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女子花16萬買房,拆遷得419萬,賣家反悔上告,房子歸賣家

內蒙古一名女子花16萬元買的老房子,十五年后拆遷獲賠419萬元。
可沒想到的是,當年的賣家竟反悔了
賣家認定當年的買賣合同無效,一紙訴訟把她告上法庭,
難道這419萬拆遷款“要泡湯了嗎?”

所謂契約就是市場交易當中,雙方或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達成的一種協議,對買賣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但是家住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的魏思麗,
2018年遇到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她被人告上了法庭,對方訴訟要求確認與她曾經簽訂的協議無效。
2018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2003年的一樁房屋買賣合同爭議案件。
法官:出賣房屋人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提出兩個訴訟請求,一個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另外一個訴訟請求是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補償款。

原告兒子
本案的被告人魏思麗,她說自己之所以被人家告上法庭,原因還得從15年前她買房子說起。
魏思麗當時剛剛結婚兩三年,因為公公婆婆養育有兩個兒子,魏思麗不愿意共同居住在大家庭里。
魏思麗跟丈夫都有穩定的收入,結婚時她娘家也陪嫁了幾萬塊,手頭上有一些積蓄的魏思麗計劃買一套房子。
當時大部分人都開始買商品房了,城中村或者農村自建房退出市場競爭,魏思麗先后也看了幾個樓盤。
她不是覺得房子太小了,就是覺得樓層太高了,一時之間也拿不定主意,丈夫建議她買農村自建房。魏思麗也是隨便點點頭“有時間我去看看唄!”

2003年7月25號,魏思麗下班回家,順手拿起前幾天的紅山晚報看看,
報紙中刊登了一個賣房廣告,“赤峰市紅山區西城菜市場附近有房屋院落欲整體出售”。
魏思麗仔細看了看賣房信息,這個房子的位置相當不錯嘛,整體院落出售也有宅基地,之前丈夫就提議買獨棟房子。
第二天恰逢周末,魏思麗帶著丈夫來到西城菜市場附近看房子,兩棟房子的使用面積不算很大。
但是配有一個很大的院落,魏思麗計劃買回來翻建一下,然后自己住兩間剩下的租出去。
據了解房子的賣家叫劉亞云,可是房子登記在她丈夫田忠林的名下,而田忠林因疾病去世大半年了。

劉亞云是赤峰市紅山區本地人,她和丈夫結婚十幾年育有兩個兒子,丈夫田忠林是家中獨子。
田忠林父母有兩處宅基地,后來他結婚重新蓋了一處房子居住,父母居住在原來的老房子里面。
2001年田忠林得了重病,劉亞云放下手頭上所有工作,陪著丈夫四處求醫,
治療的兩年多時間里,劉亞云把家里全部積蓄都花完了,還欠下了一大筆外債。
最后田忠林還是去世了,劉亞云本想著一走了之,但看著兩個年幼的兒子,她還是于心不忍。
丈夫去世了生活還要繼續,欠下的一大筆外債也要還,劉亞云就打算把公婆原來住的老房子賣掉。
然后來償還欠下的債務,剩下的錢重新開始生活。
劉亞云通過朋友的介紹,選擇了在當地的晚報上刊登賣房廣告。

賣房廣告刊登之后,陸續有買家前來看房因為雙方的價格一直談不成,劉亞云的房子也就沒賣出去。
廣告刊登了一個禮拜之后,恰好魏思麗看到賣房廣告,主動打電話跟劉亞云聯系。
魏思麗跟丈夫看完房子,相當滿意,隨后雙方商量價格的時候,魏思麗聽說了劉亞云獨自帶著兩個兒子的事兒。
同為已婚女性魏思麗也非常理解,劉亞云這些年過得很不容易,一個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兒子,還背負著巨額的債務。
隨即她動了憐憫之心,當時這處房子劉亞云要價15萬5千元,然后魏思麗又主動給她加了5000元,湊了一個16萬元整。
雙方協商之后簽訂了買賣合同,現在據法官調查當時這個價格,也是比市場價格稍微高一些,而且這個價格雙方也是明確認可的。

