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預定民宿遭遇漲價拒住。商家違約,平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嗎?
明明是商家違約在先,卻把責任完全推給平臺,天下難道還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嗎”?
近日,四川樂山的錢先生在旅游民宿費用賠償問題上,與商家和平臺產生了不小的矛盾。

據錢先生說,他和家人打算在春節期間去西雙版納旅游,由于料定民宿漲價的原因,錢先生便提前一個月在某平臺下了3個民宿訂單,總共支付了1160元的相關費用。

可讓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出發前和到達后,分別兩次給商家打電話,并且都得到對方明確安排接待的情況下,最后仍然發生了房間漲價,無法入住的戲劇性一幕。
后來,錢先生找到商家和平臺協商賠償問題。

對此,商家給出的答復是,需要平臺協商解決,自己可以根據平臺協商的價格(平臺一般給予商家補差價)進行再次打折。
可平臺只愿支付469元的現金賠償,對于商家的要求平臺并不支持,也不認可。

商家和平臺的相互扯皮,讓錢先生很上火,他認為對方違約在先,而自己在這中間卻沒有任何責任。因此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己應該得到3倍總房款的賠償,而不是平臺給出的幾百塊錢。

可商家認為,自己雖然違約,但主要責任在平臺,而不是自己。她還表示房價漲伏波動是正常市場現象,之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情,都是因為平臺沒有同意給自己補差價,而自己也不能干打折賠本的買賣。因此,針對錢先生的要求她不能答應。

而平臺卻表示,該商家屬于刻意違反平臺要求的入住規定,已經對其下架處理。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平臺只負責監督處理商家在本平臺的違規行為,至于商家是否愿意接受平臺的建議,平臺并不能對其進行控制。

何況此事違約的責任,起源于商家的不講誠信,所以平臺在給出錢先生的解決方案后,再無其他責任。
從商家和平臺的反應來看,都在互相指責對方不負責任,其實這事按照大眾看法,針對錢先生提出的3倍賠償要求,平臺和商家應該一起賠償,而不是各說各理,互相推諉。

首先,在這件事上,商家的不講誠信無疑是第一位的,應該承擔3倍違約的主要責任。試想一下,如果該商家覺得之前錢先生預定的價格過低,完全可以在這一月時間主動聯系錢先生溝通,或者說在合理漲價的基礎上給錢先生一些優惠,我想錢先生也不會給予理解。

就算錢先生不同意,在實際交易行為尚未發生,店家事前也進行了告知溝通義務的情況下,再主動取消訂單,我想錢先生也不能認定對方故意違約。
其次,該商家在錢先生多次主動打電話確認的情況下,仍然一再忽悠對方說會接待,結果鬧出這么一場糟人心的事件,最后還把責任完全推給平臺。給人的感覺就是,天底下竟然還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雖然后來平臺對其給予了下架處理,但像這種不良商家,相關部門確實應該好好整治整治了。
至于平臺的責任,我認為作為第三方擔保交易平臺,用戶的信任是最重要的。即使事情主要責任不在自己,也要對此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而對于469元的賠償金額,雖然沒有錢先生要求的那么多,也將近總房款的一半。作為次要責任的一方,這個數目還算是合理的

那么對此,大家覺得平臺和商家哪個責任更大呢?一起說說你的看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