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兩會:勞動合同法需要修改嗎?
來源:李建秋的世界(ID:lijianqiudeshijie)
先看新聞:
據企業界反映的情況看,《勞動合同法》制約了企業的用工積極性,增加了管理難度和成本,加劇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緊張關系,是制約勞動力市場靈活性,制約和諧勞動關系的主要制度障礙。
對此,姜明認為為鼓勵創新創業,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建議將成立不足兩年的初創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外。但也給初創企業和員工留出空間,可以雙向選擇適用什么樣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訂立合同。
建議在《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增加前提條件——創辦兩年以上。具體修改表述應為:創辦兩年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勞動合同法在中國一直遭受企業界以及某些經濟學家的抨擊,不要把姜明的這個提案看成一個突如其來的提案,經濟學家張五常說廢除新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一直說到2020年,我們來重新說一說新勞動合同法。
新勞動合同法是唯一一部新中國建國以來,在出臺的時候受到全世界關注的法律,其波及面廣的讓人不可思議,在這個法律立法過程中出現大量的博弈,不單單是中國國內的企業和工會的博弈,甚至外國的商會,外國的工業也通通摻和進來,美國商會,美國工會,歐盟商會,澳洲商會等等紛紛展開游說,算是創下了中國立法的紀錄,我們今天回顧一下《勞動合同法》的歷史。
“勞動合同法”里面的關鍵不是勞動,而是合同,以合同制方式的勞動關系,早在1980年左右的時候就開始嘗試了,1983年2 月,勞動人事部發出《關于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無論全民所有制單位還是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招收普通工種或技術工種的工人的時候,用工單位與被招 用人員都要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規定雙 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 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但是由國家統一安置的轉業軍人,統一分配的大學生之類的除外。
《暫行規定》排除了私營企業以及三資企業,不過有些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地方上立法要求集體所有制也參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80年代中國的私營企業基本上還處于襁褓階段,在立法上并沒有做出什么像樣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稿子的醞釀則非常早,要追溯到1998年,當時之所以沒有最后付諸于實踐,原因也很簡單:當時中國正在搞國企改革,出現大量的國企職工的下崗問題,當時的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時機不成熟,因此被拖了下來,立法機構的同志們去做《社會保險法》,當然誰也不曾想《社會保險法》拖得時間更長,拖到了2010年才正式通過。
勞動合同法的草擬時期,正是中國加入WTO以后,從1998年到國務院法制辦2005年11通過,中國經濟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當時的中國有幾個特點:第一是市場化,第二是工業化,第三是城市化,這個城市化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第四是全球化,第五是信息化,第六是老齡化,1998年醞釀期間的稿子到最后就基本不能用了。
根據當年起草草案的同志們講述,在當年起草的時候中國的勞動方面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就是完全不簽勞動合同的問題,不簽勞動合同,以至于工傷之類的問題找證據非常困難,無法保障工人的權益。
第二個是合同短期化的現象較多,中國當時的勞動合同70%是定期勞動合同,30%是不定期的,而國外剛好相反,大量的定期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職業穩定感不強。
剩下的一些問題,例如說試用期,勞務派遣,違約金,競業限制,經濟裁員新規定,經濟補償金等等都有規范。
《勞動合同法》光草案就弄出了四個,其中第一個草案的稿子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占了70%,工會的稿子要遠比今天的《勞動合同法》激進的多,可以說對勞動者實行了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也是因為如此,總工會的稿子遭到了激烈的反對。
舉幾個例子:
在企業規章制度里面,只要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都需要征求工會或者員工代表的意見,都同意才能通過。
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制度,例如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事實勞動關系直接視為無固定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管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還是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給員工補償金
硬性規定在競業限制中單位補償金的最低限和員工違約的最高限。
如果單位以提供培訓為條件要求員工在限定時間內不許跳槽,則該培訓必須符合6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
在本法實施之前的勞動糾紛也適用于本法。
關于勞務派遣,合同的撤銷與中止等等方面,全國總工會的稿子百分之百的偏向勞方,工會在中國長期被勞動者詬病,認為起不到什么真正的作用,但是全工總確確實實在《勞動合同法》一開始就當起勞動者的中流砥柱,這是應該贊賞的。
2006年3月20日,一審稿對社會公布,主要是互聯網,全工總發動了一場“保衛《勞動合同法》”的輿論攻勢,在2006年互聯網普及遠沒有今天這么高的情況下,居然匯聚了19.1萬條,創下了中國的立法記錄,全工總號召地方工會必須逐條的學習《勞動合同法》,對外進行宣傳,而對比全工總,工商聯,中國企業聯合會之類的組織顯得軟弱無力,基本上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舉個例子,當時華力集團董事長汪力成說,當他第一次看到《勞動合同法》的草案的時候無比震驚:這么重要的一部法律為什么沒有征求浙江企業的意見?在2007年參加全國工商聯十屆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時候,發現在場會議的800名代表,沒有一個代表接收到征求意見的通知。