當時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將位于赤峰市紅山區大三家村的房屋及土地轉賣給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院落占地面積為555.8平方米,房屋有兩處面積分別為58.4平方米和87.75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自愿,將上訴房屋土地等以1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乙方。
《三》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房款。
這份房屋買賣合同上,甲方,乙方,雙方都簽了字,雙方還按壓了手印。

簽合同的當天下午,魏思麗就將16萬現金交給劉亞云,
她非常激動地說著 “非常感謝你,不但沒有還價,還給我加了5000元,我們孤兒寡母真的不容易”。
當初把房子16萬賣魏思麗,劉亞云的田軍兒子現在說“當時我才十幾歲,也不懂,就算虧了也不知道,她比之前看房子的人給得多一些”。

拿到16萬元之后,劉亞云把丈夫看病欠下的外債還了,最后還剩下了將近兩萬多元
她又拿著剩下的這些錢,在自家的承包地里蓋了四間平房(大棚房)。
因為當時他們結婚自建的那個房,作為了公公婆婆的住處,這個房子的面積也比較小。
大鵬房建好之后,劉亞云就帶著兩個兒子搬了過去,
當時劉亞云賣給魏思麗的房子,那個院子里總共有兩棟房子,
其中包括一棟老房子58.4平方米,是田忠林從父母那里繼承下來的,這棟房子是有房產證的。
另外一棟房子,面積有87.75平方米,是田忠林夫妻倆結婚之后建的。
這棟房子建好幾個月后,田忠林就確診了癌癥,后面一直忙著治療的事情,所以還來不及辦理房產證。

當時那一棟老房子已經屬于危房了,賣掉之前劉亞云的公婆也沒住里面,老房子完全不能居住了。
買下房子之后,魏思麗就把老房子給翻建了,還在院子里加建了兩棟房子。
房子買賣交易結束之后,魏思麗和劉亞云在生活中毫無交集,各自忙各自的生活。
一晃15年過去了,期間雙方也沒有因為房子產生過爭議。
此時距離房屋買賣,已經過去了15年,
2018年劉亞云母子三人,將魏思麗告上法庭。
原來2017年7月,魏思麗收到了政府的通知,她購買的這一處房子,整個區域可能要進行拆遷改造。
據估算,當年劉亞仁賣出的那套房子,拆遷之后能拿到419萬元的拆遷補償,
得到消息的魏思麗興奮不已,當年投資這個房子還翻倍賺錢了,而且是翻了幾十倍
同樣得知消息的劉亞云母子,心里面那是悔恨不已,母子三人商量之后準備找魏思麗討要一個說法。

劉亞云找到她哭訴,希望魏思麗換位思考諒體一下她這個家庭不容易,當時房子賣出去的價格跟現在拆遷的價格相差太大,他們心里面的落差感很大無法接受。
劉亞云希望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談,她提出拆遷款兩家各一半,
但是這個建議被魏思麗拒絕了,她怒氣沖沖把劉亞云趕出家門,
最后劉亞云又找到魏思麗商量,她說自己要150萬元就可以了,但是魏思麗還是不同意。
當初房子買賣合同大家都認可的,現在房子拆遷劉亞云又跑來要賠償款,魏思麗當然不可能同意的。
雙方商量不成,劉亞云一家人將魏思麗告上法庭。
劉亞云家這個老房子,所占用的土地屬于農村宅基地,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里面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房。
所以根據這一條規定,魏思麗沒有購買農村自建房的資格,因為當時的魏思麗一直是城市戶口。
劉亞云家根據這一條規定,一紙訴訟將魏思麗起訴到法院,要求雙方曾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魏思麗卻稱,2003年房屋交易的時候,他們雙方都不知道有這一條規定,她認為作為普通人,自己沒有了解法律所有規定屬于正常情況。
魏思麗認為,這個過錯不應該她一個人承擔,當初雙方買賣房屋的時候,他們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強行買賣的行為,雙方都有錯誤不應該她一個人承擔。
而且她買了這套房子十五年,賣家劉亞云都沒來找她說交易不合法的事情,為什么會在2018年房子拆遷戶之后,才把她告上法庭。
歸根結底劉亞云就是為了拆遷款,魏思麗覺得劉亞云背信棄義,
劉亞云兒子田軍說當初母親賣房子,他才十幾歲不知道情況。
魏思麗不認同這個說法,當時他不知道情況,但是十幾年過去了還不知道嗎?

