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10月起實施,重獎創新成果
7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天,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王家林主持召開新聞發布會,遼寧省科學技術廳副廳長王成鑫介紹了《條例》的有關情況。
王成鑫說,《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之后,在省級層面出臺的首部專門規范科技創新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出臺《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是遼寧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大舉措,是喚起社會各界投身科技創新的重大政策,是帶動引領全省產業升級的重要保障,是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
該條例共有七章五十六條,是一項系統引導、促進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全鏈條法規,在創新生態、鼓勵突破、剛性約束、形成合力、責權利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創新突破的政策舉措。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立法宗旨和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規范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該條例剛性約束基礎研究投入,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不低于本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參照執行。該條例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建立遵循契約精神、市場目標明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實質性產學研聯盟,形成創新合力;推行科技攻關“揭榜掛帥”機制,以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攻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三章規范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該條例注重發揮科技成果評價指揮棒作用和產權激勵作用,明確規定建立以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上突破,允許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并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成果許可使用期限以及獎勵份額做出具體規定;明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等科技成果轉化三方股權和利潤分配,并對股權和收益分配比例及特殊股權結構設置做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規范創新人才與團隊。該條例強調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明確規定尊重科技人才成長規律,健全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營造包容個性、善待差異、尊重異稟的良好氛圍;支持用人單位依托科技創新平臺培養、引進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并對入選省級人才計劃的科技人才的獎勵做出規定;對科技創新重點領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級相關人才和項目計劃給予支持;對“帶土移植”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體和人才,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人才激勵機制。
第五章圍繞創新生態。該條例突出創新生態建設,強化正向激勵和反向倒逼,明確規定鼓勵、支持和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建立科研時間保障機制,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合法權益。擴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在選人用人、科研立項、經費管理、職稱評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權。擴大科研人員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以及科研經費使用權。在科研項目管理和科技創新決策上,允許科研失敗和容錯糾錯。重獎創新成果,對獲得國家獎項以及科技創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獎勵,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不低于五百萬元;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等獎項的,不低于二百萬元;獲得國家專利獎的,不低于二十萬元;在省科技進步獎中設立企業重大創新成果應用獎獎項,按照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給予獎勵。嚴懲論文造假、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為,從七個方面將科研失信行為的表現形式具體化,對科研失信行為依法實施合懲戒。
第六章圍繞創新支撐。該條例明確規定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注重引導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規定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引導金融、保險、創投、國有資本等社會力量推動科技創新活動。剛性約束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依托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分別落實建設資金;按照規定對批復的國家實驗室每年分別給予不低于五億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對批復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每年分別給予不低于五百萬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對評估成績優秀的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分別給予不低于五十萬元的運行經費。
第七章為附則。明確該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4年出臺的《遼寧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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