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請朋友家中做客,不料引狼入室,朋友竟對她動起邪念
原標題:男子邀請朋友家中做客,不料引狼入室,朋友竟對她動起邪念
俗話說“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在人際關系當中,當一方拿到了另一方的好處,多多少少都會考慮朋友的顏面和彼此之間的關系,但在一些人面前卻并非如此。
黑龍江某派出所內接到一名女子打來的報案電話,在電話中這名女子表示自己遭受了朋友的侵害還差點就死掉了。2016年,一名男子邀請朋友到自己的家中做客,不料引狼入室,這個朋友竟然對他的妻子動起了邪念。接到報案后,警方立刻趕往了事發現場對此事進行調查,次日,警方在嫌疑人家中將其抓獲歸案,歸案后,嫌疑人鄒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家住佳木斯某村的鄒某在他很小的時候,父母將他交給爺爺奶奶照顧后便外出務工來貼補家用。于是,在爺爺奶奶寵溺下長大的鄒某便養成了游手好閑的習慣,而且在讀書期間學習成績不是很好,于是,在他初中畢業之后便離開了學校,賦閑在家。

隨著年齡的成長,鄒某隨后便跟著父母外出務工,在父母的幫助下,他也找到了一份工作,雖然平時花錢大手大腳的,但在父母的管教下,他也攢下了一點積蓄。而在外出務工期間他也認識了幾個同樣來到大城市打工的同鄉,彼此之間的關系也比較要好。
其中,吳某便是他的朋友之一,而且因為年長幾歲的緣故,在外工作時幫了他很多忙,也沒有要求他給自己任何回報。而且,吳某在外工作期間也攢下了不少錢,在老家也舉辦了一場婚禮,組建了自己的家庭,結婚后他的妻子便留在家中照料家里的事情,而他為了改善一家人的生活條件,尤其是老房子也比較破舊需要翻新,在外出務工時也就更加勤奮。
而此時20歲出頭的鄒某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在得知老大哥吳某已經有了婚姻和老婆,內心便十分羨慕,隨后便提出了要去其家中做客的想法。于是,在2016年春節期間,二人便一同回家,在回到家里后,吳某的妻子便在家里做一些飯菜來招待鄒某。

在吳某的家中做客時,鄒某便被對方漂亮而且性格溫柔的妻子所吸引,但朋友在一旁他也不好將自己的心思表達出來,在接觸的過程中也沒有太過親近,但在心里卻惦記上了他的妻子小芳,而且在看了一圈對方家中的破舊的門窗后,他的腦海中便產生了邪念。
在吳某的家中一起吃了頓飯后,鄒某便帶著心思回到了自己的家中,春節過后,吳某和往常一樣帶著行李外出務工,離開前他還邀請對方一起去打工,而鄒某隨意地找了個理由搪塞過去后他也就沒有堅持下去。
于是,在2016年時一名男子邀請朋友家中做客,但不料引狼入室,不顧兩人之間的情分,朋友竟對他的妻子動起了邪念,做出了對不起他的事情,甚至還險些讓他的家庭破碎,無法完整。

3月28日,在大多數人都外出務工之后,依然留在家中的鄒某帶著準備好的作案工具,在當天晚上開始實施自己醞釀已久的計劃。在臨走時擔心自己會被對方認出來,還專門準備了一個黑色的面罩,在做好準備后他便來到了吳某的住所附近觀察了起來。
當晚,在看到對方家中的燈光熄滅后,鄒某也壓抑不住內心的沖動,隨即便帶著工具撬開窗戶后悄悄潛入了進來。在確定其家中只有吳某妻子一人居住后,他的膽子也就大了不少,在后廚那里戴上頭套后便走到了臥室的位置,看著熟睡中的小芳,鄒某心中的邪念也就不再受其控制。
而在這一過程中,小芳也被驚醒,大喊著想要向外界呼救,而這時鄒某從隨身攜帶的工具中拿出了塑料扎帶和膠帶等物對小芳的行動能力進行束縛,讓其無法對外進行呼救,隨后便與其發生了不正當的關系,但隨后他卻想著再次與其進行不正當的行為。

而這時,小芳的掙扎讓他感到有些害怕,更擔心二人之間的事情被發現,于是心一狠便用手掐住了對方的脖子,但卻因小芳的反抗未能得逞。此時,因自己的想法沒有得逞,內心有些慌亂的鄒某便想要逃離現場,而這時小芳也在掙扎的過程中冷靜下來,隨后借口上廁所逃脫他的掌控。
于是,鄒某便放棄了殺害小芳的想法,趁對方躲避的時機逃離了案發現場,而小芳在察覺到對方離開后,去鄰居家尋求幫助。接到報案電話后警方立刻趕到了案發現場,在小芳提供的線索下,警方鎖定了嫌疑人的身份,隨后將鄒某抓捕歸案,隨后鄒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鄒某為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趁被害人獨自在家熟睡期間,非法潛入他人住宅,以脅迫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在事發過程中,小芳反抗、掙扎以及事后報案等情況也可以證明,在事發時鄒某對她的行為是違背其本人意愿的。因此,鄒某的行為便構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施犯罪行為后擔心被害人向警方報案,使其罪行暴露,于是便產生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惡意,隨后對被害人小芳實施了暴力傷害的行為,那么他的行為便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因其主觀因素之外的原因未能將被害人殺害,隨后又自愿放棄繼續對被害人施加傷害的行為,并逃離案發現場,此時,他的行為便屬于犯罪中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