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有16大亮點!
來源公眾號:吳鵬飛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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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再三捧讀,視為寶物。夜里寫完文章,又讀一遍,越讀越開心,越讀越興奮。可能并不是每一位讀者都有精力這樣仔細閱讀它,也不是每一位讀者都能讀出其中的奧妙。
我在細讀之下,多次拍案叫好。我深感這是集中了眾人智慧的杰作,深感我大中華人才濟濟,起草、擬定、審改、議決這個法律文本的諸位,都是高手哇。此法字里行間展現了漢語言、法律語言的精妙,體現了立法的高明和睿智,我讀出了以下諸多亮點。
第一個亮點:全票通過和立即生效。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此法,說明這是大陸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公布之日立即生效,說明祖國治亂心切,也展現了殺伐決斷的巨大魄力,既然定了,那就立即執行,連給香港動亂勢力預留的研究法律文本的時間,都是以小時計算的。
第二個亮點:國家對國安負根本責任。第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這就在法律上明確了國家安全的一國概念,也就是昭告天下,任何一個國家對其地方的國家安全,均負有根本的、最終的責任,中國香港不是例外。
第三個亮點:基本法23條立法要完成。第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意思是,雖然國家出面立此法應急,但香港特區今后必須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23條立法必須完成,任何人不得阻擾。
第四個亮點:港毒言行將立即處罰。第九、十條規定,對學校、社團、媒體、網絡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必須監督管理,要通過這些渠道開展教育,提高國家安全意識,這就是說,在這些場所的港獨言行,今后將立即處置,再也不會長期聽之任之,而正面教育將大行其道。
第五個亮點:賦予行政長官權威。第十四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除接受行政長官領導之外,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這就保證了它一條線,只對中央政府負責的權威和性質,杜絕了當地任何勢力的插手和影響。
第六個亮點:中央政府全程指導。第十五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香港該委員會會議,就履行職責的相關事務提供意見。這話說得干脆,毫不含糊地明言,香港的國安工作必須全程置于中央政府的指導之下。
第七個亮點:內地人才可參加維安。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區警務處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該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這意味著,今后內地優秀人才,一樣可以進入香港警務處的國安部門任職,這個口子開得好,很有必要。
第八個亮點:香港承擔維安經費。第十九條規定,經行政長官批準,特區政府財政司長應撥出專款,支付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開支,不受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這是兩個意思,第一是香港應該承擔維護香港國家安全需要的費用,第二此項費用必須單獨列支。
第九個亮點:打擊對象非常明確。第三章規定,本法懲治的犯罪行為就是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罪行的描述,幾乎就是為香港暴徒量身定制的,太妙了。首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真算仁慈。
第十個亮點:剝奪罪犯的選舉權。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所有公職的選舉資格。此項規定,就給那些指望街頭政治收買人心,賣國求榮的投機分子如黃之鋒小混混等人蹬鼻子上臉的機會結了扎。
第十一個亮點:我們也有小長臂。三十八條規定,任何人或組織,甚至非香港永久居民在特區外實施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就等于說,對在臺灣、英國、美國等地繼續實施以上各項犯罪的港獨分子,一樣不會輕饒,抓住了本法對他們一樣有效,這一條,訂得這太好了。
第十二個亮點:行政長官挑選法官。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可從香港法官中,委派若干,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立即終止資格。這個規定特別棒,這會避免有反華反共傾向的法官故意偏袒、輕判犯罪分子的現象頻頻出現。
第十三個亮點:國家派駐國安機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中央政府在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費用國家承擔),公署人員由國家有關機關聯合派出,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這就在法律上,為國家對香港國安負根本職責,做好了制度安排。
第十四個亮點:國安公署直接辦案。第五十五條規定,當案件涉及外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管轄確有困難的;情況嚴重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特區國安公署經批準可直接辦案,這為非常時期國家強力介入鋪平了道路。
第十五個亮點:可抓回內地審判。第五十六條規定,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這就等于說,非常時期會直接將罪犯抓回內地審判,這是多么大快人心的規定啊。
第十六個亮點:國安辦案不受干擾。第六十條規定,駐香港國安公署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同時享有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這就是說,國家的國安人員在自己的國土上,享有懲治危害國家的罪犯特別授權。
為什么我看這個法律文本,看得深夜笑呵呵呢,同胞們,這個法律定得好啊,至少比我想得還要好。它環環相扣、邏輯嚴密、寬嚴適度、大氣磅礴,該打擊的對象、該解決的問題、該承擔的責任、該享受的權力,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還不含糊,一點也不拖泥帶水,我喜歡。
這部法律,港獨分子讀得牙齒打顫,中國人民讀得眉開眼笑。普京、文在寅、安倍等人可能讀得暗挑大拇指;西方列強則讀得臉色鐵青;特朗普和蓬佩奧會讀得嗷嗷直叫。蔡英文讀此法,估計褲子可能都會尿濕;國民黨各位主席讀完了,可能感受就是一個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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