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關8年無罪精神撫慰金5000怎么回事?江西黃志堅販毒羈押3076天無罪釋放 法院拒絕100萬賠償
對于黃志堅提出的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南昌中院認為,從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來看,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嚴重后果,“但從現有證據來看,黃志堅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嚴重后果”的情形,但考慮到黃志堅被關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系依照上年度城鎮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無爭議。而黃志堅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與南昌中院作出的5000元賠償決定相差懸殊。此外,他對涉案車輛的賠償請求未被支持亦不服。7月16日,黃志堅委托其代理律師方超波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訴。
黃志堅上訴稱,南昌中院僅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顯然是沒有認識到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漠視賠償請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創傷。請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予以糾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支持黃志堅的該項請求。
關于被扣押的車輛問題,黃志堅上訴稱,公安機關扣押黃志堅涉案車輛的事實,經黃志堅有罪判決書質證予以確認,且南昌中院判決沒收黃志堅的個人全部財產,自然包括涉案車輛,涉案車輛是否隨案移送是辦案部門內部協調問題,應由扣押的公安機關和作出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據此,黃志堅依法可以向扣押的公安機關或者作出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被申請人行使賠償權利。南昌中院以公安機關扣押車輛后未隨案移送至法院,以及法院判決也并未對該車輛進行單獨的處理為由拒絕賠償,于法無據。”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