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雙十一先漲價再降價” 預防與追懲機制仍需完善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來臨,近幾日,雙十一大促“先漲價再降價”,甚至“直接漲價”的消息不絕于耳。羽絨服3天3個價,洗發水套組比“6·18”貴了80元……不少網友發出了購物車或商品頁面的前后對比圖,直指商家“渾水摸魚”的情況著實不少。記者詢問多家網店、旗艦店客服,得到的回復大多語焉不詳,理由大多集中在“不同活動給出的優惠不同”,或是“大促不同階段折扣力度不同”。
每逢雙十一,消費者摩拳擦掌期待能夠“價格抄底”,花更少的錢買到心儀商品。然而,部分商家則動起了歪腦筋,“先漲價再降價”甚至“直接漲價”,讓消費者防不勝防。為此不僅浪費了寶貴時間、精力,進而產生上當受騙的不良感受,也讓雙十一整體消費環境受此影響,造成市場公信力的持續受損。這一現象,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多數誠信經營的商家而言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也因此,雙十一加大對“先漲價后降價”等現象的治理,已經成為監管部門、消費者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今年10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消息稱,為規范“雙十一”期間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行為,已召集上海重點電子商務企業,提出八方面合規要求。第一條便是促銷規則要更加透明、簡單易懂。然而,僅僅靠有關部門督促平臺和商家遵守誠信原則,依賴平臺和商家道德自律,其約束力度有限,恐難以對其弄虛作假行為形成治本之勢。
治本“雙十一先漲價再降價”,預防與追懲機制仍需完善,就此可以借鑒參考國外不少經驗。比如,法國、意大利、英國、德國、奧地利等國家規定打折商品的基價必須是商品在過去幾個月里的平均價格。這一方式讓商家促銷時的基準價標準更符合常態化銷售價格水平,剔除臨時調價因素,也讓其打折與否、打折幅度更加清晰明了,取信于消費者。
相關部門不妨借鑒這一模式,要求雙十一之前各平臺須規定參與商家在商品頁上標列過去幾個月的平均價格,以此為基礎進行打折促銷,更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減少消費者和商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
其次,對于弄虛作假的商家或平臺,有關部門應加大事后追懲力度。英國知名快時尚電商Boohoo今年5月宣布,該品牌在美國加州法庭面臨的虛假促銷集體訴訟案已達成最終和解,和解金額為1億美元。此案也證明國外商家或平臺一旦因虛假促銷引發消費者集體訴訟,就面臨經濟層面的巨額賠償,其違法成本之高昂,必然會讓更多商家平臺引以為戒。
對此,我國相關法律也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但對于小額商品糾紛而言,“三倍”賠償標準相比于消費者發起訴訟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而言偏低,也因此,應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鼓勵消費者勇于維權。
此外,針對虛假促銷維權成本與收益不對等、舉證難等問題,還應推動消保委等消費者維權組織代理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舉證倒置制度、平臺連帶責任承擔制度,不斷提升消費者相關訴訟的便捷性、低成本和權利救濟程度,從而健全電子商務消費者求償模式,讓消費者在包括雙十一的網購過程中享受更加完善的消費環境。
文/畢舸
編輯宋鈺婷
校對劉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