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翻案!孫楊,王者歸來!
作者:戎評
來源公眾號:戎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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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讓子彈飛》中,因為一碗“涼粉兒”被黃四郎的手下逼得剖腹以證清白的老六,可以說是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悲劇人物”。

在相關的影評中,有人說老六之死,是死于周邊看客的沉默。
也有人認為,在“鵝城”那樣一個黃老爺就是天的大環境下,當老六吃下那碗涼粉之時,他的下場便已經注定...
老六能活嗎?
答案顯然是肯定的,老六當然能活。
一
孫楊案,反轉!
據《新華社》12月24日報道:
新華社記者日前從孫楊團隊處獲悉,孫楊瑞士律師團隊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孫楊方,他們已收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結果。
其裁決結果為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此前涉及孫楊的裁決。

據悉,針對此則消息,此前曾對孫楊發起訴訟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最近一次聲明發表中,同樣予以了證明:
已得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關于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針對孫楊禁賽8年裁決的決定。當此案發回國際體育仲裁法院,更換主審法官進行重審時,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將再次進行陳述。
短短一則聲明,關鍵信息有二:
1、孫楊禁賽8年裁決作廢!
2、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并不打算放過孫楊,將選擇繼續上訴。
我相信,對于稍微了解“孫楊案”的一些讀者,對于這個消息一定是相當驚訝的。
無他,只因在年初的時候,我雖然也曾專門發文為孫楊抱不平,但是面對孫楊在莫須有罪名下的“競賽八年”,我也只能激憤無奈,徒呼"孫楊,你輸的不冤"...
所以,年初的孫楊,為何輸的不冤?
根據今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上宣布的聽證會結果,孫楊遭“禁賽8年裁決”的罪名只有一個:
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顯然,從彼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開的“罪名”來講,孫楊被禁賽8年那就是活該!
當然,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出爐之際,這樣的一種沉冤昭雪的“歡快”情緒,同樣也彌漫在了孫楊曾經的手下敗將,以及一眾“精神矮子”們的身上
——看吶!孫楊已經被禁了,這充分說明了那就是一個“嗑藥王”,你們中國人/你國為了成績不擇手段,就是事實!


所以,因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此前“跪”領獎臺上的澳國泳將霍頓、抑或是英國泳將斯科特這些“垃圾”,就站起來了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金子就是金子、砂礫就是砂礫,即便在一些特殊的時候,砂礫會想方設法的將黃金掩蓋...
例如:興奮劑血檢。
時間:2018年9月4日。
地點:浙江省孫楊住宅。
采集方人員: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員+一名無關女性(表明從沒見過孫楊,想要“看”一下他,后被孫楊拒絕留在了車上)
被采集方:孫楊,及陪同家人。
按照國際泳聯(FINA)興奮劑血檢規定,當晚22時02分時,國際泳聯(FINA)委托的IDTM公司的三名工作人員,依據運動員孫楊選定的“60分鐘”時間段,到達孫楊住宅內進行賽外檢測標本采集。

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孫楊配合接受了三名工作人員中“血檢官”的血液采集。
然而,就在采樣順利進行的同時,孫楊卻發現自己被采集的血液標本,并未遵照國際泳聯的規定,被存放到“可避免被多次打開的安全容器”之內。
不僅如此,在接下來的檢查配合中,孫楊還發現了“尿檢官”存在不專業行為,孫楊當場質疑其資質問題,遂要求三人出示專業證件。
但是三人中,僅主檢官(女)擁有資質和證件,血檢官(女)僅能提供《護理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尿檢官(男)僅能提供個人身份證。
顯然,根據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出具的《ISTI采集指南》5.3.3條款中,有關“樣本收集人員應持有由樣本收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一份檢查機構的授權書,以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那里收集樣本。”的條款規定。
三人中僅有主檢官能夠出具相關授權書的檢測標本采集小組,并不具備血液標本采集和尿液標本采集的資格。

