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為什么這么狠
來源 環球交叉點
職權大、下手狠、根基深、定罪難
“死在警察槍下,死了等于白死”
(一)
在美國碰上警察,一定要小心:讓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別說話也別亂動。否則,倒霉的一定不是警察。
這位老哥在自家小區的泳池邊曬太陽,一個便衣警察上來就要求他提供住在此地的證據。

這位小哥在自己的學生宿舍樓下準備去扔垃圾,警察上來用槍指著他,直到老師出現警察才離開。

連這位2歲的小女孩,在被美國警察用槍指著時,也舉起雙手最終下跪。

如果開車時被警察截停,一定要把雙手放在方向盤上。
不要去找駕照!警察很可能認為你在找槍,他會立刻開槍。
也不要把手揣在兜里,因為警察不知道你會掏出什么來。
美國民間持槍數量約為4億支,比美國人口還多。這讓美國警察時刻感受到巨大壓力:他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突然拔出槍來。
美國警察執法時,會習慣性先假定對方是敵人,結果導致警察對嫌犯使用暴力的程度,遠遠超過嫌犯的危險程度。
就像弗洛伊德,雙手被拷,身體已經癱軟,仍被警察跪壓了8分46秒。

弗洛伊德之死,引發反對警察暴力執法的聲浪;但另一邊,保守派政客卻在為警察鳴不平。
他們認為不該把矛頭指向整個警隊,因為有問題的只是個別警察。沒必要因為一個爛蘋果就扔掉整筐蘋果。
可如果真是這樣,就無法解釋美國平均每天都有3人死于警察之手這個事實。
警民關系緊張,不是一兩個市鎮,也不是一兩個州,而是整個美國的問題。
(二)
2014年,弗格森市警察打死黑人青年邁克·布朗,同樣引發全國抗議示威。
《華盛頓郵報》想做一則調查報道,看看每年被警察殺死的人有多少。
一開始,他們覺得這個數據應該很好找,去政府或者警務系統要數據就行了。可一問才發現,警局根本不留這樣的記錄,也不會上報自己殺了人。
記者從歷年媒體報道中找線索,統計死于警察之手的人數。他們的統計結果,與美國民間研究機構“警察暴力地圖”的數據一致:
2013-2019年,每年被警察殺死的普通人都超過了1000人。

死者中,黑人比例遠高于其他族裔。
值得注意的是,死者中有10%的人沒有攜帶武器,連一根棍子也沒有。
警察開槍,只是因為警察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而已。

上圖中,藍點表示每1000人的平均犯罪率,紅點表示每100萬人中被警察殺死的人數。
兩者并沒有任何正相關或負相關的關系,也就是說,警察暴力與當地犯罪率沒有必然聯系。
警察暴力執法,并不是因為當地犯罪有多惡劣。還是前面那句話:警察開槍,只是因為警察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而已。
2019年,美國有 1098 人死于警察執法,平均每天殺死3人,遠高于其他西方發達國家。英國警察全年只開過7次槍,澳大利亞每年只有5個平民死于警察之手。

上面日歷中的數字,就是2019年美國每天死于警察之手的人數。
大于3人為深紅色,白色代表0人。2019年全年,白色方格只有27個,也就是只有27天,警察沒有殺人。
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的問題,為什么這么嚴重?
很多人以為,警察開槍,只需要打傷對方,或打掉對方武器,解除威脅即可。
其實不然。美國警察受到的訓練是“Shoot to Kill”,姑且翻為“射殺”——只要開槍,就一定要打要害。打一槍還不夠,一定要盡可能把子彈打完,確定對方死亡,而不是中途停下重新審視情況。
那什么時候能開槍呢?警察得到的指示:只要覺得自己不安全,就可以開槍而不用負責。
為了“保護”自己,警察的裝備也越來越好,警隊不斷采購軍方淘汰下來的裝備。
在加拿大,警察部門被稱為“警務服務police service”,而美國則叫“警察部隊police force”,從用詞來看,定位明顯不同。
此外,美國警察的職權范圍也大得多,不論是交通還是緝毒,都可以管,這也給了他們濫用職權的機會。
“弗洛伊德”案件發酵后,國會民主黨尋求全面立法,希望推動對警察系統的監管和問責。
然而,美國警察暴力毒瘤由來已久,說割就能割嗎?
(三)
美國警察的前身,叫“Slave Patrols”,奴隸巡邏隊,18世紀初在美國南方建立,由白人志愿者組成。
這些志愿者大多來自白人社會的底層,任務非常清楚:
1) 抓捕和遣返逃跑的奴隸;
2) 時常恐嚇黑奴使得他們不敢造反;
3) 懲罰和規訓違反種植園主規定的奴隸。
他們的主要目標是保護種植園主的土地和物品,控制那些“危險”的社會底層人民,包括黑人、移民和窮人。

