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海洋農商銀行違規放貸被罰100萬 3名責任人遭禁業最高10年
作者 :GPLP犀牛財經 2020-03-27 17:19:29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作者:知了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3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舟山監管分局對定海海洋農商銀行3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信息。
3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對定海海洋農商銀行的處罰公告,因存在違規發放企業貸款形成貸款風險、違規發放個人貸款形成貸款風險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舟山監管分局決定對定海海洋農商銀行罰款100萬元。
而本次的處罰對象是上述違規行為的3名責任人。處罰信息顯示,楊導、楊坤、高磊3人因對定海海洋農商銀行違規發放個人貸款形成貸款風險、違規發放企業貸款形成貸款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舟山監管分局決定對楊導和楊坤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高磊被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



??圖片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官網
材料顯示,定海海洋農商銀行成立于1994年12月,公司法人為厲華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 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 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 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 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 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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