于是出于對采集標本規范性和后續檢測結果真實性的擔憂,孫楊在當晚的11時35分,給中國游泳隊隊醫巴震打通了電話,巴震隨即撥通了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的電話,而與此同時,陪同一旁的孫楊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通了電話,在多方溝通下,大家一致認可“孫楊只能接受具備相關資質的檢察官所進行的檢測標本采集”。
當然,為了表明自己的“配合”態度,孫楊還善意的提出:
如果持有合格證書的檢查官能到來,愿意等到早晨。

然而,就是對于如此的合情合理,當晚負責血尿液標本抽取的主檢官卻毫無理由的拒絕了孫楊的提議。
她執意要求由無法提供有效官方證明授權文件的血檢官及尿檢官,對孫楊的血液和尿液進行采集,并放在“可被多次打開的容器”中帶走!
顯然,任何一名“智商正常”的運動員,都絕對不可能允許自己的血尿液標本在如此的情形下被強行帶走的。
畢竟,沒有誰希望自己的血液中會憑空的出現一些不應該有的東西,例如:
興奮劑
不過,作為諳熟相關規定的孫楊在“拒絕”這件事上自然也可以說是完全按程序走。在當晚,涉事雙方共同擬寫并獲得承認的一份采集標本不能被帶走的協議,可謂明明白白的闡明了標本采集失敗的前因后果。
此外,對于標本采集人員協議放棄的血尿樣標本及載有孫楊個人信息的文件,孫楊方自行予以了銷毀。

然而,似乎是心有不甘,一向看慣了唯唯諾諾的國際泳聯,卻并不打算放過孫楊
——事后,國際泳聯以孫楊違反了《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014)》2.3條款中有關“拒絕或不服從”;以及2.5條款中“篡改或企圖篡改”(指孫楊后續銷毀個人身份文件的行為)的相關條款,對孫楊進行了指控。
不可否認,從表面上看,孫楊當晚的一切表現確實從客觀上違反了《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014)》條款中的此兩項規定。
但是,“孫楊違反規定”的一切前提,卻必須是要建立在一個事實上的。
即,當晚負責標本抽樣的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員,是具有抽樣資格的。
對此資格,國際泳聯認為:
授權的采集小組是一個整體,即使其中個別人員無法證明其采集資質,運動員也不能拒絕!
然而對于這樣的看法,孫楊方卻認為:
授權的采集小組應當是一個“由不同合法個體所組成的集合”,即,采樣小組成員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合法資質。
顯然,我相信但凡是“智商正常”的人稍微思索一下的話,必然可以斷定,孫楊方的認知是正確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某日,你駕車在路上遇到了“聯合執法”,但是好巧不巧,這個本該由警察、交警所聯合組成的執法隊伍中,當天卻只有警察一人是具有執法權的正式編,其他的所謂“交警”,都只是協警。
試問,這個時候的執法隊伍有權力當場對你開具違反交通規則的罰單嗎?或者說按照國際泳聯的邏輯,執法隊伍是一個整體,即使其中個別人員無法證明他的執法資質,司機也只能認罰?
如此一來,從今往后豈不是交警也能偵辦刑事案件?刑警也能開違停罰單?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當然,幸運的是2018年11月19日于瑞士洛桑舉行的FINA興奮劑仲裁庭上,國際泳聯的聽證專家組也對孫楊國際泳聯的邏輯和指控表示了否決,專家組認為: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員對中國運動員孫楊的檢測行為是違反標準的,孫楊的反應是合理的。
然而,就在國際泳聯諒解、“孫楊拒檢”合法性獲得認可的時候,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卻莫名其妙的摻和了進來
——2019年1月,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根據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13.2.3條規定,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孫楊及國際泳聯,進行了指控!
指控的核心點還是之前的老一套。
采樣人員/小組”究竟是一個合法的整體,還是一個由不同合法個體組成的集合。
國際泳聯和孫楊認為:
授權的采集小組應當是一個“由不同合法個體所組成的集合”,即,采樣小組成員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合法資質。
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為:
授權的采集小組是一個整體,即使其中個別人員無法證明其采集資質,運動員也不能拒絕!
不得不說,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此番指控是相當“狗拿耗子”的。
畢竟,人家當事人之一的國際泳聯,都已經承認自己的“不規范操作”了,你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倒是貼心,非要蹦出來拉著國際泳聯的手說,兄弟你沒有“不規范”,并且為了證明你當天的操作是規范的,我還要把你告上法庭!
顯然,對于這樣的“貼心”,國際泳聯是表示拒絕的。
于是,為了證明自己當天確實是“不規范操作”,國際泳聯當即引述了由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自身出具的《ISTI采集指南》中對于三名采集人員身份定義的官方解釋:
樣本收集人員:是一個集合名詞,指樣本收集機構授權在樣本收集活動中履行或協助履行職責的合格官員的總稱。
興奮劑主檢查官(DCO) : 經樣本收集機構培訓并授權履行ISTI中賦予的DCO檢查和調查職責的官員。
血檢官(BCO) :有資格并經樣本收集機構授權從運動員身上收集血液樣本的官員。
尿檢官(DCA):經樣本收集機構訓練和授權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具體職責的官員(被樣本收集機構選中)....
顯然,根據國際反興奮劑機構自己撰寫的《指南》我們不難看到,樣本收集人員雖然被定義為了一個“集合”,但是該《指南》同時也指出,參與采樣的人員,都必須各自具備相應的采集資質。
那么,那天對孫楊進行體液標本采集的人是個什么資質?
三人中,僅主檢官(女)擁有資質和證件,血檢官(女)僅能提供《護理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尿檢官(男)僅能提供個人身份證。
然而,就在國際泳聯和孫楊以為這場鬧劇將要停歇時,更“騷”的操作卻來了。
在辯訴環節,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竟然公然聲稱,此前被全球運動員引以為標準,被用作控制興奮劑使用的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的《ISTI》規則,只是一份不具有強制效力的“指導性建議”.....
話里話外只差脫口而出:孫楊,必須輸!

