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對努某某事件開展后續調查 多名女生稱遭浙大努某某猥褻 浙大努某某強奸案件始末最新消息
未開除強奸犯學生浙大啟動調查
7月20日浙江大學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后續情況會再公布。對于處理努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應飚7月21日在回應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將盡快公布官方信息,對此事作出說明。
7月21日下午5時15分,浙江大學發布《情況通報》。
浙江大學通報啟動后續調查
該《情況通報》簡述了事情經過,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隨后,該生所在學院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呈報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同時,通報了對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處分的依據:6月8日,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鑒于司法部門認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
網傳學校處理依據
此外,《情況通報》還對網友們的進一步反映作出了回應——針對網上反映關于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后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于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
澎湃新聞注意到,《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為: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撒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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