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溫州6歲女孩走時裝秀,下臺后母親瞬間腿軟,竟要賠56萬

“子承父業”十分常見,但是如今的小孩子很多都不是傳承父母的事業,而是背負著父母的夢想。父母在年輕時留下了遺憾,有了孩子之后便不斷在孩子的童年加碼,讓其學會琴、棋、書、畫,恨不得讓其無所不能,所以有時候會出現揠苗助長的悲劇。
“造星娃”也是一個十分典型的現象,有些母親自己年輕的時候一心想成為大明星,因為外形或者家庭背景等原因沒能成功,最終只能停在演藝圈的邊緣止步不前。有了孩子之后,將自己年輕時沒有完成的夢想全部壓在孩子身上,浙江溫州的李媽媽就是如此。

在她的精心栽培之下,女兒確實成為了一名十分優秀的小模特,但是就在女兒6歲那年走時裝秀的時候,一場糾紛發生了,孩子下臺之后李媽媽瞬間腿軟,因為要賠付56萬元。
李媽媽的女兒藝名為小依辰,笑容甜美可愛,性格外向,不僅嘴甜還十分有禮貌,上幼兒園的時候老師就說她很有表現力,非常適合做童星。
老師的這番話與李媽媽的想法不謀而合,她認為女兒天生麗質,表現力又這么強,笑容十分有感染力,就連唱歌也十分有音準,完全就是一塊天生當藝人的料,不好好培養就會浪費,所以她立馬給孩子報了少兒藝術培訓班,送她去接受專門的培訓,為的就是有朝一日小依辰能在舞臺上大放異彩。

李媽媽原本經營著一家鞋廠,效益很是不錯,但是她認為既然要為女兒的事業奮斗就應該心無旁騖,所以直接將鞋廠關閉,全身心投入到將女兒打造成藝人這條路上。
李媽媽的人脈相對較廣,她本身也是個十分會交際的人,所以很快就通過四處聯絡給小依辰找到了一些舞臺,最開始是讓小依辰作為小模特展示衣服,等她略微熟悉了流程之后又讓她參加一些兒童比賽,每一次小依辰都表現十分出色,后來逐漸已經可以接到一些商演。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小依辰才4歲,所以所有的商演活動自然都是通過李媽媽去敲定,小依辰對于商演的價格、性質全然不懂,只知道每一次都好好表現就行了。

眼看著小依辰的臺風越來越沉穩,李媽媽認為她還需要一個正式接近演藝圈的機會,正好在2013年11月9號,她看到溫州當地有一家公司要進行一次兒童品牌的產品拍攝,主要參加拍攝的是一名知名度較高的童星,該公司還需要選拔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共同參與拍攝。
李媽媽立即報名參加,隨后才得知想要參與拍攝就必須與該公司簽訂一個協議,該協議上表明合同期限為五年,簽約人如果私自接受其他公司組織的活動(無論是否收費)則視為違約,需要進行賠償,違約一次就需要賠償8萬元。
對于李媽媽來說,讓孩子參加這次活動是為了讓她有更加廣闊的舞臺,而不是限定在一家公司里面當小藝人,所以十分猶豫。然而該公司的負責人盧女士表示他們也希望孩子有更好的發展,所以一般的活動只要跟他們打個招呼告知一聲就行了。

李媽媽趕緊簽下合約,小依辰成功入選,與童星一起拍了廣告,等到2014年的時候,6歲的小依辰在圈內的名氣已經很大,邀請她參加活動的公司也越來越多,這一年3月份,她甚至參加了一場國際時裝周的活動。
正是這一次活動讓李媽媽與盧女士所在的公司之間爆發了激烈的矛盾,李媽媽提出要解約,盧女士則代表公司提出解約可以,但李媽媽必須支付違約金共計56萬元。一聽到這話,李媽媽腿都嚇軟了,不知道這筆賬從何而來。
根據盧女士的說法,小依辰已從簽入他們公司之后一共違規參加了8次活動,每一次都應當賠付6萬元,此外還應當賠付8萬元的私自解除合約的費用,所以共計56萬元。
但是李媽媽卻表示自己每一次帶著小依辰參加活動都跟盧女士說過,而她從未表示任何不允許,在經過了允許的情況下又談違約金,明顯是為了訛錢。

經法院查明,李媽媽確實基本每一次活動都會主動告知盧女士,但是還有一件事情李媽媽并沒有主動告訴盧女士,那就是她這一次參加時裝周的時候還接受了另一家藝術培訓機構的采訪,而這家培訓機構的主理人與盧女士的公司剛好勢不兩立,而當天盧女士的公司也準備了一場對小依辰的采訪,李媽媽卻讓小依辰去了學校那邊,這一番操作直接惹惱了盧女士的公司。
對李媽媽與盧女士簽訂的協議、兩人的聊天記錄、小依辰的商演實際情況等進行核實之后,法院認定李媽媽確實帶著小依辰進行了兩次違約行為,所以應當賠償16萬元,至于其他費用,法院認為盧女士的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不予肯定。

這個結果讓雙方都并不滿意,但是事實就是如此,他們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不管是李媽媽也好,廣告公司也罷,他們嘴上都是說著為了孩子的未來著想,實際上說到底都是為了利益。
盡管小依辰沒有直接參與李媽媽與盧女士之間的博弈,但是她原本應該是事件的中心人物。將自己的追星夢、造星夢強加于孩子身上是否真的合適?也許這才是家長們應該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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