毫不諱言,被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強行摁著頭認輸的“孫楊”,可謂是像極了《讓子彈飛》里的“老六”。
——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就是國際興奮劑檢測的“黃老爺”,興奮劑檢測就是鵝城,而在鵝城這塊地界上,黃老爺想弄死誰,誰就必須死!
不想走老六的路可以嗎?
可以,要么學電影中張麻子的招式打翻一切,自己去事實上的替代“黃老爺”的位置,要么就離開“鵝城”這塊地界,在城外實現反殺!
很幸運,孫楊團隊沒有走“老六”的路。
你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不是罔顧事實,和我玩“教條主義”嗎?
好!我孫楊就聘請全球最頂尖專業的“禁賽解除大師”舍倫伯格!
你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不是肆意定義條款,和我玩“主場優勢”上帝模式嗎?
好!我舍倫伯格律師團隊,偏偏就要從你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無法插手的領域,去迂回作戰!

皇天不負有心人。
在歷經將近一年的字字推敲、層層剝離下,曾被全球法務團隊視為“必輸”的孫楊拒檢案,終于在該案主審法官弗朗哥·弗拉蒂尼的身上,找到了突破點!
弗朗哥何許人也?
前意大利外交部長,自2014年以來,一直擔任意大利奧委會高等體育法院成員...
當然,這些"標簽”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這位理論上決定了孫楊案走向的主審法官,曾公開在社交媒體上發布過不少的“反華”言論!
例如,在2018年7月,弗朗哥曾在一則有關中國玉林狗肉節的推文下發言稱:
地獄就是為這些殘忍殺害貓狗的玉林人準備的”。
次年,在另一條類似的推文下,他又更進一步的謾罵稱:
這些黃臉怪物一邊虐待小狗,一邊大笑,一定會下地獄,Z國真可恥,假裝大國卻容忍這種恐怖行為。

