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情形?聽法官怎么說
作者 :唯愛嬌娘 2020-03-03 22:08:50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曾某某承租陳某位于重慶江北區觀音橋某小區的房屋用于經營民宿,租金每月4000元。租賃合同約定:“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曾某某可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1月下旬,該民宿客戶陸續退房,民宿經營陷于困境,一時間曾某某的家庭失去了經濟來源。曾某某為擺脫困境,與陳某溝通減免房租未果,遂于2020年2月28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退還已經繳納的第一季度房租和租房押金。

2月29日,法官對該案組織進行網上調解。江北區人民法院供圖
2月28日,曾某某在網上提交立案資料后,江北區人民法院迅速組織立案審查人員指導當事人補交缺失資料、聯系原被告、開展調解溝通、情緒疏導和網絡庭審操作引導等工作。
經過電話溝通,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協商,但具體內容依法還需要當事人當面確認。為盡快減少當事人損失,江北區人民法院于2月29日對該案組織進行了網上調解。

法官對該案組織進行網上調解。手機截圖
主審法官王慧群審理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房屋承租人以此為由,根據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提出解除合同時,其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經過法官一番釋法析理,調解方案最終順利“出爐”:原被告達成互諒互讓,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被告免除疫情期間部分房租,房屋租金分期繳納,大大減輕了承租人的資金壓力。調解協議當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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