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登記預約將改為申請預約!30天“離婚冷靜期”可撤回申請 上海婚姻管理信息系統改造升級
作者 :唯愛嬌娘 2020-12-01 19:08:32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上海離婚登記預約將改為申請預約
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舉行新聞通氣會,介紹貫徹落實《民法典》相關情況。《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目前上海民政局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市民在“一網通辦”上進行離婚登記的預約也將調整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在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海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朱勤皓解讀,根據《民法典》規定,今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成——
1、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下一個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悉,《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同時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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