顯然,如果說弗朗哥在2018年的第一次發言還只是出于“憐憫下的激憤”的話,那么其在2019年針對中國的擴大貶斥言論,則已經具備了一種歧視性的色彩。
當然,在該條推文下,他對其他認為其言論過激網友們的回懟,證實了這一點:
種族主義者?大家看看,這些人不是法國人不是意大利人不是波蘭人,他們是中國人,殘忍殺害動物他們會下地獄,中國人就是玉林人。
很顯然,對于要求客觀判審的法官而言,內心帶有如此先入偏見的弗朗哥,其所作出的一切有關“中國人”的裁決,都很難說是基于事實的理智客觀。
特別是在此前有關“孫楊拒檢案”的審判過程中,弗朗哥還有被目擊到曾在看到孫楊母親被傳喚時語出調侃“真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人呢,哈哈哈”的劣跡。
事實如此:種種證據表明,弗朗哥·弗拉蒂尼是一個對中國及中國人抱有極大主觀偏見的人。
因此,由弗朗哥·弗拉蒂尼主審的“孫楊拒檢案”,特別是該案本來就存在重大主觀選擇性,主審法官的態度幾乎占據了決定性作用的情形下時,最終裁決對于孫楊而言,必然是及其不公正的!
不得不說,孫楊此次聘請的舍倫伯格律師團隊,的確不愧其“禁賽解除大師”的美譽。
你國際反興奮劑機構自以為是“黃老爺”又如何?
我偏偏就不和你在鵝城斗!
抓住西方司法從來強調“程序正義”的生門,舍倫伯格律師團隊硬是憑借點滴操作,便立馬使得幾乎所有人皆以為死局的“孫楊案”起死回生!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次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此前對孫楊“禁賽八年”的裁決,并不意味著孫楊在本案中已經勝利。
此次撤銷,只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此前案件的仲裁員“公正性”存在問題。瑞士法院沒有權利,也不可能干預國際仲裁機構的獨立運作,因此孫楊案“發回重審”的描述,其實是不大準確的。
準確的說,應該是“CAS此前針對孫楊案的禁賽處罰不成立”。
針對“孫楊案”目前的發展態勢,有專業法律人士認為,“孫楊案”接下來的脈絡走向,只能有三條:
1、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全面駁回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此前要求對孫楊“禁賽8年”的主張,維持國際泳聯認定孫楊無過錯的裁決。
對于孫楊而言,這無疑是最佳裁決。
2、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全面支持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主張,對孫楊作出“禁賽8年”的處罰。
但是因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前主審法官的“弗朗哥·弗拉蒂尼事件”,孫楊團隊可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展開“存在公正性疑慮”的上訴,徹底剝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孫楊案”的裁決資格,抑或是進入長久的法律糾紛中。
對于孫楊而言,經年累月的法律糾紛將被全權授予專業的法務團隊去進行斡旋,只要法務團隊不出任何大的差錯,孫楊便可以不受任何干擾的參與接下來的一切國際體育賽事。
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不支持任何一方主張,協調國際反興奮劑機構與孫楊進行無條件和解,或支持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主張,縮短孫楊禁賽期。
對于孫楊而言,這將是最壞的裁決結果。
與國際反興奮劑機構進行無條件和解,不僅將使得該機構保留進一步追訴的權利。
其次,“縮短禁賽期”的做法更不可取,例如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提出“從2018年11月-2019年11月對孫楊禁賽一年”的條件,雖然在其2020年12月的今天已經無法對孫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但是對于孫楊乃至中國體育的名譽,將是一個重大的損傷!

不過,不論“孫楊案”最終將走向何方,至少相較于今年2月的“禁賽8年”裁決,此次由舍倫伯格律師團隊所打開的局面,都可謂是利好
——至少在下一輪的最新裁決結果出來前,理論上是沒有任何個人抑或是組織,可以阻止孫楊參與任何一場國際性賽事!
而作為一名極為優秀的游泳運動員,孫楊此次恢復參賽資格,不僅可以在短暫的“個人職業生涯”中創造更多的優秀成績,對于中國乃至亞洲國家打破此前長期被歐美白人運動員所壟斷的體育項目,破除此前歐美體育界臆造出來的“中國人乃至亞洲人存在天然生理缺陷"的體育霸權謠言,也將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當然,通過“孫楊案”的前后反轉,文章最后我還有這樣兩個“小感悟”,想要和大家分享:
1、規則制定權,才是最大的主動權!
2、當我們還沒有足夠的實力去制定規則卻已經遭到荼害時,抱怨沒用、怒罵沒用,唯有更加深入的去了解并靈活運用“不公平”的規則,才是最好的選擇。
我想,這兩個“小感悟”,既對孫楊有用,同樣也對中國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