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1歲幼童吃鄰居送的核桃噎死,家屬索賠70萬,法院怎么判?

海姆立克急救法,大家應該知道通過這種急救法,而這種急救法就是能快速有效地應對一些意外,尤其是面對異物卡喉這種短時間的氣短、呼吸困難,情況緊急下,掌握這門急救法能夠有效搶救面臨生命危險的患者。
異物卡喉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更多地出現在孩童身上,年幼的孩童因為誤食、進食太快,導致被食物嗆到、噎到,最后因為異物卡喉死亡的案例很多。在2018年的江西便發生了這么一起1歲幼童因食用核桃被嗆到,最后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悲痛不已的孩子父母質疑醫院的搶救過程,要求其賠償70萬,但醫院卻表示只愿意出于人道主義賠償2萬。
事情的經過究竟是怎么樣,孩子父母的索賠要求是無理訴求,還是合情合理的呢?

2018年12月26日這天是陳某芳(女)和張某(男)夫妻倆一生中最痛苦的日子,因為在這天他們失去了活潑可愛的兒子“兜兜”,而導致“兜兜”死亡的真兇只是一顆小小的核桃,這讓夫妻倆痛苦萬分。
這天,張某帶著兒子在外面玩,兒子兜兜也是十分好動,一些舉止惹得他人被逗樂,對于喜愛的小孩人總是忍不住給點東西,張某在帶兒子玩的時候,撞見了鄰居同事和他的女朋友,幾人也閑談了一會,同事女朋友也挺喜歡兜兜,手中剛好有提著核桃,贈送給了張某些,還順便剝了點核桃給兜兜吃。
一歲的孩子可以吃的食物范圍很多了,吃核桃也是可以補償營養,但對于這種有些硬的食物對于孩子來說難以咀嚼,因此不能弄得太大塊,否則很容易被嗆到。
同事女朋友沒什么經驗,可能是稍微大塊了一點,兜兜吃了核桃便嗆住了,核桃被嗆到氣管里,一時之間兜兜呼吸困難,臉都發紫了,眼睛開始慢慢地閉上,這可將幾人嚇得不清,趕緊將兜兜送往醫院。

在送到醫院后,醫生對兜兜進行了氣管的清理和急救措施,并將氣管里的核桃碎取出,陳某芳夫妻當即提著的心放下來許多,但情況卻并沒有好轉,醫生對兩人下了病危通知書,之后對兜兜搶救至凌晨三點多,兜兜的情況穩定下來,原本眾多的醫生也慢慢消散,但誰知才離開一會,兜兜的情況又迅速惡化,出現了明顯的異常,等醫生過來又過去了快半個小時,最后孩子還是由于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晚陳某芳夫妻的情緒大起大落的,對于兒子死亡的結果悲痛不已,事后夫妻二人回憶起搶救過程,對于那半個小時醫生才趕到,以及中間44分鐘沒有醫生查房這件事提出質疑,以及陳某芳夫妻發現醫院對于1歲多的兒子的化驗單也存在著錯誤,不僅姓名被寫成無名小孩,而且在年齡上誤寫成3歲或者28歲,陳某芳認為年齡標準不一樣,這種行為也會導致孩子的治療存在偏差。
我們都知道成年和小孩不一樣,而小孩的年齡階段的不同用藥和治療方式也是不同,陳某芳也是要求醫院作出解答,這些是不是屬于醫院方的過錯,因此提出了70萬的索賠,但醫院方不認可陳某芳夫妻的索賠,覺得醫院是按正常的流程走的,也是積極搶救該小孩,并且在搶救期間出動了十多二十個醫生,而關于責任、過錯的判定,根據陳某芳夫妻單方面的闡述是無效的,需要通過公立的第三方,走司法程序去鑒定判決。

案件的后續需要等到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再進行判定,通過死因的判斷,來確定兜兜的死因是不是存在未及時搶救、搶救方法不舍用等,而法院也會對因果關系進行判別,來分析醫院方是否存在的過錯,如果醫院方存在過錯,也將按照過錯責任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種案例也是給我們提醒,作為家中有孩子的家長也要掌握嬰幼兒的急救方法,也要避免給幼兒喂不易吞咽的食物,以及告知孩子吃東西的時候不要打鬧、笑、說話,否則也很容易導致食物嗆到,堵到食道,導致無法預料的悲劇。
而在該案當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事情,作為本來善意喂食的同事女朋友在這個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呢?其實這種責任判定要考慮幾方面,一是被喂食的孩子是否具備獨立進食能力,二是法定監護人是否知曉、制止,三是喂食的食物是否屬于容易產生噎食的食物,四喂食者存在著疏忽、大意。

在過往的案例當中,便有過類似的喂食案例,店員給5歲孩童喂食面包導致孩子噎死,最終按照公平原則店員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個案例也有明顯的區別,與柔軟的面包不同,核桃是屬于容易產生噎食的食物,而且孩子的年齡也是更小。
因此在給他人孩子喂食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如果因為自己疏忽導致對方孩子噎到出現意外,原本的好心成了壞事,也會面臨著法律的追責。

