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檢察機關公布4起典型案例 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4月14日,云南省檢察機關公布了4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截至4月10日,云南省檢察機關辦理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共222件264人,有效震懾了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大局穩定。
在222件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中,刑事案件共205件246人;行政案件共17件18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調查)共180件212人;移送審查逮捕共59件76人,批準逮捕共47件59人,不批準逮捕12人;移送審查起訴共50件60人,其中23件26人已提起公訴,1件1人附條件不起訴;一審判決共10件10人;云南省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共3件4人。
典型案例一:馬某某故意殺人案
2020年2月5日13時40分,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輛載人途經紅河州紅河縣石頭寨鄉么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被卡點工作人員勸阻及登記相關信息,但其仍繼續駕車通過。
2月6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又駕車載馬某龍(另案處理)等人來到么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到洛孟村委會洛瑪村村民馬某光(另案處理)家中吃飯喝酒。之后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輛拉載共同聚餐的馬某龍等人準備到馬某龍家KTV唱歌。
當日18時20分許,當車行至么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馬某龍下車搬除卡點路障并與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某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某某(紅河縣財政局下派扶貧干部,歿年39歲)持手機拍攝取證的行為不滿,遂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張某某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李某某(紅河縣石頭寨鄉干部,歿年50歲)腹部捅刺,張某某、李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臟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腹部致肝臟破裂出血死亡。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案例二:張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微信群“河口信息”里發布售賣口罩消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需要口罩于同日添加被告人張某某的微信號,并咨詢口罩價格等相關情況,雙方約定由張某某以人民幣7500元的價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一件(2500個)口罩。
當日19時20分,李某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張某某支付人民幣5000元定金。2020年2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領取了李某某的5000元定金后把李某某拉進黑名單。
河口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典型案例三:崔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6日,曲靖市宣威市寶山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成立集鎮市場管理及人員勸返組,對集鎮的來往群眾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及對未佩戴口罩人員進行勸返。
2月8日15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進入寶山鎮富民街集市,勸返組執勤工作人員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對崔某某進行勸返時,崔某某不予配合并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崔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裁紙刀將周某某的頭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劃傷。
2020年2月9日,經宣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徐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騎電動車經過彌勒市彌陽鎮吉山社區吉山二組村口時,故意不配合在此檢查卡點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陳某某掃碼登記工作,并對陳某某進行辱罵后發生爭執,爭執中動手將陳某某的眼鏡打落在地,得知情況及時趕來的工作人員叫人將徐某某勸回家中,徐某某又和其兄弟徐某林等人返回現場,再次對陳某某進行辱罵,現場工作人員勸阻徐某某無效后將情況報告上級。
隨后,彌陽鎮領導帶領應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者某某等人到達現場,勸說徐某某離開現場。在勸離過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經鑒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徐某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2.96mg/100ml血。
彌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總臺央視記者 李勁松 喻一偉)
原標題: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云南檢察機關公布4起典型案例|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