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措施升級: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切斷支付渠道,“挖礦”成淘汰類產業
作者|張瓊斯
多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措施再升級。
9月24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通知》強調,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同一天,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要求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的總體思路,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始終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人民銀行等部門結合新的風險形勢,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通知》。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是明確的、一貫的。”上述負責人表示,《通知》再次強調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特點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包括泰達幣等所謂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通知》明確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知》顯示。
此外,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知》明確,對于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也存在法律風險。
《通知》強調,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切斷支付渠道
在具體措施上,《通知》提出,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范和處置體系。
其中,“多維度、多層次”的防范和處置體系指的是,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從切斷支付渠道、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依法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全方位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比如,《通知》提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通知》明確,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再如,《通知》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關于后續工作安排,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各部門、各地區將貫徹落實《通知》各項舉措,構建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及時處置相關風險,堅決遏制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氣,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虛擬貨幣“挖礦”被列入淘汰類產業
與此同時,為有效防范處置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盲目無序發展帶來的風險隱患,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發改委等部門今日發布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該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高度重視,把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作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抓住關鍵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確保取得實際成效。
該通知顯示,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的總體思路,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在分類處理方面,該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為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該通知強調稱,應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將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能耗雙控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責任,對發現并查實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地區,在能耗雙控考核中,按新增項目能耗量加倍計算能源消費量。
同時,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此外,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強數據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等。
為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該通知提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對已查實非法用電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已進入電力市場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需限期退出。
同時,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項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及其所在園區,不允許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禁止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和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嚴厲打擊各類以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活動。
此外,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對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核心關鍵字: 政策 金融支付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