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偷雞賊盜竊時被打成重傷,家屬向主人索賠126萬,法院判了

在《水滸傳》中有很多人認為白日鼠白勝不配位列108好漢,只因為他是一個偷雞摸狗之徒,除了釀酒別無長處。事實上,古人對小偷非常歧視,古代律法規(guī)定,遇到小偷盜竊的,可以當場打死不追究法律責任。

這種法律很顯然不適用于當今社會,因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就算是小偷,也不能夠被人隨意毆打傷害。可在新疆卻發(fā)生了一樁糾紛案,一男子半夜偷雞時被戶主發(fā)現(xiàn)并打成重傷,小偷家屬索賠126萬,法院判決出乎人們的意料。
2018年,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的汪先生正在家里玩手機,此時已經(jīng)過了凌晨一點,按理來說人們已經(jīng)進入睡眠狀態(tài)。可偏偏汪先生喜歡熬夜,經(jīng)常玩手機到半夜凌晨。就在汪先生專心致志玩著手機時,突然聽到了屋外傳來響聲。
汪先生趕緊出門,響聲從后屋的雞圈里傳來,伴隨著雞的叫聲,讓汪先生有些提心吊膽。他壯著膽子繼續(xù)向屋后走去,在微弱的燈光下發(fā)現(xiàn)一個黑色的人影正鬼鬼祟祟地靠近雞圈。很顯然,這是一個偷雞賊。
或許小偷以為凌晨一點,汪先生家里人都已經(jīng)睡著了,這才來雞圈偷雞。可小偷怎么也沒想到,汪先生是個熬夜黨,平時一兩點都不一定會睡。結果小偷的行蹤徹底暴露,汪先生也準備當場抓住小偷。

在仔細思考一陣后,汪先生決定拿起一根木棍防身,免得小偷被逼到走投無路會傷害自己。就在小偷準備打開雞圈偷雞時,汪先生突然從小偷身后大叫一聲。本就經(jīng)繃著神經(jīng)的小偷被這一聲嚇得癱坐在地。
汪先生當即上前捉拿小偷,嘴巴里還喊著要報警。小偷見汪先生要報警,慌忙奪路而逃,為了不讓小偷逃走,汪先生手持木棍在后面一路追打,朝著小偷的頭部狠狠地敲擊。
沒打幾下小偷就倒地不起,這是汪先生也慌了起來,他擔心自己釀成人命,連忙撥通了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將小偷送到醫(yī)院后,經(jīng)過醫(yī)生的搶救,小偷脫離了生命危險,可因為傷勢過重,家屬光醫(yī)藥費就花了100多萬,且小偷徹底喪失了勞動能力。
對于這一結果,小偷李某的家屬當然不能接受,他們認為李某就算要偷汪先生家的雞,汪先生也不能下如此毒手。更何況一只雞才幾個錢,如今李某不僅花了100多萬,還徹底喪失了勞動能力,所以汪先生要對李某的傷勢負責。

2019年,李某的家屬將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汪先生故意傷害罪,并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李某的家屬還要求汪先生賠償經(jīng)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總計126萬元。
對此汪先生自然不會同意,他表示自己也很委屈。正常情況下,半夜遇到小偷上門遇到暴力抗捕都會進行防衛(wèi)。汪先生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屬于犯罪,只算是正當防衛(wèi),誰讓李某半夜沒事做,跑到自己家里偷雞,這一切結果都是他應得的教訓和懲罰。
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相都有各自的理由,最終只能讓當?shù)胤ㄔ洪_庭審理此案。想要弄清楚汪先生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先確定受害人李某的罪行。李某潛入汪先生家中的目的是偷雞,雖然一只雞的價值尚未達到立案標準,但入室盜竊已經(jīng)構成了盜竊罪。
因此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無疑,在李某犯罪的基礎上,汪先生為了保護自己家的雞,挺身而出,手持木棍抓捕小偷。在遇到小偷反抗時,用木棍反擊。看起來有理有據(jù),可問題在于汪先生的防衛(wèi)行為超過了限度。

在汪先生將李某打到后,他應該立刻停手,并將李某送到派出所。可汪先生卻并沒有這么做,反而繼續(xù)揮舞木棍發(fā)泄心中的怒氣,結果最終導致李某二級重傷,徹底失去了勞動能力。很顯然汪先生的行為也構成了犯罪,屬于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汪先生應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慮到汪先生故意傷害李某身體致其重傷,但李某違法犯罪在先,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汪先生又是防衛(wèi)過當,所以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汪先生的認罪態(tài)度,法院甚至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果也確實如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汪先生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至于李某家屬索賠126萬的訴求,法院并沒有直接同意。比較在這起案例中,李某存在一定過錯,是他偷雞在先,因此李某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最終阿克蘇市人民法院認為,汪先生因一時激動造成李某重傷,對李某的傷勢承擔一半的責任,在判決下達后規(guī)定時間,支付李某家屬62萬元的補償款。
法院的判決讓許多人難以接受,在他們看來,戶主打小偷,就算打死了也不需要承擔責任。事實上,這是一種停留在過去的法律思維。在我國古代,唐朝乃至明清時期,的確有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
可在思想開放,人人平等,人權得到保障的當代,別說小偷,就連殺人犯都有屬于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也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不得任何人踐踏和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