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從狹義的角度而言,其概念可等同于非正規就業
歐洲靈活就業的概念界定。歐洲國家眾多,由于各國的經濟體制與國家文化內涵差異,對靈活就業的界定不一致。總體而言,歐洲國家對靈活就業的描述側重于使用"Atypicalwork"(譯為非典型工作),這一術語主要指兼職就業和臨時性工作。

Delsen對非典型雇傭關系的界定是指那些與全職并簽署無固定期限領薪合同的雇傭關系相對而言的工作形式,包括非全職(兼職)工作、待命型承包勞務工作、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季節性工作、中介派遣工作、家政服務工作、話務員工作、學徒工、自由職業者、自雇型就業以及非正規工作等。
其中,兼職就業和臨時性工作的區別在于,臨時性工作的增長主要由于企業為降低成本而減少對人力資源的投入以及薪酬的分配;兼職就業的增長主要由于女性員工的增長。兼職就業和臨時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Delson認為,歐洲各國政府在推動靈活就業發展和靈活就業勞動力市場規制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歐洲各國政府通過發展臨時性工作和兼職就業以擴大勞動力的市場供給;20世紀80年代以后,經濟蕭條使得勞動力市場進入疲軟期,歐洲各國政府通過發展靈活就業以緩解失業。
在英國、比利時、荷蘭和法國,公共部門成為促進兼職就業增長的主導部門,其中,法國1982至1987年有63%的兼職就業崗位增長在公共部門,1986年超過80%的非技術型工人使用的是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2015年OECD經合組織《共同參與:縮小不平等差距的全面優勢原因》報告。指出,90年代中期以后,臨時性就業、兼職工作和自雇型就業占OECD國家勞動力市場所有新就業崗位的一半,而這三種就業形式占勞動力市場就非典型工作和非標準工作的含義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在名稱上稍有不同。
典型工作一直是歐洲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就業模式,盡管近年來非典型工作迅速增長,但在歐洲28國典型工作仍然是最常見的就業形式。截止2015年,歐洲國家標準全職終身雇傭關系合同簽訂的比例是58%。因此,非典型工作相當于是所有除主流的典型工作之外的所有就業形式的總稱。
同時,典型工作也意味著標準就業形式,即典型工作具有標準就業模式的含義,代表西方發達國家常見的主流就業模式。隨著標準就業的規模逐漸萎縮,工作享有全面保障的標準化特征也趨于淡化,典型或非典型更側重于描述就業特征或雇傭合同的特征,而標準或非標準側重于描述就業類型。
因此,使用典型工作和非典型工作既延續了標準就業的所有就業特征,也意味著以傳統標準雇傭關系為主體的就業體制逐漸走向解體。

靈活就業在我國的界定。我國政府和學界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紀初以來,在參考和借鑒國際勞工組織關于“非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就業”定義框架之下,從轉軌時期勞動力流動和就業壓力日益嚴峻兩方面問題出發,開始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靈活就業問題研究。
胡鞍鋼年探討我國國情時指出,我國的人口眾多、農村人口比重大、低技能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這決定了我國的就業模式必須向“非正規化”轉變。
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歷史時期,中國城鎮正在經歷“婦女大裁員時代”,而農村雖然并不存在公開的失業,但卻存在大量的就業不足。胡鞍鋼強調,非正規就業不僅是解決我國失業問題的必由之路,也符合未來人們選擇就業模式的發展趨勢。
隨著市場化、私有化、開放型經濟制度的迅速建立,我國就業模式向非正規化轉變嚴重滯后,這是造成我國失業率不斷攀升的重要原因。為適應經濟轉型的結構性調整,我國就業模式必將經歷一個“非正規化一正規化一非正規化”的過程。

蔡昉和白南生在綜述轉軌時期流動勞動力的制度性邊緣化問題時指出,農村流動勞動力和城市居民參與的是兩個不同的勞動力市場。農村遷移勞動力大多數不能進入正規部門就業,而是受雇于非國有經濟部門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規部門,從事非熟練性的勞動;
有研究使用1993年上海第五次流動人口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村遷移勞動力的特征和職業選擇的決定因素進行分析表明農村遷移勞動力大多數是年輕男性,從事的是建筑業、手工勞動等本地戶籍或受過教育的人不愿意干的“艱苦而又臟”的工作。
靈活就業的提法源于城鎮非正規就業和非正規部門就業。最初,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在就業管理政策中使用“非正規就業”的概念。
例如,1996年10月,在上海市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鼓勵下崗人員從事非正規勞動組織就業的若干試行意見》中,對非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勞動組織進行了定義。

