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絕春節帶電腦回家工作被開除 法院判公司賠償19.4萬元 公司列舉男子三項違紀被駁回
近日,“男子拒絕春節帶電腦回家工作被開除”一事引關注,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公司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小張系某咨詢公司的軟件工程師,工作4年后被公司開除。在開除通知中,公司列舉:小張惡意拒絕執行以及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惡意違反公司制定的勞動時間規定。原來2019年春節前,公司以小張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為由,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家過年,遭到拒絕。
更令公司不滿的是,小張春節休了27天假,在這期間“失聯”。小張則認為,春節假期要陪伴家人,沒有義務工作,并且27天系正當假期,包括春節假期11天,加上調休12天以及2個周末。
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雙方也出現了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午休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3點,而小張最近半年都是從11點半就進入午休狀態。對此,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勞動任務的行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張次日上午9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戶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電腦,這才導致遲到。
被開除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9.4萬元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獲得支持。對此不認可的公司又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該賠償金。
終,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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