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延期支付績效薪酬被罰款80萬元
作者:開心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11月25日,上海銀保監局發布信息顯示,上海銀行因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延期支付績效薪酬被罰款80萬元。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上海銀行2014年至2018年的績效考評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18年未按規定延期支付2017年度績效薪酬,被罰款80萬元并責令整改。
一同被處罰的還有上海銀行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行及下屬浦三路支行。行政處罰信息顯示,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浦三路支行某員工私售理財產品,該分行及下屬支行各被罰款50萬元并責令改正。
此外,浦三路支行員工陸游對私售理財產品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池惠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考評對象績效考評工作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實施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糾正,并對下列問題予以查處:
(一)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核定、執行和報備績效考核辦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績效考核不嚴格、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規定計發基本薪酬、延發績效薪酬的。
(五)未按規定追索或止付績效薪酬的。
(六)未按規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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