在村民看來,當年16萬元買的房子,拆遷之后變成419萬元,誰都會眼紅,大家都覺得魏思麗賺大發了。
但是魏思麗說,賬不是這么算的,當年買了房子之后,因為原來的老房子沒辦法住人,她申請了危房翻建。
危房翻建必須要以原房主的名義寫申請,魏思麗找到劉亞云商量,她那時候也是同意的。
最后以田忠林的名義申請的改建和擴建,除了將那棟58.4平方米的老房子,翻建擴建之外。
魏思麗還在院子里新建了兩棟住房,院子里的住房由原來的兩棟變成了四棟。
魏思麗把四棟房屋都辦理了房產證,總面積為430.96平方米,不過房屋仍然登記在田忠林名下。
后面建房子魏思麗又花了35萬元左右,這些錢都是找她姐姐借的,當時這筆錢可以在赤峰市買一套,大約5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
魏思麗認為,即使她買了其他地方的房子按照如今的房價也翻了幾十倍,她這屬于投資成功。

為了更詳盡的了解,被告雙方的房屋買賣情況,承辦法官實地走訪涉案房屋,
劉亞云家的老宅院,547.68平方米,房子的整體院落還在,但是交易后買家魏思麗對原有的房屋,進行了翻建和擴建。
雙方在法庭上各持一詞,作為承辦法官的劉偉說,從合同自身而言,應該沒有什么問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價格也合理雙方履行合同也多年了。
現在最主要的問題魏思麗是城市戶口,按規定她不能購買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當年雙方交易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恰恰就是農村宅基地。
據此2018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2003年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2018年10月份,得知拆遷款具體補償款金額之后,雙方因為拆遷款分割問題產生爭議。最后魏思麗把劉亞云母子三人告上法庭。
魏思麗認為當年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判決為無效,那也是跟政府的政策有沖突,合同本身也沒有問題,是雙方自愿買賣房屋的所以她認為這套房子的拆遷補償款應該全部歸她。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拆遷款歸誰”。
房子拆遷款全部419萬元,幾棟有證的房屋拆遷補償為323萬余元,除此之外還有一筆配合拆遷的獎勵補償款,俗稱團簽獎有96萬多元。
田軍認為,團簽獎應該全部歸他們,剩下300多萬元由法院判決,他們要拿回屬于自己那部分。
承辦法官認為,魏思麗購買房屋之后,自己出資擴建的那一部分,也就是284.81平方米的有證房屋,因它而產生的拆遷收益應該歸魏思麗所有。
原有交易時一棟58.4平方米的老房子,和一棟87.75平方米的門房,這個部分獲得的賠償補償款,應該雙方按照事情過錯責任比例分配。

按照當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來計算,原有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款為1091776元,再加上這部分房屋所應獲取的團簽獎311299.5元,雙方共計要分割的款項為1403075.5元。
2018年12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拆遷補償款4195759元。買房方魏思麗獲得其中3822836元,賣房方劉亞云母子三個獲得其中372923元。
隨著經濟發展迅速,赤峰市紅山區多處自建房拆遷改造,原先賣房子那些村民,紛紛起訴要求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這種案件法官一年處理好幾次。
面對巨額拆遷補償款,有幾個人能遵守契約精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