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
直通北交所消息? ? 為做好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工作,11月23日,北京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北京轄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的有關通知。通知指出,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輔導期的,保薦機構應出具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及保證輔導質量的措施,我局將酌情把握。
通知還指出,按照《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規定,為擬在北交所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的應當是其主辦券商,北京證監局對于非發行人主辦券商提交的輔導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北京轄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的有關通知
北京轄區各執業輔導機構: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為落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做好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工作,提升轄區輔導工作質量,現就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如下:
一、關于規則適用問題。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北京轄區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精選層輔導工作服務指南(試行)》不再執行。
二、關于新老規則銜接。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按照《規定》執行;2021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輔導備案申請但未提交輔導驗收申請的,輔導保薦、申請驗收及我局驗收程序均按照《規定》執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仍有效力,不必重新提交。
三、關于輔導監管系統。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應當通過輔導監管系統報送材料,不再接受郵件報送;2021年11月15日前已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鼓勵通過輔導監管系統報送后續材料,同時也接受郵箱報送。
四、關于輔導期。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輔導期的,保薦機構應出具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及保證輔導質量的措施,我局將酌情把握。
五、關于證監會離職人員信息查詢。輔導機構應按照《關于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對比服務的通知》規定的格式報送股東查詢信息,具體查詢股東名單由保薦機構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的相關規定自行確定;股東查詢信息需同時報送紙質蓋章版及電子版,電子版通過郵箱報送;輔導機構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查詢時點,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六、其他說明事項。按照《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規定,為擬在北交所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的應當是其主辦券商,我局對于非發行人主辦券商提交的輔導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各輔導機構應充分認識北京證券交易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主陣地的定位,深入領會注冊制改革下發行審核要求,履職盡責,發揮好“看門人”作用,切實提高輔導工作質量。下一步,我局將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根據《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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