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對國有母基金的影響
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于近期發布了《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國資發改革規[2020]86號),該《辦法》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適用范圍、主要內容、制定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我們知道,各地的國有母基金一般是由省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省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資金來源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財政新增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改革資金等。
例如,省政府基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統一扎口管理。?
由此看來,無論是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全資或控股公司形式設立的子基金,都需要遵守《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并對照本公司章程規定作出調整與修改。
經研讀,我們認為《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有這個幾個方面值得國有母基金予以注意:
一、強調黨的全面領導
《辦法》在全篇總則中即強調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
同時,該《辦法》在章程主要內容的章節中,對黨的領導在國有公司如何體現又做了具體的規定。

首先,明確國有企業公司的章程中應當包括“公司黨組織”等內容,并要求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而我們可以翻看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的規定,并無類似的要求,這無疑是個創新性的規范發展舉措。
其次,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我們知道,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置股東會,也就是說,經授權后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經理層是最高執行機構,但根據該《辦法》的最新規定,在董事會、經理層對重大問題決策之前,黨組織的討論研究是必要的前置程序。
反之,未經黨組織討論研究即使董事會做出決策,也是程序違法。
當然,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等在其他文件中已反復提到的有關要求,咱也不能丟。
二、明確法律顧問在國有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其一,明確公司總法律顧問由董事會聘任。即,公司最高權力層才有權任免總法律顧問。?
其二,明確公司總法律顧問的地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上述兩個明確也并非只是羅列“虛職”,該《辦法》在第二十條規定,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必須由總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審查意見書,以明確章程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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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顧問或律師對于國有母基金提供意見,在上海、江蘇等發達地區的地方性規定中并不鮮見。?
例如,江蘇省財政廳 2019年制定的《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即規定:要求從研究機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中選擇,組成基金咨詢委員會,對基金投資管理等提供真實、客觀、公正的咨詢意見。?
三、不同的國有公司章程制定程序不同
《辦法》將國有公司區分為“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全資、控股公司”兩大類。
很多人搞不清楚這兩類公司的區別。
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而“國有全資公司”的表述見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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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國有獨資公司”是由國資部門出資設立,而“國有全資公司”是其下設的全資子公司、孫公司以及兩個及以上的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為100%的公司。?
那么,對于政府基金來說,母基金管理人大多數是“國有獨資公司”,而其子基金或基金直投的公司有可能是“國有全資、控股公司”,該兩類公司應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分別制定公司章程。
四、結語
除上述三個重點外,《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業已明確,“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該條充分表明,政府母基金作為金融屬性的機構,除遵守該《規定》外,須遵守政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規章以及中基協的自律性規范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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