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情拉爆“秋后算賬” 4000元判還了一半
戀愛期間,禮品、紅包往往代表著特殊的心意,禮尚往來是常事。縱然戀人之間有借貸行為,但一般不會出具借款憑證。那么,只有微信轉賬記錄的情況下,戀情拉爆后,這錢是否可以認定為借款呢?
原告楊某與被告鄭某經人介紹認識后談戀愛,后雙方發生矛盾分手。楊某起訴至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鄭某歸還其戀愛期間的借款4000元,結果只有2000元被認定為了借款,獲得法院支持。
審理查明,在楊某與鄭某戀愛期間,鄭某因需要交納車輛保險費,向楊某借款2000元。楊某將2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鄭某指定收款人微信。
2018年8月14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款1000元給鄭某所有的名為“一家童裝店”的微信賬號。庭審中,楊某還陳述,鄭某在其母親處借款1000元現金,至今未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款項是否為借款,金額為多少。關于楊某通過微信轉賬給案外人蔣某的2000元是否為借款的問題。庭審中,鄭某當庭表示該款系墊付的審車保險費,實為借款,鄭某的陳述視為自認,因此法院確認該筆款項為借款。
至于該款是否已經歸還的問題,雖然鄭某認為已經向楊某歸還,但未舉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對楊某要求鄭某歸還2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關于楊某通過微信轉賬給鄭某1000元是否為借款的問題。法院認為,轉款的時間處于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期間,鄭某也未向楊某出具借條等憑證,楊某也未向法院舉證證明該款系鄭某向楊某的借款,結合當時雙方系戀人的特殊關系,對楊某的該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關于楊某認為現金支付給鄭某1000元是否為借款的問題。庭審中,楊某陳述系其母親拿給鄭某的,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系鄭某向楊某的借款,鄭某也未出具借條憑證,同時也未證明鄭某收到該款,對楊某的該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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