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才知不能貸款 法院判了:解除合同 退還定金
張女士看中了鄧女士位于四川綿陽桃花島的一套房屋,于是她和鄧女士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及經紀合同。當她支付定金2萬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傭金、保證金、評估費等共計4.5萬余元后,辦理銀行貸款時最終未獲批準。
張女士于是要求退還定金、傭金等,但雙方協商無果,她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1月6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市經開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及經紀合同,鄧女士退還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退還傭金、履約保證金、評估費等共計36605元。
女子買房付了定金 發現不能貸款
2018年1月27日,張女士、鄧女士、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及經紀合同》,約定:鄧女士將自己位于綿陽桃花島的一套房屋賣給張女士,價格為90.5萬元,給付定金2萬元。
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18年1月30日前申請貸款并遞交貸款所需資料,以及按規定簽署所需合同文書和辦理相關手續,買賣雙方應確保所提供資料及征信符合銀行和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且雙方應自行承擔貸款不能通過銀行、公積金中心審批或貸款額度不足的風險……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行為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每日以總房價款的0.05%承擔逾期違約金后繼續履行,違約方逾期不履行超過30個工作日,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支付總房價20%。
合同簽訂后,張女士、鄧女士按約分別向中介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5000元,張女士向鄧女士預付2萬元定金。
然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在對張女士的貸款資料前期審核中,發現張女士因其存在逾期還款的情形導致征信有問題,無法貸款。張女士遂用其弟的身份信息再次貸款,但由于其弟的收入較少,故貸款額度達不到張女士想要的貸款額度,銀行要求張女士需另找一名擔保人為其擔保(此時距合同簽訂的時間已一月有余),最終銀行未批準貸款。
申請貸款期間,張女士向中介公司繳納傭金18100元,資金擔保費5000元,貸款手續費、評估費、擔保費17255元,過戶費300元。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張女士要求退還定金、傭金等,但雙方協商無果。張女士于是向綿陽市經開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鄧女士辯稱,根據三方簽訂合同,張女士應支付房屋首付款50萬元,同時在2018年1月30日前提供辦理貸款手續,但由于張女士個人征信不符合商業貸款條件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辦理貸款業務,故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方不在她。
綿陽市經開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與鄧女士、中介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及經紀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張女士未如實告知其征信存在問題,導致銀行貸款未予批準,從而導致首付款和貸款在合同簽訂后30日無法到位。根據合同的約定,鄧女士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故本案中,鄧女士不存在違約行為,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張女士并不知道自己不能貸款,事后通過其他人貸款,最終銀行未通過,也不能歸責于她。
由于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鄧女士應將張女士向其繳納的定金2萬元予以退還。
中介公司雖促成張女士、鄧女士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但其前期未對張女士的征信進行審查,而是在合同簽訂后,才對其征信進行審查,對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其不能全額收取傭金。法院酌定中介公司可按傭金的50%(即9050元)收取居間服務費。同時,因張女士貸款未獲批,資金擔保費、貸款手續費、評估費、擔保費、過戶費等共計22555元未實際產生,中介公司應全額予以退還。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張女士與鄧女士、中介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及經紀合同》;鄧女士向張女士退還2萬元定金;中介公司向張女士退還傭金、履約保證金、資金擔保費,貸款手續費、評估費、擔保費、過戶費等共計36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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