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被害海歸女生家屬狀告景區 法院認定:景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1月4日下午,浙大海歸女生被害案,家屬狀告景區民事賠償一案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景區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判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余元。
其中,“景區未盡安保義務”,主要是指事發時曾有游客向保安報信,保安沒有引起重視。
距離2018年11月13日譚某某被害已經2年多。
小譚,美麗聰慧,浙大畢業,英國留學,她說想回到杭州工作想留在父母身邊,父母給她買好房裝修好,她開始從從容容地找工作。
當天她去了許久沒有去的靈隱景區,在飛來峰那里走走停停拍拍照,逐漸遠離人群,也走出了攝像頭的范圍……直到悲劇發生。
在刑事案件審理環節,小譚的父母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求嚴懲兇手,告慰女兒在天之靈。去年7月28日,兇手熊志城被執行死刑。
為了給女兒討要一個說法,也為了景區能對安保的紕漏引起足夠的重視,小譚父母起訴景區,要求景區對女兒的被害承擔一定責任。去年9月22日,杭州西湖法院開庭審理。
當時要求景區擔責,原告小譚父母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條。
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從刑事案卷中他們獲悉,女孩遇害那一刻,在第一時間曾有一對游客夫婦向保安報信。
當時有一對游客夫婦匆匆下山告知最近的那個保安,似乎看到有人把另一人扔下了懸崖。但是,因為山上綠植茂密,看得不是太真切,所以這對夫婦沒敢再進一步上山,而是下山告訴保安。當時距離游客夫婦從山道上下來不過十幾分鐘。
但是,根據警方的詢問筆錄,那位保安當天恰是第一天上班,聽游客夫婦說看得也不是很真切,就沒有重視。保安在這件事情上行為“缺失”。在一審判決中,得到了法院一定程度的認可。
法院認為,景區人員當天沒有按制度要求巡山,保安曹某未能正確應對游客的情況反映,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中存在瑕疵和過錯,在避免小譚死亡的損害后果的發生上存在一定過失。對于這一“過失”的責任認定,法院酌情確定為原告損失的10%范圍內承擔責任。
所以,最后確定的賠償金額是死亡賠償金的10%,即12.39萬元。法院又綜合考慮后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5萬元。
對于家屬提出的景區在蓮花峰沒有安裝攝像頭,沒有警示標志,山道懸崖邊沒有防護欄這些“安保缺失”,法院沒有認可。
此為一審判決,尚有15天的上訴期。原告方律師說,家屬覺得法院能對“景區有責”做出認定,他們的心理是得到一定安慰的,但是最后只有10%的責任,覺得還是有點失望的。會不會上訴,尚在考慮中。
熊某殺人原因系厭世自殺前找人墊背
2019年7月26日,作為此案的一審法院杭州中院通報了基本案情。
熊志城與譚某某在此前各自的生命中并無交集。熊志城參與網絡賭博欠下大額債務,因無力償還感到生活無望,進而產生厭世情緒。他來到杭州,連續多日至西湖風景名勝區飛來峰景區,欲在自殺前殺人墊背,尋找作案對象。直到2018年11月13日,看到了獨自游玩的譚某某。
杭州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制猥褻罪,二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后經最高院復核,2020年7月28日兇手熊志城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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