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三字經》中寫道“養不教,父之過”,孩子在出生之后,父母便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帶領孩子了解和認識這個世界,幫助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養成健康的人格和獨立的生活能力,而這些,都是為人父母應該做到的最基本的事情。
但在個別父母眼中,在孩子出生后“生而不養”,甚至為了滿足自己對物質生活的向往,將剛剛出生的孩子轉賣給他人,以此獲得經濟上的富足。但錢沒了可以再掙,若是孩子沒了,親情沒了,就真的沒了,而這種損失是用錢挽回不了的。那么,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案例回顧】
2020年11月,在福建某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樁有些特殊的拐賣兒童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中,兩名被拐兒童均已被救回,但在孩子被就回來后卻并沒有送到其親生父母那里,而是被送進了福利院,由政府代為撫養。而在這場案件當中,孩子的親生父親黃某站在了被告席上,即將接受法律的審判。
1977年出生在福建某村的黃某由于家里經濟狀況不好,生活十分拮據,沒有讀過多少書便離開了學校,幫家里處理家務,長大后便一直以務農為生。后經人介紹下和王某結為夫妻,但在結婚后,二人的生活依舊貧困。
2013年12月,福建某醫院內,黃某在手術室外焦急地等待著,隨后隨著一聲啼哭,手術室內的王某生下了一名健康的女嬰。但在孩子出生后,作為孩子父親的黃某卻并沒有太多的開心,因為在他看來,孩子出生后便會增加家里的經濟負擔,而他也養不起這個孩子。

于是在12月23日,在通過他人了解到在當地獨自居住的鐘某一直想要一個孩子后,在二人的商討下,鐘某以3.8萬元的價格從黃某手中將其剛剛出生不久的女兒帶回了家。隨后,鐘某為這個孩子取名,并獨自撫養該女嬰,在平常生活中鐘某和這名女嬰便以父女相稱。
而在這一次,黃某在嘗到了賺快錢的快樂后,不僅沒有產生任何悔改的想法,甚至在2018年時再次作案。2018年12月28日,在同一所醫院內,黃某的妻子在醫院的產房內生育下一名男嬰,而在這個男孩尚未出生時,黃某便早已聯系到了何某。
何某的女兒早已成家,但她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影響下,依舊想要一個男孩來傳宗接代,于是在和黃某取得聯系后,即使在得知對方所做的行為不符合道德倫理的前提下,依舊同意與其交易。12月28日,在得知黃某的妻子生育下一個男孩后,何某也就立刻去銀行取錢,在12月31日,何某將5萬8千元的現金交給黃某后,便將他剛出生的兒子帶回了家。

兩次作案,黃某累計獲得9.6萬元的非法所得,但俗話說“人在做,天在看”,黃某認為自己所做的事情處理得很是隱蔽,但依舊是被人發現了異常。在王某生育孩子的那所醫院內有一名常年在內部工作的清潔工張某,而張某與黃某之間還是老鄉關系。
張某在工作期間便看到過黃某夫妻二人在醫院前后生育有多名子女,但在她對黃某家境的了解,對此事也就產生了一些疑惑。2019年9月,在意外發現黃某家中并不存在兩個年幼孩子的身影后,帶著疑惑她便將此事舉報給了當地警方。
在警方的調查中,黃某便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后,何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警方便將兩名被拐兒童從各自的家庭中解救了出來,隨后兩個孩子被送到了福利院收養。其中,鐘某因其罪行已過追訴時效,且對警方解決兒童的行為未加阻攔等,對其作出不予以處罰的決定。
那么,父母賣掉自己親生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法院在對此案審理后,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其違法所得9.6萬元予以沒收;何某被以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分析】
根據《憲法》規定,當一個孩子在出生后,便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公民,享有人格尊嚴等相應的權益。而在孩子出生后,父母便對其負擔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與責任,這一義務與責任不能隨意地轉讓,也不能拒絕承擔。
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人,并非父母的個人財產,因此,無論是誰都無權將其買賣給他人,而黃某以家境貧寒等理由,便肆意地將自己的一對兒女以金錢交易的方式,讓兩個孩子離開了自己的家庭。那么,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父母賣掉親生孩子是否構成犯罪?
《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道,……,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通知中便可以看出,即使是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其行為同樣構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拐賣兒童罪的認定和區分
在生活中也存在父母因特殊困難難以撫養自己的子女,于是便將自己的孩子送給有撫養能力,且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而這種情況便屬于民間收養行為,而非拐賣兒童的刑事犯罪,但同時,《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到“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區分收養行為和拐賣兒童之間,最重要的一點便是主觀上的意圖。在收養關系中,父母將子女送給他人進行撫養,其目的在于讓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即使在這過程中得到了養父母所贈與的營養費,也不會認定為犯罪,而拐賣兒童的主觀目的則在于盈利。
其次,收養子女的家庭是需要符合相應的收養條件的,而收買被拐兒童的家庭則具有隨意性。并且,收養行為是需要辦理收養登記等法律程序的,因此收養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而拐賣兒童行為本身便具有金錢交易的性質,侵犯了兒童的人格尊嚴,因此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一種刑事犯罪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