非正規就業是指下崗失業人員自行組織起來,在政府和社會各方的扶持下,通過參與社區的便民利民服務、市容環境建設等公益性勞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突擊性的勞務以及統一作坊或家庭手工業等生產自救等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就業形式總稱。
非正規勞動組織是指負責組織下崗人員開展非正規就業活動,幫助下崗人員獲得一定的收入或社會保障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社會勞動組織。再如,2002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杭州市發展非正規就業組織就業和促進就業弱勢人員再就業的有關規定》。
考慮到數量較多的城鎮下崗職工觀念和心理上的接受程度,有些學者認為“靈活就業”的提法優于“非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本身帶有歧視觀念,不利于其發展,靈活就業更能明確表達這種新就業模式的重要意義,這一觀點也逐漸影響到官方和政府層面。
我國對于靈活就業概念的界定維度較寬,既包含非正規就業的概念,又與非標準就業概念的范圍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交集。根據我國官方對靈活就業的定義,將靈活就業界定為不同于傳統就業體制以外的所有其他就業形式的總和。

同時,認為,對靈活就業概念的理解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進行界定。從狹義的角度而言,靈活就業的概念可以視為等同于非正規就業。縱觀我國靈活就業的起源及發展歷程,長期以來靈活就業主要以非正規就業的形式迅速發展。
根據胡鞍鋼和趙黎的統計,1990至2004年間,城鎮非正規就業年平均增長率為12.5%,累計增長421%,相當于城鎮就業增長率的3.9倍,截止2004年,城鎮非正規就業占城鎮就業比重的近60%。
這一時期的靈活就業者以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和各類小型經濟就業者,以及未經登記的臨時工、派遣工為主體,這部分勞動群體主要以自雇工、農民工、失業者和下崗再就業人員等,他們大多從事中低技能層次的經濟活動,只具備較低的文化水平,大部分在服務業就職。
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過程中,從事靈活就業的這部分勞動群體大多處于勞動報酬低、低或無福利、低穩定性、無正規登記記錄、享受不到國家勞動法律保護的就業狀態。從這一層面上說,這種就業狀態和就業特征十分符合非正規就業概念的內涵。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課題組指出了7項判斷非正規就業的要素和標準:①就業類型方面:雇工不超過7人的個體戶、家庭手工業戶、合伙組織和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自負盈虧的獨立勞動者和經營者;
②政策監管和法律保護方面:無須依法設立或登記注冊,允許不是獨立法人;③經營目的方面:以維持生計為主要目的,組織規模小或水平低,勞動生產率低;④工作穩定性方面:以短期臨時的不連續性或季節性工作為主,收入不穩定、經營范圍不確定;
⑤工作福利方面: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少于法定工作時間,本人愿意從事更多的工作,福利待遇差;⑥勞動關系方面:沒有建立在正規合同協議基礎上;⑦缺乏政府監管和公共服務的支持,經常游離于現行法律框架之外。

正如黃宗智描述中國非正規就業是“被忽視的非正規經濟”活動從業者一樣,靈活就業者的就業身份在政府和官方層面的定義及相關統計數據是模糊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群體根本沒有登記。
從廣義的角度而言,靈活就業是相對于傳統穩定就業形式而言的所有其他就業形式的總稱,這種方式的界定既強調就業靈活性的特征,也進一步強調就業方式靈活化的發展趨勢。
從這一層面上說,非標準就業即是相對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傳統標準就業而言的一種工作安排形式,無論其就業性質是正規就業還是非正規就業,無論其就業質量是好還是壞,亦無論其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就業身份是高還是低。
結語
因此,廣義上的靈活就業概念與非標準就業的概念相通,也能夠更加準確的描述當前新業態下靈活就業的就業特征。當前國內學界的研究者們對于靈活就業界定的口徑逐漸放寬,也是我國勞動力市場就業形式逐漸由非正規化向正規化邁進過程的一種體現。
舉報/反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