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捉奸丈夫,強行脫掉情人內褲拍視頻
近年網絡流行語中就有“想要生活過得去,頭上總得帶點綠”,可這點綠到自己頭上的時候大多數人都忍不了。2018年10月吉首市就上演了“原配打小三”的一幕,事后第三者覺得受到了傷害,一怒之下將原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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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攝于2018年10月的裸露視頻,將兩個同樣25歲的女子推至風口浪尖。視頻的拍攝者李霞(以下均為化名)帶著父親在內六名親友一同捉奸。被拍攝者劉芳是李霞丈夫的情人,被李霞等人脫下衣物長達十多分鐘。事后,劉芳提起刑事自訴,請求吉首法院以侮辱罪追究李霞與她另外兩名親友的刑事責任。日前,該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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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6日,李霞與父親一行七人分乘兩臺車從懷化市麻陽縣趕到吉首市乾州尋找出軌的丈夫王軍。當日19時許,李霞等人用手機定位發現王軍駕駛李霞所有的車輛和一個女人在吉首市麗楓賓館開了房。直到21時許,王軍出賓館后又和那個女人開車到乾州步行街停車場停車后去步行街電影院看電影。
王軍身邊的女人正是劉芳。李霞等七人就在停車場等。23時許,王軍與劉芳取車準備開車離開停車場,李霞與兩名親友沖上去對劉芳進行侮辱毆打,使用暴力方式強行脫掉自訴人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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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被脫內褲十幾分鐘后又穿上了,期間,李霞還錄制了視頻,而其他參與捉奸的四名男性親友主要負責控制王軍。李霞還要劉芳轉賬3萬元到她的銀行卡。整個過程持續近三個小時,但沒有人群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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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劉芳提起了刑事自訴。“李霞等三人在吉首市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暴力方式強行脫掉自訴人褲子,并錄制視頻進行傳播,給自訴人的生活、工作、名譽、人格尊嚴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給自訴人心靈造成了無法愈合的傷痛。”
李霞三人辯稱,劉芳與李霞的丈夫有奸情,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李霞要自訴人向其轉款的3萬元,是李霞丈夫王軍給自訴人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王軍無權私自處分,應當退還給李霞。

吉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霞三人為泄憤報復,在停車場采用暴力手段脫掉自訴人的衣褲并對其進行毆打,時間持續近三個小時,其中自訴人被脫掉內褲時間有十幾分鐘,自訴人控告三被告人構成侮辱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但本案自訴人明知王軍已結婚仍然與其發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破壞他人家庭,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且本案案發雖然在地下停車場,但時間在晚上11點左右,劉芳被脫掉內褲的時間只有十幾分鐘,也沒有群眾圍觀。綜合考慮本案情節及自訴人過錯程度,法院認為三被告人行為尚達不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綜上所述,判定李霞等三人無罪。
解讀: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以自訴的刑事案件有:
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的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場所。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被告人景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彬州市,現住彬州市**鎮****,彬州市****公司職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彬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0月31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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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71989********,漢族,專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彬州市,現住彬州市**路**巷**號,彬州市**物流公司職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彬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1月2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景某甲、景某乙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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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晚,景某甲發現其妻子張某某與一個微信名稱為“西北狼”的男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讓其妻約“西北狼”到其住處。第二天(10月30日)張某某約“西北狼”到其住處后,便告知了景某甲,景某甲打電話告訴弟弟景某乙二人一起去捉奸。
約下午2時許,景某甲與景某乙二人將王某某(微信名西北狼)堵在家中,王某某當時赤裸在床上,景某甲用手機給拍了裸照,然后景某甲和景某乙在王某某臉上打了幾巴掌。后景某甲拿了一把菜刀、景某乙拿了一把工藝劍在王某某眼前晃動,問王某某事情怎么樣解決。王某某提出給5000元錢景某甲不同意,問王某某去過他家幾次,王某某說4次,景某甲提出一次2萬元4次一共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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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沒有錢也沒有借到錢,景某甲便讓王某某打了一個6萬元的借條并扣留了王某某的身份證。王某某離開后便去彬州市公安局報案。景某甲將借條和王某某身份證交給了公安機關,王某某從公安機關領回自己身份證后對景某甲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有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本院認為,被告人景某甲、景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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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案后,景某甲、景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偵查機關依法提出認罪認罰建議,我院審查后,景某甲、景某乙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訂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具結書。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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