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有了新進展,這些疑問仍待解

距離阿里女員工訴諸公眾輿論一周后,警方發布了案情通報。
8月14日,針對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一案,警方通報調查情況,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濟南華聯超市張某兩人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
根據案情通報,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胡某敏到濟南出差,入住市中區大觀園亞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團周某到濟南出差,入住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橋區維也納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濟南華聯超市洽談業務并成功簽約。當晚,4人在市中區中海環宇城漁家燈火飯店宴請濟南華聯超市張某等4人。飯后,周某返回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認為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下被人侵害,與丈夫通話后于中午報警。
王某文曾4次進出阿里女員工周某房間,第二次進入房間后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行為,期間從網上購買避孕套,但王某文在避孕套送達之前離開周某房間,第一次是宴請結束與周某及同事陳某麗一同進入房間,彼時周某醉酒無法確認房間號碼,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證幫其辦理房卡,第四次是取回酒店雨傘。
張某在宴請聚餐時對周某首次實施強制猥褻行為,次日攜帶避孕套進出周某房間1次,并對其再次實施強制猥褻行為臨走時帶走了周某一條內褲,避孕套并未拆封,也未帶走。
7月28日上午,周某在退房后認為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下被人侵害,與丈夫通話后于中午報警。
8月4日,周某再次撥打110報警稱:“7月27日晚上,我在濟南市市中區中海環宇城漁家燈火飯店內與同事領導吃飯時,因醉酒被人猥褻。”市中區分局七賢派出所接警后當日受理,依法開展調查。8月10日,市中區分局依法將此案移交槐蔭區分局進行并案偵查。

對比此前阿里女員工的自述文章,警方的案情通報有以下幾個重點與周某描述有出入:
1.沒有強制出差,項目本就由周某負責,7月15日雙方網簽,約定7月27日現場蓋章簽約;
2.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周某飲用白酒約350毫升;
3.王某文并非“偷偷補辦房卡進入房間”,而是周某向亞朵酒店前臺人員確認為同住人后,王某文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辦理房卡,進入周某房間;
4.周某醉酒進入房間后,分別給出差同事胡某敏、杭州同事胡某鵬打過電話,也是因為這兩通電話,王某文第二次、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還曾向酒店前臺確認王某文為同住人,很難印證其自述的“醉酒無意識”一說;
5.張某進入周某房間對其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發生在宴請次日早上,在那之前,周某給張某打電話并告知其房間號,張某攜為拆封避孕套進入周某房間,這一部分并未出現在周某的自述文章中。
除此之外,網友也提出了一些不解之處:
1.已經下樓將要離開的王某文,卻仍然持有周某身份證,而此前還醉酒無法確認自己房號的周某,卻在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其房間前,可以確認同意前臺為周某辦理其房間房卡,周某的醉酒情況到底怎樣?
2.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并購買了避孕套后,卻在避孕套送達之前已經準備離開,在避孕套0時送達酒店后,王某文仍在酒店,并第三、四次進出周某房間,最終離開酒店時卻沒有帶走,次日上午又再次前往酒店取走避孕套并丟棄,究竟是為什么?

3.28日早上7點14分,周某為何要聯系前一日晚上就曾在飯店對自己實施猥褻的張某,并告知其房間號碼?
4.28日早上,張某在周某房間超一個半小時,張某對周某實施猥褻后為何只帶走了周某一條內褲,卻將自己帶到酒店的的未開封的避孕套留下了?
5.28日,周某先退房后報警是出于什么考慮?以及第一次報警只對王某文進行指控,為什么沒有未提及張某?
6.8月4日,周某再次報警稱張某猥褻,中間幾天又發生了什么?
雖然,警方案情通報與周某的自述有諸多不同之處,但警方也并未指出周某和王某文此前存在不正當關系、周某存在“自導自演”的構陷問題。也就是說,近日網絡上流出的“反轉”言論,并無得到任何證實,網友關心的“反轉”是否存在,也無強有力的事實依據。
本案未涉及到強奸,但卻已經涉嫌強制猥褻罪,并未改變刑事案件的本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強奸”有較多區別,量刑也有差異。前者為一般罪,后者為特殊罪,最大的區別是有無性交行為發生,量刑上,強制猥褻一般是五年以下,強奸基本是三至十年。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這一案件在互聯網企業中影響重大。日前,阿里方面稱將制定反性騷擾行動準則,支持員工拒絕陪酒,騰訊實習生向騰訊高層提出建議頒布拒絕陪酒相關條令。
附警方通報原文:

(鈦媒體App編輯楊亞茹綜合微博、中國新聞網、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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