到了1830年代,北方開始出現中央化和官僚化的“現代警察”制度,各個警局開始有了自己的規章制度。
這時候的警察,本質上是為政府服務的,但政府并不為人民服務,而是為極少數資本家服務。
所以,美國警察局從一開始,目的就不是專門針對治安,而是針對群眾的。
美國警察需要配槍的邏輯,也來自過去鎮壓黑人群體的需要,但配槍卻大增了警察濫用暴力的可能。一言不合就拔槍,美國警察逐漸形成了獨特的匪幫氣質。
這么重要的歷史,卻被現代美國的犯罪學教科書有意無意地隱瞞,而隱瞞的危險在于,看不清楚警察體制的根基,就很難做到真正地改變。
現在的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和地方警察,聯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
由于人口密度低,美國警察分工并不細,一警多能,什么都得會,什么都得管,美國警察就被賦予了較大的權力。而管理范圍不明確,又造成警察權力邊界外溢。

美國的警察、消防員、律師等行業,還呈現一家子都做的特點。
美國經常有一家好幾代人都做警察的情況,這就造成了警局內部相互包庇成風。
就算因態度惡劣或暴力執法遭到投訴甚至起訴,在警局的包庇縱容下,當事警察常常都能全身而退。
警局內部不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系,更像是幫會內的依附關系,上級要照顧小弟,不然就沒法領導大家了。
每個警局之上,還有個警察公會,這也是美國警察的強大靠山。
路透社梳理了美國多個主要城市制定的82種不同的警察合同細則后發現,各地工會為警察提供的“保護傘”,形式五花八門。
這82份合同中,將近一半允許被指控行為不當的警察在接受訊問前,可以查看完整的調查文件。有20個城市允許被指控的警察用取消病假來代替停職。
類似的“福利”數不勝數:17個城市規定了公民投訴警察的時限,9個城市不允許匿名投訴;至少50個城市的工會合同規定,調查警察不當行為的調查員,必須等待至少48小時才能訊問涉事警察。
大多數合同,都要求警察部門在一段時間后刪除警察的被懲戒記錄,有些僅在六個月后就被刪除,這使解雇一些具有暴行歷史的警務人員變得非常困難。
而一旦警察出了事,包括打死人,警察工會都會給他找律師幫他辯護;如果他觸犯眾怒,在當地警局待不下去,被開除后,工會還可以讓他到別的警局去工作。
然而,美國警察有剝奪公民生命的權力,卻沒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脅時為其提供保護的義務。這又是為什么呢?
(四)
1975年3月16日凌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發現住在樓下的道格拉斯女士家被匪徒破門而入,道格拉斯女士在孩子面前慘遭強奸。
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立刻撥打911報警,有4組巡警接案,并信誓旦旦馬上出警。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相信了911的保證,下樓幫助道格拉斯女士。
隨后的14個小時內,沒有一個警察出現。
三名女性被毆打和輪奸。

最后,三名女子將警察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卻拒絕受理此案,理由是:警方的責任是保護廣義社會,而不是保護某一個具體的公民,所以在此案中,警察沒有法律義務保護他們三人。
三位受害者不服,繼續上訴。六年后,1981年,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以4:3的票數維持原判。同年,最高法院宣布不受理此案上訴。
同類型的案子,在美國數不勝數。
2018年2月14日,佛羅里達州一所高中發生槍擊案,至少17人死亡。槍擊案發生時,學校外面就有四個警察,但是沒有一個警察沖進校園去保護學生。這樣的事情,美國人覺得很正常。

不是所有的警察都叫人民警察!
根據美國法律,警察只是對雇傭自己的政府部門有行政方面的義務,說直白點就是:警察只對政府負責,不對老百姓負責。
再直白點就是:警察沒有任何保護公民的義務。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以來的一系列判例所定下的原則。
美國采用的是判例法,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對于美國警察的權責對應就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
于是,美國警察見死不救,就成了天經地義。
事實上,要在保護警察和維護治安之間找到平衡,很難。
如果傾向于保護警察,就不可避免讓他們有太多的權力,有權力就有濫用和誤用;但要是不給他們權力,又可能導致他們身陷危險。
兩相權衡,美國最高法院覺得還是應該優先保護警察,所以給了他們充分賦權。美國警察有滯留權、訊問權、搜查權、逮捕權。在特殊情況下,美國警察不經任何請示,就能逮捕嫌犯。
美國法律還賦予了警察極高的自衛權,當警察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采取“高人一級”的自衛方式,也就是比對方暴力等級高一級的暴力方式進行自衛。當不確定對方是什么狀態的時候,就可以按最高方式處理。
那么,一個手無寸鐵的路人被警察打死,起訴警察有用嗎?
(五)
事實上,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的成本和代價很低。盡管警察每年會殺死很多人,但他們幾乎不會因為暴力行為而被指控。
2013年到2019年期間,99%的警察殺人事件,都以未被起訴而告終。

