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管新規出臺,直播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創頭條消息? ? 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其中,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
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服務,就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臺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辦法》規定,直播服務提供者需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針對壓實平臺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臺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臺要對平臺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并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臺不得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臺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信息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此外,《辦法》還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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