此后汪力成在透過《中國企業家》專訪的時候要求:“立法要透明,充分爭論,聽取各方意見,一旦出臺就要執行。否則有很多不切實際的地方,就變成執法不嚴,陷入一個惡性循環。”
全國工商聯法律部部長王媛否定了汪力成的說法,王媛對《中國企業家雜》說,《勞動合同法》制定從頭到尾,每一個環節都征求過工商聯的意見,四次的審議稿的原文都拿到了,但是工商聯沒有像全國總工會那樣逐條分析或者發動地方力量,工商聯的力度和全總之間有差異。
即便是在勞動合同法已經發布后,在各式各樣的財經媒體上,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抨擊比比皆是:
《勞動合同法》主要的問題,是它取代了勞動力市場上勞資雙方自由談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機制,要通過政府干預,對所有的企業、所有的用工來個“一刀切”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它規定了工作時間、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些就有點做過頭了,搞得企業都不能解雇員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進入到德國模式、印度模式了,問題就會多起來
-------《勞動立法應劃清政企責任》1月13日《經濟觀察報》
現行勞動合同法讓中國損失幾十萬億,新勞動合同法一定要廢除
-------經濟學家張五常
這種以勞資階級斗爭作為基本指導思想的理論,從一開始就與現代博弈論背道而馳。以階級斗爭理論為指導,使員工天使化,用人單位妖魔化。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寶華《勞資博弈之道》《社會科學家》
在中國國內的勞資雙方在為勞動合同法博弈的時候,一個意想不到的“外人”突然插進來。
早在2006年4月23日,當時的上海《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當時加拿大籍,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代表徐婷婷突然要求發言:“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
全場嘩然,當即有與會代表表示,這些要挾。會后專家感嘆:“沒想到外企代表陳述意見的時候,語氣這么強硬。”
歐盟商會在“建議書”上說,目前歐洲國家的現行勞動法導致用人成本過高,這是導致歐洲公司把生產線遷移的原因,如果中國選擇實行該草案的法規,對于中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上海美國商會則表達的比較直接:我們人為這可能會對投資環境造成消極影響。
外國的商業組織也不單就法律本身做出修改要求,通用電氣趁機提出了關于知識產權和盜版問題更嚴厲處罰,以及工會可以對新的工作規章提出建議,但是企業主無須工會同意。
美國商會則游說中國應該加強現有的勞工法執行力度,而不是另外起草一個法。駐北京美國商會主席詹姆斯?吉默曼說:“有人說我們是在抵抗勞工權益。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我們所希望的,是這項法律的執行要對所有人都統一、客觀。”
而就在外國商會已經開始介入到勞動合同法草案之時,美國勞聯-產聯之類的工會組織就“突然注意到中國了”,美國兩大全國性總工會之一“變則贏”代表團突然訪問中國,“變則贏”的執行總監Greg Tarpinian說了當時一句很出名的話:
“我們落伍了。尼克松1971年就來了,我們2007年才來。”
但實際上美國的工會們的身份有些尷尬:由于當時中國對美的出口不斷創下新高,導致美國工會是美國國內最有影響力的反華政治力量,經常要求美國政府和國會在匯率問題,貿易問題上對華進行制裁。到今天也是如此。
不但是在工會圈子,在美國政治圈也引發了不小的波瀾。
2006年10月31日,美眾議院民主黨議員Lynn Woolsey以及其他25議員聯名給布什總統寫信,要求小布什抗議美國跨國公司妨礙中國新勞動法的立法。
小布什是共和黨人,當然對民主黨的要求置之不理,12月份,這些民主黨議員又向國會提交法案,要求布什對于中國勞動合法一審草案所給予工人的權利和保護條款表示支持,并且譴責試圖限制工人權利的美國公司。
當時的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法律系的教授劉誠在經歷了上海美國商會在以撤資為要挾后,向一百多個勞工組織以及社會和經濟領域的外國朋友進行通報。
此后3月23日,劉誠受到美國國會進步小組邀請,到美國國會就美國跨國公司阻撓中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問題上作證,又分別在舊金山,波士頓,紐約和華盛頓,在17天內參加了45次活動,且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學法學院做了多次演講,拜訪了多個參議員,以及美國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勞聯產聯之類的組織。
此后《紐約時報》《新聞周刊》大量的刊載了美國商會影響中國立法的新聞。
這些外部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美國在華商會,但是實際上在博弈過程中,最關鍵的還是在一審稿被廢棄后,二審稿開始對于勞工權利以及資本的利益進行一系列平衡,把全工總的一些激進提案撤銷掉,在經過平衡過后的《勞動合同法》,中國美國商會、歐盟商會在二審稿后完全扭轉了態度,表示堅決支持《勞動合同法草案》的各項規定。
在2007年,剛好又出現了山西的黑磚窯之類的事件,在媒體的推動下,《勞動合同法》以145人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一人沒有按表決鈕通過《勞動合同法》
今年的就業情況不太好,但是在就業情況不好的情況下,不應該對之前辛苦博弈得來的勞動合同法再做大面積的修改,法律應該自有穩定性,在支持中小企業以及創業的方面,不要一直去打勞動者的主意,不要忘記了,勞動者有錢才能更加促進消費,才能真正讓整個中國的經濟給活起來,難道要一輩子都依靠外貿嗎?
且中國已經走到了一個十字路口,中國經濟是必須走向成熟的,是必須大規模的啟動內需的,如我之前所說,中國為全世界提供工業品已經提供了幾十年了,全世界各國不停的印錢的前提下,物價還沒有大幅度的漲,中國功不可沒,現在也是時候讓中國人也歇一歇了,中國無法去滿足全世界的工業品需求。
如果真的有公司是因為勞動合同法造成的成本高昂,去了越南,去了印度,那
我們也只好和他說再見,當年耐克公司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把制鞋產業進行了大規模的外移,從中國搬到了東南亞和南亞。
勞動合同法在我看來算不上激進,且在四部草案后,對于勞動者和資本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平衡,如果連這部算不上激進的勞動合同法都不愿意遵守,如果僅僅是因為執行了這部勞動合同法的公司就會虧損,就要搬遷,那這些產業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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