“弗洛伊德”案中,四名涉事警察被起訴,但明尼蘇達州總檢察長埃利森坦承,要給他們定罪,太難!
“ 陪審團會偏袒警察,出現信譽糾紛的時候,陪審團更傾向信任警察,有些時候這種信任并不完全合理,也有很多條款使得警察免責。現實就是,就算警察觸犯法律,我們也很難定他們的罪。——埃利森
”這一切,緣于警察的“豁免權”。這項豁免權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年判定,給出豁免權的理由,簡單說就是:警察不應因善意執法而承擔責任。在沒有明顯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這一條“豁免”原則,就能讓警察免遭起訴。這為接下來幾十年警察槍殺無辜路人鋪平了道路。
1989年,美國又出現了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讓最高法院確立了警察使用武力的“客觀合理”原則。1984年11月12日,糖尿病患者格雷厄姆使用胰島素后產生不良反應,朋友開車送他去便利店買橙汁。格雷厄姆走進商店后,見柜臺前排著長隊,他不想排隊,迅速離開商店,回到朋友車上。此時,夏洛特市的警官康納注意到格雷厄姆進出商店的速度異常之快,于是他跟著這輛車,在半英里外把它截停下來。

格雷厄姆還在忍受著胰島素反應的折磨,他坐在路邊,很快昏倒。當他醒過來時,發現自己被戴上手銬,臉朝下趴在人行道上。格雷厄姆想去掏錢包拿自己患有糖尿病的證明,警官卻把他的頭摁到兜帽里,讓他閉嘴,并將他押入警車。
最后,康納確定格雷厄姆在便利店沒有犯罪,將他釋放,但格雷厄姆因警察暴力執法,身上多處受傷。隨后,格雷厄姆指控康納過度使用武力、非法侵犯、非法拘禁,但被法院駁回。這直接導致此后發生的無數警察“使用武力”的案件引用該案的判決。
為什么最高法院認為警察無罪呢?美國格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俊律師解讀了當時最高法院的三大理由:“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必須客觀地分析執法人員的行為在當時的環境下是否“合理”,而不是確定執法人員的主觀意圖是否有“惡意”。第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執法人員需要在極短時間內做出判斷,不然自身安全就可能受到威脅,因此分析當時執法人員的行為合理性必須要從當時執法人員的視角出發,而不是事后諸葛亮地以普通民眾的視角去看待合理性。第三,最高法院給出了分析問題所需要考慮的事實因素:當時疑似犯罪的嚴重性;嫌疑人是否對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脅;嫌疑人是否當時主動反抗逮捕或者試圖逃跑。
本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傾向于保護警方在執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在之后幾十年中的多次警方槍擊致死案中,都采用了最高法院的分析框架。所以,只要是警方執法行為在當時的環境下有合理性,受傷或者致死的嫌疑人就很難主張警方使用了過度武力。——美國格知律所合伙人葉俊”概括而言就是,最高法院認為,警察武力使用是否得當,必須要通過當事警察在現場的第一視角來判斷。民眾“馬后炮”的抱怨和投訴,不予考慮。
2016年,明尼蘇達州又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件。32歲的非裔男子卡斯提爾,開車帶著女友和4歲女兒。29歲的拉丁裔警察亞內茲要他停車并出示駕照。卡斯提爾為了避免引起誤會,坦承自己車上有一把手槍,結果警方感覺自己受到威脅,連開七槍打死了卡斯提爾。

在隨后的庭審中,盡管有證據表明警察當時并沒有看到槍支,但陪審團認為警察對個人安危的恐懼是合理的,過失殺人罪、魯莽使用武力罪的指控不成立,亞內茲被無罪釋放。一系列司法實踐表明,死在美國警察槍下,基本等于死了白死。而美國警察則隨時都在“為自己的生命擔心”。
(六)
每一個案件的見報,意味著背后有100個沒有見報的同樣憋屈的案件。每一次對警察殺人的寬容,都是在縱容更多的警察濫用職權。美國警察在執法前就被賦予“無邊界”的權力,在執法中又具備“無監督”的自主裁量權,在暴力執法后還擁有全方位的“金鐘罩”。面對這樣的美國警察,受害者很多時候陷入“投訴無門,起訴無用”的困境。這次的警察“跪殺”弗洛伊德事件發生后,抗議示威活動席卷全美,身負維穩任務的警察,又一次被推到了民眾的對立面。美國眾議院院長佩洛西宣布了警隊改革法案,但問題并不僅僅在執法系統,而是根植于美國數百年的種族歧視和階層對立中。因此,改寫“劇本”的可能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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