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聯合財險中支再收罰單 這次犯了“三宗罪”
作者:禾涼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6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中華聯合南京中支因財務數據不真實等4項違規被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罰款75萬元。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具體表現為,中華聯合南京中支因財務數據不真實、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保險業務記載與實際不符、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被罰款75萬元。
相關涉事人員劉震被給予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成鑫被給予警告,并處12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不到1周前,中華聯合財險的另一支公司同樣因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收到監管罰單。
6月24日,中華聯合包頭中支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而被包頭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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