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住房迎新規!3月起,這些事項統統實行“告知承諾制”!
引言
住房問題在多年來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話題,尤其是在當今房價持續升高的背景下,有關住房的任何動向都能吸引百姓的集體關注,如今有新消息稱個人轉讓住房又有新規。
從今年3月1日開始,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等問題將統一實行新規。

那么這一次國家官方公布的公告內容,具體都包括哪些方面?
新增內容:國內個人轉讓住房申報免征個稅、個體戶申報免征稅等情況,這些情況可以選擇無需報送相關證明材料。另外有關稅務證明制度中包括公共汽車電量認定表、家中人員信息證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等各類項目,在公告中還對他們的具體用途有了明確說明,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和個體工商戶身份證明等需要特別關注。

如果辦理了這些事項就無需報送證明材料,可不可以選擇不適用承諾制辦理?
對于這個問題,官方的回應是全憑自愿,在辦理這些事項時,我們可以自愿選擇填寫承諾書,同樣也可以選擇提供所需要的證明材料進行自助辦理,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有關事項。僅需要在承諾書的位置簡單填寫一些必要的承諾內容或進行勾選,再進行簽字和蓋章即可,這樣的新調整能夠大大簡化大家材料報送所需要的時間精力,也能夠提高相應業務辦理的效率。

有關申報免個稅所需要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和家庭成員信息是否可以具體說明?
這份告知承諾書總計包含兩部分,其一是關于納稅人的承諾事項,其二是關于稅務機關的告知事項,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中包括證明內容、證明義務、法律責任以及承認方式等納稅人需要承諾的是自己符合有關事務事項辦理的條件及要求。

比如個人轉讓住房想要申請個稅的減免和優惠需要承諾,該房子已經自用5年以上,而且是自己唯一的家庭住房,還需要確保相應成員信息的準確和真實。
另外還需要提醒的是在稅務機關進行的監管和核查后,如果發現有承諾情況和現實情況不符合的問題也會要求納稅人繼續補充相應佐料,再進行事項的辦理,如果在事后核查發現承諾和現實不符的問題。

納稅人還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補交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以及限期改正等,若是情況嚴重,還有可能會為此負刑事責任。
另外還有人發現這份告知內容屬于第2批告知承諾制事項,那么第1批相關事項中又包括哪些情況?按照國家官方所頒布的相關事項中顯示,這其中還有6項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現在的新制度存在明顯差異。

除了這些問題,由于涉及到個人轉讓住房的相關事項,對于很多打算買賣二手房的人朋友們來說,他們也不知道自己究竟要繳納哪些稅費這也需要具體說明。
通常來說買賣二手房涉及到的稅費也有買賣方區分,而且兩方需要繳納的稅費完全不相同,賣方需要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附加稅和增值稅,一般來說增值稅滿兩年免費,要是不足兩年則需要按照5%的比例繳納,附加稅則依照增值稅金額制定,但有50%的最高減征優惠。

個人所得稅則體現在滿5且唯一可以免稅的條件,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則按照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稅,或者依照房款的1%~3%核定征收費用。
除此外根據國家稅務局所發布的公告顯示,在這段期間內出售自有住房且現住房出售一年內在同一個城市繼續購買新的住房也可以申請退還出售現有住房所繳納的個稅額。

對于二手房的買主來說,他們所繳納的稅務主要就是契稅,契稅稅率的繳納按照3%來計算,若購買的屬于家庭唯一住房不滿或包括90平米按照1%征收,90平米以上則按照1.5%征收。
小結
若是購買二套住房,除了北上廣深這四大一線城市以外,不足90平方米的都按照1%征收,90平方米以上的都按照2%征收。在了解了這些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和買賣二手房的相關信息后,也希望大家對自己的買賣房情況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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