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給無資質單位、侵權他人作品、簽訂虛假合同,但華藍集團就是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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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藍集團股份公司(下稱“華藍集團”)是一家有故事的公司。
雖然上會稿長達957頁,但IPO日報發現,華藍集團還有很多“故事”沒有在上會稿中體現,例如工程分包給無資質單位、侵權他人作品、串通投標、簽訂虛假合同等等。
如今,華藍集團將于12月25日創業板上會。這些“故事”是否會影響其過會結果?

分包給無資質的施工對象
據了解,華藍集團的主營業務為工程設計、國土空間規劃、工程總承包管理及工程咨詢服務。
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上半年(下稱“報告期”),華藍集團的營業收入分別為8.11億元、8.81億元、9.12億元、3.96億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862.28萬元、7373.99萬元、9414.16萬元、4189.32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華藍集團雖然在上會稿中披露,與姜紹耿、伍進勝、周超圖等人的訴訟,但有些關鍵信息并沒有提到,比如這些人不具備施工資質。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4月15日,梧州學院與華藍集團全資子公司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上述合同訂立后,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將工程分包予姜紹耿等人進行施工。
之后因結算糾紛,姜紹耿等人將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告上法院。
2018年12月的終審判決文書顯示,法院認為,雖然姜紹耿等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導致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姜紹耿等人作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已經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工程中,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也進行了接收使用,故請求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合理合法。
法院判決,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應向姜紹耿等人支付合同欠款122.88萬元。

2018年12月的終審判決文書摘要,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違法分包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知名律師嚴義明對IPO日報表示,無資質分包商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更高。而且無資質的分包行為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可能引起相應的行政處罰。
裁判文書網顯示,涉案工程便出現過樁基礎質量不合格的情況。
然而,對于全資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單位,華藍集團的上會稿中并未披露。
有意思的是,華藍集團還在上會稿中表示,分包商承接公司分包業務應當具備相應業務資質,分包商需就其提交的工作成果與公司一同向業主方承擔連帶責任。

條例摘要,數據來源:上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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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起訴訟還有一個伴隨訴訟。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姜紹耿要求華藍設計桂東分公司負責人廖田償還借款7萬元。
廖田抗辯稱,涉案的7萬元為居間報酬,姜紹耿是通過其介紹和促成才成為梧州學院相關工程的施工方。
法院認為,涉案的7萬元并非為各公司實際使用且與涉案工程無關聯,應認定為個人借款,依法應予返還。至于廖田認為姜紹耿等人欠其居間費用問題,屬于另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另行主張。
IPO日報發現,雖然法院判決,廖田向姜紹耿償還7萬元欠款及利息,但其中的時間點頗為微妙。
2017年4月15日,華藍設計等三家公司與梧州學院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2017年5月10日和2017年7月25日,姜紹耿便分別向廖田及其妻子打款5萬元和2萬元。
簽訂虛假合同
華藍集團在上會稿中表示,公司加強對假冒、仿冒“華藍”品牌的打擊力度,配合相關政府部門查處假冒、仿冒品牌,并積極通過法律手段打擊侵權主體,維護公司的品牌形象。
但在報告期內,華藍集團卻有一起侵權沒有在上會稿中披露,當事人還是華藍設計。
2019年4月判決的裁判文書顯示,華藍設計等公司使用上海魯生視覺藝術工作室(下稱“魯生工作室”)白龍馬圓雕、海量石爵圓雕、蛟龍出海圓雕、龍馬臺基座等四項作品構成侵權,應向魯生工作室賠禮道歉。但魯生工作室主張華藍設計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所以法院判決,華藍設計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起10日內在《防城港日報》登報向上海魯生視覺藝術工作室賠禮道歉,無賠償經濟損失。
除了侵權外,華藍設計的名字還出現在一份刑事判決文書中。
2018年10月判決的裁判文書顯示,2014年,上海城建院先后中標承接了武漢經開區有軌電車試驗線設計項目,以及東湖高新區有軌電車T1線的勘察設計項目,總合同價為7770萬元。
2015年12月,陳光華經與上海城建院軌道分院副院長劉某3商量后,上海城建院決定給予陳光華、張某1二人400萬元“中介費”。
其中,陳光華歷任武漢市交通發展戰略研究院工程師、規劃設計室副主任、主任。
需要指出的是,該款通過以陳光華找周某3借用的華藍設計武漢分公司與上海城建院簽訂虛假的400萬元業務分包合同的方式,將“中介費”送給陳光華和張某1。

虛假合同摘要,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陳光華及時將此情況告訴了張某1,張某1認為給予他們二人的“中介費”過高,同意按200萬元的金額獲取“中介費”,陳光華口頭答應,但并未與上海城建院協商變更“中介費”的金額。
2016年8月8日,上海城建院與陳光華聯系后,將400萬元“中介費”中的一筆108萬元轉賬到華藍設計武漢分公司賬戶,扣除管理費、稅費后剩余91.8萬元。
經陳光華與張某1商量,以張某1提供的武漢盛世騰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華藍設計武漢分公司簽訂金額為68萬元的虛假業務合同;以陳光華實際控制的武漢為華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與周某3負責管理的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總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簽訂金額為23.8萬元的虛假業務合同,通過簽訂上述虛假業務合同,將108萬元的“中介費”套取提現。
最終,陳光華被判刑。
不過,關于全資子公司的武漢分公司簽訂虛假合同的事項,華藍集團在上會稿中只字未提。
涉及串通投標案
報告期外,華藍設計的名字也出現在了裁判文書上。
2016年12月判決的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11月底,高月霞聯系谷佩輝要找幾家有市政設計資質的設計院,以便與建筑公司搭配成為設計施工聯合體進行投標。高月霞向谷佩輝承諾,中標后該工程的設計工作由谷佩輝承接。
谷佩輝同意后,其指令其屬下的兩家設計公司長春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何某1、蘭州市城市建設設計院珠海分公司員工劉某2制作相關設計投標文件。
谷佩輝還聯系華藍設計珠海分院的向某等人,讓這些人員提供相關設計投標文件,借用他們設計公司的資質參與洪灣D#道路工程投標。
谷佩輝取得投標文件后,把設計投標文件送給高月霞,開標當日,所有六家參與投標的聯合體設計單位都是谷佩輝聯系并提供資料的單位。

涉及串通投標案摘要,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終,包括高月霞和谷佩輝在內的十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巨額分紅
需要指出的是,華藍集團此次創業板IPO擬募集資金6.24億元,其中5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華藍集團為此還在上會稿中列舉了計算公式,根據2019年數據模擬測算 2020 年至2022年運營資金的需求為1.58億元。

新增營運資金需求摘要,數據來源:上會稿
但IPO日報發現,公司曾在報告期內大額分紅,似乎并不缺錢。
據悉,華藍集團報告內歸母凈利潤合計為2.78億元,但報告期內現金分紅便高達2.84億元,其中2019年現金分紅金額為2.32億元。
關于為何在運營資金需求較多的情況下,大額分紅的原因,以及前述涉及的工程分包給無資質單位、侵權他人作品、簽訂虛假合同等事項是否需要披露等問題,IPO日報向華藍集團發去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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