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小哥送快遞時撞傷老人 公司負責人被判賠15000余元
蔣某某承包了某快遞公司四川廣元市片區的快遞業務,26歲的小李是這里的一名快遞小哥。2020年1月,小李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時,將路邊行走的黃大爺撞傷,隨后送往醫院治療。同年3月,黃大爺因侵權責任糾紛將小李及蔣某某告上法院,經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蔣某某應支付黃大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15000余元。不過,蔣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
2021年1月23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決定對蔣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法律的震懾下,蔣某某電話通知家屬,將賠償款打入了法院執行賬戶。
撞傷行人
快遞員和公司負責人被告上法庭
蔣某某是廣元市本地人,他承包了某快遞公司在廣元片區的業務,小李是他的快遞員之一。2020年1月16日15時25分許,小李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送快遞,當行駛至利州區稻花街水榭花都西門路段往苴國路方向,與路邊正常行走的黃大爺相擦掛,造成黃大爺受傷,并在當天被送至廣元市中心醫院救治住院12天。
2020年2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下達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李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黃大爺無責任。記者獲悉,事故發生后,小李先行支付黃大爺醫療費500元,其后未再賠償。而黃大爺僅住院期間的費用就達一萬余元。黃大爺出院后,家屬多次找到小李等要求賠償醫療費等,但雙方協商未果。
2020年3月,黃大爺將小李及其負責人蔣某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萬余元。
法院判決
公司負責人賠償原告1.5萬余元
記者獲悉,提起訴訟時,黃大爺的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利州區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指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小李與黃大爺之間是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決定將本案案由變更為侵權責任糾紛。
法庭上,小李辯稱,他系蔣某某雇請的快遞員,與蔣某某之間存在用工關系,他不應該承擔責任。同時,蔣某某辯稱,他不是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未對黃大爺實施傷害,不應承擔責任。而且,他不是小李的用人單位,雙方之間不具有用工關系,他不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范疇。
對于兩人的辯稱,利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黃大爺因小李的侵權行為導致身體健康受損,理應獲得相應賠償,小李應當對黃大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小李抗辯其發生交通事故期間正在從事蔣某某所指派的工作,他與蔣某某之間存在用工關系,他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同時,蔣某某也當庭陳述其承包了廣元片區的快遞業務。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由于小李與蔣某某之間存在用工關系,且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小李正在從事快遞工作,因此,由于小李的侵權行為給黃大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由蔣某某承擔,小李不承擔責任。
2020年6月,利州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蔣某某向黃大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共計15062.44元。后蔣某某不服,于2020年10月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然而,雖然經歷了一審二審,但在判決生效后,蔣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無奈之下,2020年12月,黃大爺向利州區法院申請執行。
由于蔣某某故意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且態度堅決,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對其采取拘留。在法律的強大震懾下,蔣某某表示馬上履行相關義務。當日上午10時,蔣某某電話聯系家屬秦某,將賠償款15062.44元全部打入法院的執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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