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女富豪出軌27歲男模引發的荒唐倫理鬧劇
原標題:50歲女富豪出軌27歲男模引發的荒唐倫理鬧劇
“激情往往會讓最精明的人成為瘋子”,這是《道德箴言錄》中的一句話,在情緒蓋過理智之后,在辨認事情時往往會更依賴知覺,變得瘋狂,與之氣前判若兩人。而在戀愛期間,深陷愛情的男女雙方便會看不到對方身上所存在的缺點,沉醉在感情世界中變得與之前判若兩人。
2021年,湖南一位50歲的女富豪在喜歡上一名27歲的男模后,沉醉在感情的世界以及對方的謊言中,最終卻引發了一起荒唐的倫理鬧劇。冷靜下來后才看清對方在意的并不是自己,而且他竟然早已有了婚姻,這些情況讓她難以接受,覺得自己受到欺騙后,一氣之下便將其告上法院。

出生在一個農民家庭中的胡某原本過著平平無奇的生活,在讀書期間雖然成績不是很好,但長相白凈帥氣,受到了很多女孩的追捧。在離開學校之后他便來到大城市尋找工作的機會,雖然文憑不高而且也沒有工作經驗,但憑著外表上的優勢,他也能在一些服務行業為自己找到工作,獲取收入。
成年之后,在父母的介紹和幫助下,胡某有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婚后也與妻子陳某生育有孩子。在家庭穩定之后,胡某便再次去外地務工尋找工作的機會,而在結合之前找工作時的經驗,他最終來到了一家KTV應聘服務員。
但他所在的專家KTV除了表面上以提供影音設備與場所供客人點歌唱歌之外,主要營收的方式卻是在經營過程中對顧客收取酒水費用等,而為了達到更高的收益效果,像胡某這樣長相帥氣,身材也像模特的人便是最好的酒水推銷員。

而胡某在加入這家KTV后對其經營和服務內容是了解的,工作內容也是推銷酒水并陪客人喝酒,以此賺取銷售的提成。而這家KTV定位上比較高端,主要服務對象也是來此地消費的富豪等有錢人,收益便會很可觀。于是,他在明知工作性質的前提下依舊留了下來,并接受公司的安排,為客人提供酒水推銷和陪侍等服務。
而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其中第四點便是: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KTV作為娛樂消費的場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以推銷酒水賺取高額差價為手段,向客人提供陪侍的服務內容,那么這家娛樂場所的經營行為便涉嫌違法。在此事件之后,該KTV在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被當地警方查封,胡某也因此失業。

2021年4月,27歲的胡某在該KTV工作期間便認識了50歲的離異女商人周某,周某在離婚之后便時常在KTV和酒吧等地消費,以此來麻痹自己在離婚后的不幸福。而這次,她在這家KTV消費時便點名讓胡某來陪自己喝酒。
和年輕帥氣的小伙一起喝酒,而且對方說話也好聽,這讓離異后的周某感到了滿足,也讓她對胡某產生了一些好感,于是在消費時便多點了一些酒水,讓胡某賺的錢也多了一些。而在之后的時間里,她多次來到這家KTV中點名讓胡某來陪伴自己,并以消費酒水和給對方轉賬等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好意。
于是,在接待了幾次之后,胡某也明白了周某的意思,在之后他便跟著對方住進了她的家里,與其保持同居生活的狀態。在這期間,胡某依然在那家KTV供職,而周某每個月給他提供好處費外,還會給他轉賬用于購買奢侈品等方面的消費,前前后后一共給其轉賬60萬余元,而胡某在這期間將其中的45萬余元花費了出去。

6月,胡某工作的KTV被查封后,失去工作的他便居住與周某保持非法同居的狀態,而周某也為他提供日常生活所需,每個月同樣也會給胡某轉賬供其消費。尤其是在6月的一天,胡某的父親生病住院,周某拿出了6萬元以示慰問。在胡某生日當天,周某拿出10萬元現金當做禮物送給了他。
交往半年以來,周某前前后后向胡某轉賬89萬余元,10月7日,二人矛盾漸生,尤其是周某在了解到胡某在老家已經有妻室,無法滿足與其結婚的意愿,而且胡某也有了離開的想法,心生怨恨之下便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退還二人在這半年來所得到的一切,要求其償還89萬元。
那么這一起50歲女富豪出軌27歲男模引發的荒唐倫理鬧劇背后,法院在審理后會做出怎樣的判決結果?

法院在受理之后,首先對二人這種不正當的同居關系予以否定,且由于胡某妻子陳某并未提到關于重婚罪的訴訟請求,對這一情況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任何一場案件的審理都是需要有足夠證據的支撐下,一次來讓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認可,而在這場鬧劇當中,胡某和周某提供的證據主要在于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等。
周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在兩人非法同居期間,其對于胡某已婚的情況是不了解的,而胡某在兩人非法同居期間,多次與其妻子陳某進行通話、聊天,因此對于周某指認胡某詐騙的情況不予認可。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在二人非法同居期間,周某向胡某轉賬6萬元,用于對其生病住院的父親進行慰問,以及在胡某生日期間贈與其10萬元等行為,屬于無償且無條件地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胡某的一般贈與行為。在贈與行為發生后,且不存在法定退還的情況下,這筆款項無需進行退還。
除一般贈與行為外,二人交往期間,周某向胡某轉賬的款項主要分為日常生活、消費以及旅游等所用,這筆款項屬于正常消費。除此之外,二人同居生活期間的開銷以及胡某在KTV供職期間的酬勞所得,對于這些款項的退還,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二人在交往期間并未明確表示婚戀意向,周某給予的這些財物也不應當認定為以結婚為前提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