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的營商環境,直逼印度!
作者:葉立華
來源:求實處(ID:gh_a2f5eb6a8f0c)
7月20日,歐委會依據DSA對,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開出5.5億歐元罰款。
歐委會的理由是,速賣通作為超大型在線平臺,未能充分履行系統性風險評估與風險緩解義務。
具體來說,就是人工審核人員配比嚴重不足,無法有效覆蓋海量商品,導致假冒商品、不安全玩具、危險化妝品,一直在線上賣。
商家通過將不合規產品歸入錯誤類別,輕易規避平臺檢查,平臺對違規商家的處罰執行不到位。
所以要罰款,來敦促平臺加強管控,不要讓商家再賣假冒偽劣有害商品了。速賣通回應稱,對裁決和罰款比例感到驚訝,認為罰款不成比例。
速賣通倒是知道,自己確實有問題,但是歐盟的問題更大,罰的太多了,所以將提起上訴。
記者就此事詢問我國商務部的意見,商務部回應:中方敦促歐方停止利用法律條文的模糊性濫用自由裁量權。
那么,法律條文模糊在哪里?
很簡單,超大型平臺的義務,是沒有給標準的,都是主觀詞匯,比如說DSA第34條規定,平臺應當努力識別、分析和評估因其服務及相關系統,導致的系統性風險。
那么,什么是努力呢?
類似的問題一大堆,多少審核人員算充分?多高的假冒偽劣產品率算合格?
這就是口袋罪,只要不給出來標準,那就什么人都能往里裝,這就賦予了當官管事的部門極大的自由量裁權。
執法機構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甚至依照別人送來的意思,來判定被裁決方到底是否違規。
夠不夠,行不行,標準全是歐委會自己嘴皮子上下一動,至于罰款罰多少,也是他們自己說了算,處罰美國的X,就是1.2億歐元,到了中國的速賣通,那就是5.5億。
理由是一樣的,都是風險評估不充分,但是一邊是美國企業,一邊是中國企業,處罰就不一樣了。
這就是選擇性執法,同樣的標準,根本沒有一視同仁地適用于所有平臺,這就叫自由量裁,長此以往,誰還敢去歐洲做買賣呢?
地方的營商環境就是這樣壞的,平臺有假貨違規商品該不該處罰,很簡單,該處罰。
速賣通自己也認,它的異議只在罰款金額不成比例。行政裁量權本身不是壞事,但必須關進制度的籠子,因為企業不怕被管,怕的是法律模糊,不知道紅線在哪。
怕的是量裁沒有基準,不知道違了會罰多少,怕的是同案不同判,別人也這樣,別人不是被這樣罰。
更重要的,是救濟渠道暢通,被冤了要有地方申訴。
這四條,歐盟起碼占了三條,這套組合拳,在外觀上確實容易讓人聯想到逐利執法,選擇執法,就算歐盟主觀上沒有這個意圖,客觀效果也是如此。
這樣搞處罰,企業怎么敢呆,營商環境怎么能好?
依法行政,從來不是一句口號,不是一句這是文明的體現,而是切實保障了一個地方能不能留住企業,留住就業,留住發展。
企業會去的地方,就是文明的方向,這不,巴斯夫的重心,整體來到了中國。
因為歐盟再這么干下去,就要和隨便開罰單的印度五五開了,一般人遭不住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