訴訟費用。
在這個案子中銀行有沒有責任?

單大力的K寶問題,在再次訴訟的時候說自己是不知道的,這真的是不知道的嗎?
單大力說自己要求重新申領而不是補辦,這個有區別嗎?
這里有一個關鍵點是何芳代替單大力本人去補辦K寶和K令是否符合法律依據。
如果銀行法規定,K寶和K令的申請或者重新補辦必須要由本人操作的,那么銀行就有重大責任。
那如果是這K寶和K令是可以讓人代替申請的,那么誰叫你把密碼告訴了對方呢。
所以對法院來講,他要的是證據,同樣的案子,你訴求的點不同,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我個人認為,這個案子中銀行肯定有責任的,但是這個單大力律師沒有請好,那真的是瞎折騰了。

因為單大力和王芳有特殊的關系,這個何芳也是的,你說你們關系還那么特殊,怎么會干出這樣的事情。
你盜取了百萬,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出來混還是要還的,值得嗎?
還有單大力也是,既然你對王何芳那么信任,你為什么不放過一馬?
現在的結果是單大力一分錢也沒有了,還要再出訴訟費。
而這個和單大力有特殊關系的人要去監獄10年,還要罰款5萬。

這真的是一個兩敗俱傷的事。
單大力這個教訓是極為深刻的,何芳這個女人也是可悲的,這樣兩個人在一起,把王炸的牌打得稀巴爛。
這是單大力的故事,希望單大力的故事能給你帶來一個不一樣的人生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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