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一業主車庫滑倒骨折被判與物業共擔責
作者 :顏甲 2021-01-20 15:30:24 圍觀 : 次 評論
業主在小區車庫滑倒導致骨折,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業主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張某為襄陽某小區居民,2019年7月24日12時許,張某從自己停在地下車庫的車內取完衣服抱著離開時,因被衣服遮住視線,未留意到腳下水坑,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車庫內的此處積水已存在多日,未得到及時處理。張某認為是物業方失職導致自己摔傷,以此為由向物業公司索賠。而物業公司認為張某的摔倒與公司沒有直接聯系,拒絕賠償。張某訴至樊城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共計13.9萬余元。
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張某在該小區居住、租用車位已4年,應清楚車位周圍環境,且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盡到注意義務,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張某居住小區的管理人,對張某等小區業主應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義務維護自身安全。本案中,張某因疏忽大意,在地下車庫行走時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致使自己摔倒受傷,對本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為80%。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疏于管理,致使地下車庫存有積水,有一定過錯,對本次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酌定為20%。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張某的損失共計137692.35元,法院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某損失27538.47元。(王洪 丁俐 王莉茜)
原標題:湖北襄陽一業主車庫滑倒骨折被判與物業共擔責
值班主任: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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