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托被罰140萬元 因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業務報告
作者 :GPLP犀牛財經 2021-01-06 15:53:09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作者:牧舟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2020年12月31日,吉林銀保監局公布2張罰單,劍指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信托”)及其相關責任人。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官網)
處罰信息顯示,吉林信托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業務報告。對此,吉林銀保監局對吉林信托罰款140萬元,同時對其相關責任人蔡宇鵬做出警告處分。
據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蔡宇鵬對吉林信托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吉林銀保監局對其做出警告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2020年吉林銀保監局對吉林信托作出的第二次處罰。
2020年8月3日,吉林信托因未嚴格審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規性,為銀行規避監管提供通道,被罰40萬元。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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